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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国97年刑法第294条的规定,黑社会性质的组织是“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称霸一方,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的组织”。由于这一条的规定比较笼统、抽象,为正确理解、适用有关法律,2000年12月5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关于审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结合刑法的规定和《解释》的精神,笔者认为对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主体的认定应从以下几个方面把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