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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应该以土地不动产为核心将自然资源分为土地(含林地、山地、草地、荒地、滩涂、水面)、矿藏和水资源三类;以土地和其他自然资源财产和生态双重属性为基础,兼顾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的利益,完善具有用益物权属性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农业用地使用权和资源使用权制度;按照使用权的具体化权利和派生性权利两种思路,对自然资源法中诸多的资源使用权进行系统化构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