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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购退货 难于上青天
网络购物方便快捷,已经大大改变了我们的消费方式。但网购也有一个最大的缺陷,那就是“隔山买牛”。很多时候,看着卖家的各种吆喝各种秀,会觉得这个商品实在不错,忍不住要“剁手”。可是一旦买回来,却不是那么回事儿,总是有点不对劲,晒出个买家秀,和人家的卖家秀也是有天差地别。
有的时候,买家秀“不忍直视”是因为商品质量的确有问题,卖家秀纯属盗图,并非产品的真实样子,这样当然可以提出退货、找网购平台维权、给出差评。但也有的时候,商品没有明显问题,感觉不对主要是因为不适合自己。毕竟,网购只是看图或者看视频,没有拿在手里、穿在身上,缺了试穿、试用的环节,买错了也就不奇怪了。但是当网友都想退货时,经常会遇到退货时间、退货商品范围、运费分摊、退货程序等方面的困难,常令网友高呼“退货难”。
买家朱女士不久前在网上购买的一双运动鞋,“收到鞋子那天,正好下雨,鞋盒已经变形了,于是打开后我便将已经变形的鞋盒扔了,没想到两天后我穿上鞋子才发现两只大小不一。”朱女士说,“当时我就向商家提出退货,可对方表示,鞋子大小不一只是我的感觉,质量肯定没有问题,所以拒绝了我。”
不止朱女士有这样的遭遇,在2016年11月9日,安徽省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发布的大学生网购服务满意度问卷调查结果中显示,45%的大学生反映遇到过“退货程序或手续繁杂、举证成本高”,有41.83%的大学生反映退货时遇到过“商家要求外包装完好”等问题。“退货难”已成为人们最关注的网购问题之一。
人们总说,顾客是上帝。但其实对于顾客来说,是不是上帝并不重要,只是希望被公平、公正、诚信地对待。网购下单轻松,退货却“难于上青天”,必然使消费者对商家产生诚信危机,动摇市场运行的诚信基础。
新规实施 切实保障消费者权益
7日无理由退货,这个早在2014年就被写进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下简称新《消法》)的权利对许多热爱网购的消费者而言,早已不再陌生。然而,这项权利自诞生起就遭遇种种尴尬——电商随意扩大“拒退”商品范围、消费者和经营者对商品完好的界定存在争议……如何让网购退货不再难?3月15日,《网络购买商品七日无理由退货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正式施行,《办法》明确了不适用退货的商品范围和商品完好标准以及相关退货程序,并对网络商品销售者违反本办法规定,作出了明确的处罚细则。
具体实践中,一些经营者往往擅自对不适用无理由退货的商品范围进行扩大解释,容易引发消费争议。为此,《办法》在新《消法》明确的四类商品基础上补充了拆封后易影响人身安全或者生命健康,或者易导致商品品质发生改变的商品;一经激活或者试用后价值贬损较大的商品;销售时已明示的临近保质期,或者有瑕疵的商品等三类经消费者购买时确认可不适用7日无理由退货的商品。
对于新《消法》明确的四类不适用7日无理由退货的商品,销售者应采取技术手段或其他措施进行明确标注。对于《办法》补充的三类商品,销售者应在商品销售必经流程中设置显著的确认程序,供消费者对单次购买行为进行确认,如果没有进行确认,销售者不能拒绝消费者的7日无理由退货申请。《办法》还明确了退货时相关赠品应随货物一起退回,而无理由退货涉及七日的计算方法,规定从收到的次日起算。而销售者退款的最终日期也有明确规定,网络商品销售者应当在签收退回商品之日起七日内,向消费者返还已支付的商品价款,从而解决了长期以来“退而不还”的尴尬。
《办法》还明确了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违反规定,未在其平台显著位置明示七日无理由退货规则及配套的有关制度,或者未在技术上保证消费者能够便利、完整地阅览和保存的,予以警告,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销售不能够完全恢复到初始状态的无理由退货商品,且未通过显著的方式明确标注商品实际情况的,违反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罚;法律、行政法规未作规定的,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办法》附则中还规定:经营者采用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依照本办法执行。这主要考虑到电视、电话、邮购与网络购物虽然销售媒介不同,但在适用《消法》无理由退货规定方面大部分特征是相同的。目前电视、电话、邮购等非现场购物方式还没有专门的无理由退货实施规则,可以依照网络购物无理由退货制度的规制来执行。
加强监督 让《办法》切实发挥应有的作用
《网络购买商品七日无理由退货暂行办法》的实施,在一定程度上细化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的“七日内无理由退货”制度,保障了消费者的权益。当然,好《办法》还需好落实。国家工商总局消费者权益保护局局长杨红灿认为,无理由退货制度实施离不开全国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履职,不断强化市场监管和消费维权。《办法》明确了工商部门的监督检查职责。如应当加强对网络商品銷售者和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经营行为的监督检查,督促引导其建立健全经营者首问和赔偿先付制度,依法履行无理由退货义务;应当及时受理和依法处理消费者有关无理由退货的投诉、举报;应当依照公正、公开、及时的原则,综合运用建议、约谈、示范等方式,加强对网络商品销售者和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履行无理由退货义务的行政指导;在对网络商品交易的监督检查中,发现经营者存在拒不履行无理由退货义务,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行为的,应当依法查处,同时将处罚信息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予以公示。
