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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犯罪和被害是相对的一组概念,对犯罪现象进行研究就要从犯罪和被害两个方面入手。本文将以被害人自身存在的致害因素为切入点,从被害的角度对犯罪行为进行分析,以应受谴责的致害因素、可以受指责的致害因素和无可指责的致害因素三个分类分别说明减少致害因素对预防和控制犯罪起到的作用,从而提高犯罪预防和控制的效果。
关键词 被害 致害因素 犯罪预防 犯罪控制
作者简介:李青悦,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检察院办公室干部。
中图分类号:D92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5)12-262-02
近代以来,人们对犯罪的研究不断加深,对犯罪人的关注也不断加强。然而经过多年的犯罪研究后,社会上的刑事犯罪案件不但没有减少,反而数量呈快速增多趋势,这就不禁让我们对曾经的研究方式进行反思。犯罪与被害这一对概念是相互依存的,不能抛开被害去谈犯罪。犯罪不是犯罪人与他人无涉的、孤立的个体行为,它是犯罪人与被害人不断互动的结果。
因此在刑事案件研究中,必须从犯罪和被害两个角度分别去解读,这也是被害人学诞生和兴起的原因所在。从被害的角度去观察犯罪现象,可以为预防和控制犯罪提供崭新的视角,而这其中,被害人自身的致害因素又是被害研究中最为重要和基础的一个方面。本文从被害人自身的致害因素展开分析,以期从被害的角度为犯罪预防和犯罪控制提供些许帮助。
一、被害人的致害因素概述
(一)定义
致害因素从字面上理解就是导致被害的因素。导致被害的因素有很多,社会坏境和被害人自身都可能存在很多致害因素。然而在这些致害因素中,犯罪被害人自身的致害因素与每个个体息息相关,且具有很强的可控性,因此尤其具有研究意义。正确分析被害人自身的致害因素并及时减少它,可以有效地预防被害,减少刑事案件的发生。因此,本文所讲的致害因素是专指与犯罪人的犯罪原因相对应的,刑事犯罪中的被害人自身存在的比常人更容易被害的因素。
(二)特征
由上述概念可知,本文中涉及的致害因素有以下几个特征:第一,具有刑事性。致害因素是与犯罪原因相对的概念,属于刑事犯罪的范畴,因此具有刑事性。第二,具有个体性。致害因素是被害人自身存在的,具有从属于被害人个人的鲜明的个体性和差异性,每个人自身存在的致害因素都各不相同,也就决定了每个人成为被害人的可能性也不相同。第三,具有诱发性。致害因素与犯罪原因相对应,是导致自身被害的因素,是犯罪发生的诱因,因此具有诱发性。第四,具有相对性。致害因素是比常人更易被害的因素,是与一般人相比得出的个体差异,而不是绝对确定的,因此具有相对性。第五,具有可预防可消除性。致害因素是被害人的个性特征,而个体特征是可以后天改变的。如果认识到这些致害因素的存在,并有意识的对它加以控制和消除,就可以有效的预防被害,减少犯罪的发生。
(三)作用
施耐德提出,“在犯罪的发生及其控制的社会过程中,被害人与犯罪人都是作为主体而活动着。” 被害人自身存在着致害因素,这些致害因素有意识或无意识地对犯罪人产生某种刺激,成为刺激的来源;而犯罪人对这种刺激作出反应,这种反应的外在表现就是犯罪行为的发生。
