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职教集团的法律属性是决定其成立和有效运行的前提和基础,是推进职教集团更好发展必须首先解决的问题,本文分析了国务院和教育部关于规范职教集团的法律文件,从法学的角度对职教集团能否定性为法人问题进行了理论论证,得出了职教集团是职业院校、企业、政府和行业四方通过契约的方式建立的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联合体,属于《民法总则》规定的非法人组织的结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