网络购物方便快捷,已经大大改变了我们的消费方式。但网购也有一个最大的缺陷,那就是“隔山买牛”。很多时候,看着卖家的各种吆喝各种秀,会觉得这个商品实在不错,忍不住要“剁手”。可是一旦买回来,却不是那么回事儿,总是有点不对劲,晒出个买家秀,和人家的卖家秀也是有天差地别。
有的时候,买家秀“不忍直视”是因为商品质量的确有问题,卖家秀纯属盗图,并非产品的真实样子,这样当然可以提出退货、找网购平台维权、给出差评。但也有的时候,商品没有明显问题,感觉不对主要是因为不适合自己。毕竟,网购只是看图或者看视频,没有拿在手里、穿在身上,缺了试穿、试用的环节,买错了也就不奇怪了。但是当网友都想退货时,经常会遇到退货时间、退货商品范围、运费分摊、退货程序等方面的困难,常令网友高呼“退货难”。
买家朱女士不久前在网上购买的一双运动鞋,“收到鞋子那天,正好下雨,鞋盒已经变形了,于是打开后我便将已经变形的鞋盒扔了,没想到两天后我穿上鞋子才发现两只大小不一。”朱女士说,“当时我就向商家提出退货,可对方表示,鞋子大小不一只是我的感觉,质量肯定没有问题,所以拒绝了我。”
不止朱女士有这样的遭遇,在2016年11月9日,安徽省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发布的大学生网购服务满意度问卷调查结果中显示,45%的大学生反映遇到过“退货程序或手续繁杂、举证成本高”,有41.83%的大学生反映退货时遇到过“商家要求外包装完好”等问题。“退货难”已成为人们最关注的网购问题之一。
人们总说,顾客是上帝。但其实对于顾客来说,是不是上帝并不重要,只是希望被公平、公正、诚信地对待。网购下单轻松,退货却“难于上青天”,必然使消费者对商家产生诚信危机,动摇市场运行的诚信基础。
新规实施 切实保障消费者权益
7日无理由退货,这个早在2014年就被写进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下简称新《消法》)的权利对许多热爱网购的消费者而言,早已不再陌生。然而,这项权利自诞生起就遭遇种种尴尬——电商随意扩大“拒退”商品范围、消费者和经营者对商品完好的界定存在争议……如何让网购退货不再难?3月15日,《网络购买商品七日无理由退货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正式施行,《办法》明确了不适用退货的商品范围和商品完好标准以及相关退货程序,并对网络商品销售者违反本办法规定,作出了明确的处罚细则。
具体实践中,一些经营者往往擅自对不适用无理由退货的商品范围进行扩大解释,容易引发消费争议。为此,《办法》在新《消法》明确的四类商品基础上补充了拆封后易影响人身安全或者生命健康,或者易导致商品品质发生改变的商品;一经激活或者试用后价值贬损较大的商品;销售时已明示的临近保质期,或者有瑕疵的商品等三类经消费者购买时确认可不适用7日无理由退货的商品。
对于新《消法》明确的四类不适用7日无理由退货的商品,销售者应采取技术手段或其他措施进行明确标注。对于《办法》补充的三类商品,销售者应在商品销售必经流程中设置显著的确认程序,供消费者对单次购买行为进行确认,如果没有进行确认,销售者不能拒绝消费者的7日无理由退货申请。《办法》还明确了退货时相关赠品应随货物一起退回,而无理由退货涉及七日的计算方法,规定从收到的次日起算。而销售者退款的最终日期也有明确规定,网络商品销售者应当在签收退回商品之日起七日内,向消费者返还已支付的商品价款,从而解决了长期以来“退而不还”的尴尬。
《办法》还明确了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违反规定,未在其平台显著位置明示七日无理由退货规则及配套的有关制度,或者未在技术上保证消费者能够便利、完整地阅览和保存的,予以警告,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销售不能够完全恢复到初始状态的无理由退货商品,且未通过显著的方式明确标注商品实际情况的,违反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罚;法律、行政法规未作规定的,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办法》附则中还规定:经营者采用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依照本办法执行。这主要考虑到电视、电话、邮购与网络购物虽然销售媒介不同,但在适用《消法》无理由退货规定方面大部分特征是相同的。目前电视、电话、邮购等非现场购物方式还没有专门的无理由退货实施规则,可以依照网络购物无理由退货制度的规制来执行。
加强监督 让《办法》切实发挥应有的作用
《网络购买商品七日无理由退货暂行办法》的实施,在一定程度上细化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的“七日内无理由退货”制度,保障了消费者的权益。当然,好《办法》还需好落实。国家工商总局消费者权益保护局局长杨红灿认为,无理由退货制度实施离不开全国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履职,不断强化市场监管和消费维权。《办法》明确了工商部门的监督检查职责。如应当加强对网络商品銷售者和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经营行为的监督检查,督促引导其建立健全经营者首问和赔偿先付制度,依法履行无理由退货义务;应当及时受理和依法处理消费者有关无理由退货的投诉、举报;应当依照公正、公开、及时的原则,综合运用建议、约谈、示范等方式,加强对网络商品销售者和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履行无理由退货义务的行政指导;在对网络商品交易的监督检查中,发现经营者存在拒不履行无理由退货义务,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行为的,应当依法查处,同时将处罚信息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予以公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