被害人自身的致害因素对犯罪人的刺激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第一,致害因素使犯罪人产生了犯罪的决意。在犯罪行为未发生时,无论被害人是否有意识,他自身的致害因素都不断对犯罪人进行刺激,在多种刺激的综合作用下,犯罪人对此作出反应,即产生了犯罪的决意。第二,致害因素为犯罪人选择加害目标提供了方向。每个人自身都存在着致害因素,当犯罪人的加害因素不变时,致害因素越大,被害的可能性也就越大。犯罪人产生了犯罪的决意后,肯定会选择致害因素大、符合自己犯罪条件的被害人作为加害对象,所以从这个角度上讲,致害因素为犯罪人选择加害目标提供了方向。第三,致害因素为犯罪的准备提供了帮助。无论是有预谋的犯罪还是突然起意的激情犯罪,在犯罪行为真正发生前,都要做一些准备,这准备既包括行为上的准备也包括心理上的准备。在无预谋的犯罪中,也许犯罪人并没有行动上的准备行为,但心理上的准备肯定存在,无论犯罪人自己是否有意识,犯罪发生前的准备都是必经的阶段。而致害因素是被害人为犯罪人提供的有利条件,它符合了犯罪人实施犯罪行为的要求,因此在某种程度上说是帮助犯罪人完成了实施犯罪行为的前期准备工作。
二、被害人致害因素的类型
犯罪与被害是相呼应的一对概念,犯罪往往给人的感觉是邪恶的,而被害作为犯罪的相对面,则往往令人同情,是正义和善良的象征,二者非黑即白,不可共存。然而很多实践案例中的犯罪人似乎并不那么邪恶,被害人也不完全无辜,甚至有时人们会同情犯罪人,认为被害人是“罪有应得”。其实犯罪和被害并不截然对立,善与恶的道德评价也不与犯罪和被害的关系等同,二者之间存在着非黑亦非白的灰色地带。在这片灰色地带之中,根据被害人的责任大小,本文将致害因素分为应受谴责的致害因素、可以受指责的致害因素和无可指责的致害因素。
(一)应受谴责的致害因素
有一些致害因素是被害人自身的过错所致,本身就是应当受到谴责的。如被害人先行辱骂他人导致自身被打,又如长期实施家庭暴力引来杀身之祸等等。在这一类型中,被害人自身就存在较大的过错,甚至一些被害人之前是某种行为的加害人。正是这些过错的蓄积和发展最终导致了犯罪行为的发生,也使自己成为了被害人。此类致害因素说明被害人对犯罪的发生在一定程度上起到了推动作用,具有较强的主动性。
(二)可以受指责的致害因素
一些犯罪中被害人的过错没那么大,但主观上存在着一定的过失,称之为可以受指责的致害因素。如离开家时没锁房门导致家中被盗,单身女子深夜独自外出遭遇抢劫等等。此类情况中,被害人自身并不存在主观意义上的过错,但被害人有预防被害的责任,应当对自己的人身财产等权利加以必要保护,这就是所谓被害人的注意义务。在衡量被害人的注意义务时,应以一般理性人为标准,若被害人没有尽到一般的注意义务,而最终导致被害,就应受到一定的指责。但此类致害因素并不必然会导致犯罪的发生,它只是刚好满足了犯罪需要,为犯罪行为提供了有利条件。因此它是犯罪的一种诱因,是一种附条件的主动性。 (三) 无可指责的致害因素
还有一些犯罪中被害人并无过错,这些被害人的致害因素称为无可指责的致害因素。如老年人容易称为抢劫对象。这类的致害因素是合情合理的,它的存在并没有任何可指责之处,但这种致害因素却在客观上为犯罪人提供了实施犯罪的契机,因此我们也将这种被害称之为契机型被害。此类致害因素具有完全的被动性,被害人自身不存在过错,而是客观存在的某种状态使他们成为犯罪对象。
三、被害人致害因素的研究意义
(一)预防犯罪行为的发生
致害因素是犯罪的推动力,尤其是在犯罪发生之前,致害因素对犯罪行为的发生起着非常重要的促进作用,甚至可以说,犯罪行为的发生是致害因素对犯罪人产生刺激的结果。每个人都存在着自身的致害因素,每个人都是潜在的被害人,都有成为犯罪目标的可能。作为一个随时可能成为被害人的普通人,能做的就是及时发现并尽量减少自身的致害因素,减少对犯罪人的刺激,降低成为被害人的可能性,从而达到预防犯罪的目的。
