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民法总则》第184条的“免责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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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总则》第184条从文义解释的角度理解,似乎应作为自愿紧急救助行为致受助人受损的"绝对免责条款",但该结论在法理基础和法律解释的论证上均有待商榷。"自愿紧急救助行为"本质上属无因管理范畴,依据"管理不阻却违法"的一般法理,不应对自愿紧急救助行为致受助人受损的侵权责任进行绝对地免责,应当结合紧急救助行为的特殊情形,仅对救助人的一般过失进行免责。而从法解释学的角度出发,同样不能得出《民法总则》第184条属"绝对免责条款"的解释结论,应对"救助人不承担责任的适用情形"进行目的性限缩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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