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当今各国刑法中,对信贷欺诈行为的规制,或采以日本刑法为代表的利用普通诈骗规制贷款诈骗之合并模式;或采以美国刑法为代表的另立信贷诈骗罪予以规制之分立模式。我国刑法中的贷款诈骗罪虽从表面看偏似美国,但实际上采用日本模式。目前看来,该罪难以应对现实中纷繁复杂的信贷欺诈犯罪行为,其主要原因在于传统诈骗罪与信贷欺诈交易及主体假设、法益及风险承担各不相同。因此,我国的贷款诈骗罪需逐渐脱离日本模式而靠近美国,走向以信贷诈骗罪为主体的刑法规制模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