对于应受谴责的致害因素,由于错本身就错在被害人的致害因素上,因此消灭这些致害因素就是消灭引起犯意的根本原因,是预防和减少这类犯罪最直接、最根本、最有效的解决方案;对于可以受指责的致害因素,由于它本身虽无错,但却是由于被害人没有尽到必要的注意义务和预防义务,因此从被害人自身出发,完善自己的注意义务,将自己的财务锁好,不独自走夜路、小路,不给犯罪人以诱因,会大大减小被害的可能;对于无可指责的致害因素,越是及时地发现它们,就越使每一个存在这些致害因素的潜在被害人采取有效的、有针对性的预防手段和自我保护成为可能,预防被害的成功率也会越高。
(二)防止犯罪后果的恶化
犯罪行为实施结束后,被害人的致害因素仍然对犯罪行为产生影响。如被害人的软弱、屈服和忍耐可能会使犯罪人多次、重复实施加害行为,扩大被害后果;被害人也可能会因为犯罪人实施的犯罪行为而产生强烈的仇恨心理,进而展开报复,由被害人转化为犯罪人。
以上几种情况都说明在一次犯罪行为结束后,如果不采取有效的措施,很可能导致犯罪后果的恶化,而这些结果的恶化,恰恰是由于产生了新的致害因素。如果在犯罪行为发生后能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新的致害因素出现(如严厉打击犯罪,防止犯罪由于得不到有效禁止而使犯罪继续扩大化;又如对被害人进行积极有效的救助,使其权利状态尽量恢复圆满状态,避免由于怨恨而使被害人向犯罪方向转化),就可以有效防止犯罪结果恶化,从而达到犯罪控制的目的。
犯罪与被害是相对应的一组概念,如犯罪人存在犯罪原因一样,被害人自身也存在着致害因素。这些致害因素对犯罪行为的发生和扩大起着不可忽视的推动作用,及时发现并减少这些致害因素,可以更有效地预防犯罪的发生,控制犯罪的程度。
注释:
[德]汉斯·约阿希德·施耐德主编.许章润,等译.国际范围内的被害人.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2.4.
王佳明.互动之中的犯罪与被害——刑法领域中的被害人责任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33.
关键词 被害 致害因素 犯罪预防 犯罪控制
作者简介:李青悦,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检察院办公室干部。
中图分类号:D92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5)12-262-02
近代以来,人们对犯罪的研究不断加深,对犯罪人的关注也不断加强。然而经过多年的犯罪研究后,社会上的刑事犯罪案件不但没有减少,反而数量呈快速增多趋势,这就不禁让我们对曾经的研究方式进行反思。犯罪与被害这一对概念是相互依存的,不能抛开被害去谈犯罪。犯罪不是犯罪人与他人无涉的、孤立的个体行为,它是犯罪人与被害人不断互动的结果。
因此在刑事案件研究中,必须从犯罪和被害两个角度分别去解读,这也是被害人学诞生和兴起的原因所在。从被害的角度去观察犯罪现象,可以为预防和控制犯罪提供崭新的视角,而这其中,被害人自身的致害因素又是被害研究中最为重要和基础的一个方面。本文从被害人自身的致害因素展开分析,以期从被害的角度为犯罪预防和犯罪控制提供些许帮助。
一、被害人的致害因素概述
(一)定义
致害因素从字面上理解就是导致被害的因素。导致被害的因素有很多,社会坏境和被害人自身都可能存在很多致害因素。然而在这些致害因素中,犯罪被害人自身的致害因素与每个个体息息相关,且具有很强的可控性,因此尤其具有研究意义。正确分析被害人自身的致害因素并及时减少它,可以有效地预防被害,减少刑事案件的发生。因此,本文所讲的致害因素是专指与犯罪人的犯罪原因相对应的,刑事犯罪中的被害人自身存在的比常人更容易被害的因素。
