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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8年党的十五届三中全会作出《关于农业和农村工作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其中制定的到2010年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农村的三项目标和十条方针中对农村基本经营制度都有明确规定:即“基本建立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以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农产品市场体系和国家对农业的支持保护体系为支撑,适应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农村经济体制”,“长期稳定农村基本政策,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经营制度,以劳动所得为主和按生产要素分配相结合的分配制度,必须长期坚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