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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权处分本是物权法理论中的一种制度,规定静态的财产关系,善意取得本是债权法理论中的一种制度,规定动态的财产交易关系。二者互为条件、相互制约,一方无权处分了物,另一方才可能善意取得此物;反之亦然,一方善意取得某物,另一方必定无权处分了此物。无权处分原因,善意取得是结果.两者因果关系的桥梁是表见代理,撤销制度则是前三项制度在法律适用方面的程序保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