(二)特征
由上述概念可知,本文中涉及的致害因素有以下几个特征:第一,具有刑事性。致害因素是与犯罪原因相对的概念,属于刑事犯罪的范畴,因此具有刑事性。第二,具有个体性。致害因素是被害人自身存在的,具有从属于被害人个人的鲜明的个体性和差异性,每个人自身存在的致害因素都各不相同,也就决定了每个人成为被害人的可能性也不相同。第三,具有诱发性。致害因素与犯罪原因相对应,是导致自身被害的因素,是犯罪发生的诱因,因此具有诱发性。第四,具有相对性。致害因素是比常人更易被害的因素,是与一般人相比得出的个体差异,而不是绝对确定的,因此具有相对性。第五,具有可预防可消除性。致害因素是被害人的个性特征,而个体特征是可以后天改变的。如果认识到这些致害因素的存在,并有意识的对它加以控制和消除,就可以有效的预防被害,减少犯罪的发生。
(三)作用
施耐德提出,“在犯罪的发生及其控制的社会过程中,被害人与犯罪人都是作为主体而活动着。” 被害人自身存在着致害因素,这些致害因素有意识或无意识地对犯罪人产生某种刺激,成为刺激的来源;而犯罪人对这种刺激作出反应,这种反应的外在表现就是犯罪行为的发生。
被害人自身的致害因素对犯罪人的刺激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第一,致害因素使犯罪人产生了犯罪的决意。在犯罪行为未发生时,无论被害人是否有意识,他自身的致害因素都不断对犯罪人进行刺激,在多种刺激的综合作用下,犯罪人对此作出反应,即产生了犯罪的决意。第二,致害因素为犯罪人选择加害目标提供了方向。每个人自身都存在着致害因素,当犯罪人的加害因素不变时,致害因素越大,被害的可能性也就越大。犯罪人产生了犯罪的决意后,肯定会选择致害因素大、符合自己犯罪条件的被害人作为加害对象,所以从这个角度上讲,致害因素为犯罪人选择加害目标提供了方向。第三,致害因素为犯罪的准备提供了帮助。无论是有预谋的犯罪还是突然起意的激情犯罪,在犯罪行为真正发生前,都要做一些准备,这准备既包括行为上的准备也包括心理上的准备。在无预谋的犯罪中,也许犯罪人并没有行动上的准备行为,但心理上的准备肯定存在,无论犯罪人自己是否有意识,犯罪发生前的准备都是必经的阶段。而致害因素是被害人为犯罪人提供的有利条件,它符合了犯罪人实施犯罪行为的要求,因此在某种程度上说是帮助犯罪人完成了实施犯罪行为的前期准备工作。
二、被害人致害因素的类型
犯罪与被害是相呼应的一对概念,犯罪往往给人的感觉是邪恶的,而被害作为犯罪的相对面,则往往令人同情,是正义和善良的象征,二者非黑即白,不可共存。然而很多实践案例中的犯罪人似乎并不那么邪恶,被害人也不完全无辜,甚至有时人们会同情犯罪人,认为被害人是“罪有应得”。其实犯罪和被害并不截然对立,善与恶的道德评价也不与犯罪和被害的关系等同,二者之间存在着非黑亦非白的灰色地带。在这片灰色地带之中,根据被害人的责任大小,本文将致害因素分为应受谴责的致害因素、可以受指责的致害因素和无可指责的致害因素。
(一)应受谴责的致害因素
有一些致害因素是被害人自身的过错所致,本身就是应当受到谴责的。如被害人先行辱骂他人导致自身被打,又如长期实施家庭暴力引来杀身之祸等等。在这一类型中,被害人自身就存在较大的过错,甚至一些被害人之前是某种行为的加害人。正是这些过错的蓄积和发展最终导致了犯罪行为的发生,也使自己成为了被害人。此类致害因素说明被害人对犯罪的发生在一定程度上起到了推动作用,具有较强的主动性。
(二)可以受指责的致害因素
