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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教育权是公民的一项受宪法保护的基本权利,当其受到不当行为侵害时理应得到司法的有效救济.学校具备行政主体资格,其违纪处分权是一种教育行政管理权,不当或违法的违纪处分侵犯了学生的合法权益.因此,学生不服学校违纪处分所产生的纠纷应该纳入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同时为了保障学校教育的自治权,行政诉讼应该遵守行政复议前置和司法审查有限两项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