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早期的马克思只是从法学和伦理的角度来分析物质利益关系,不过他从自然法入手,首先确立了他的人权观念,即社会及其法律应保障人们的生存权、平等权以及人的尊严和自由;同时,分析了实体法和程序法的辩证关系,认为程序法对维护物质利益具有特有的价值.这对今天也有明晰的启示:法院不应成为自身利益的立法者;任期应有法律保障;法律也应伦理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