一些犯罪中被害人的过错没那么大,但主观上存在着一定的过失,称之为可以受指责的致害因素。如离开家时没锁房门导致家中被盗,单身女子深夜独自外出遭遇抢劫等等。此类情况中,被害人自身并不存在主观意义上的过错,但被害人有预防被害的责任,应当对自己的人身财产等权利加以必要保护,这就是所谓被害人的注意义务。在衡量被害人的注意义务时,应以一般理性人为标准,若被害人没有尽到一般的注意义务,而最终导致被害,就应受到一定的指责。但此类致害因素并不必然会导致犯罪的发生,它只是刚好满足了犯罪需要,为犯罪行为提供了有利条件。因此它是犯罪的一种诱因,是一种附条件的主动性。 (三) 无可指责的致害因素
还有一些犯罪中被害人并无过错,这些被害人的致害因素称为无可指责的致害因素。如老年人容易称为抢劫对象。这类的致害因素是合情合理的,它的存在并没有任何可指责之处,但这种致害因素却在客观上为犯罪人提供了实施犯罪的契机,因此我们也将这种被害称之为契机型被害。此类致害因素具有完全的被动性,被害人自身不存在过错,而是客观存在的某种状态使他们成为犯罪对象。
三、被害人致害因素的研究意义
(一)预防犯罪行为的发生
致害因素是犯罪的推动力,尤其是在犯罪发生之前,致害因素对犯罪行为的发生起着非常重要的促进作用,甚至可以说,犯罪行为的发生是致害因素对犯罪人产生刺激的结果。每个人都存在着自身的致害因素,每个人都是潜在的被害人,都有成为犯罪目标的可能。作为一个随时可能成为被害人的普通人,能做的就是及时发现并尽量减少自身的致害因素,减少对犯罪人的刺激,降低成为被害人的可能性,从而达到预防犯罪的目的。
对于应受谴责的致害因素,由于错本身就错在被害人的致害因素上,因此消灭这些致害因素就是消灭引起犯意的根本原因,是预防和减少这类犯罪最直接、最根本、最有效的解决方案;对于可以受指责的致害因素,由于它本身虽无错,但却是由于被害人没有尽到必要的注意义务和预防义务,因此从被害人自身出发,完善自己的注意义务,将自己的财务锁好,不独自走夜路、小路,不给犯罪人以诱因,会大大减小被害的可能;对于无可指责的致害因素,越是及时地发现它们,就越使每一个存在这些致害因素的潜在被害人采取有效的、有针对性的预防手段和自我保护成为可能,预防被害的成功率也会越高。
(二)防止犯罪后果的恶化
犯罪行为实施结束后,被害人的致害因素仍然对犯罪行为产生影响。如被害人的软弱、屈服和忍耐可能会使犯罪人多次、重复实施加害行为,扩大被害后果;被害人也可能会因为犯罪人实施的犯罪行为而产生强烈的仇恨心理,进而展开报复,由被害人转化为犯罪人。
以上几种情况都说明在一次犯罪行为结束后,如果不采取有效的措施,很可能导致犯罪后果的恶化,而这些结果的恶化,恰恰是由于产生了新的致害因素。如果在犯罪行为发生后能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新的致害因素出现(如严厉打击犯罪,防止犯罪由于得不到有效禁止而使犯罪继续扩大化;又如对被害人进行积极有效的救助,使其权利状态尽量恢复圆满状态,避免由于怨恨而使被害人向犯罪方向转化),就可以有效防止犯罪结果恶化,从而达到犯罪控制的目的。
犯罪与被害是相对应的一组概念,如犯罪人存在犯罪原因一样,被害人自身也存在着致害因素。这些致害因素对犯罪行为的发生和扩大起着不可忽视的推动作用,及时发现并减少这些致害因素,可以更有效地预防犯罪的发生,控制犯罪的程度。
注释:
[德]汉斯·约阿希德·施耐德主编.许章润,等译.国际范围内的被害人.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2.4.
王佳明.互动之中的犯罪与被害——刑法领域中的被害人责任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