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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本文首先对证券信用交易的理论,信用交易存在的风险以及风险如何控制监管等进行了概述。提出了相应的风险防范措施。文章最后对我国证券信用交易的实施提出了几点风险控制的建议。
【关键词】证券信用交易;风险控制制度;证券存管机制
1.证券信用交易及其风险控制
1.1证券信用交易概念和特征
1.1.1证券信用交易的概念
所谓证券信用交易,是相对于一次性的“钱券两清”的现货交易而言的,它是指投资者在买卖股票时,向证券公司支付一定比例的现金或股票,其差额部分通过证券公司或银行借贷而补足。
从广义上说,证券的发行市场和流通市场都可能会涉及到信用交易;而狭义的证券信用交易仅指向客户出借资金供其买入上市证券或者出借上市证券供其卖出,并收取担保物的经营活动,也称为证券融资融券交易。
1.1.2证券信用交易的基本特征
(1)资金融通性。货币市场和资本市场是金融市场的两个有机组成部分,只有两个市场之间的资金流动保持顺畅状态,才能避免金融市场的整体效率低下。证券信用交易以证券金融机构为中介,联结银行等金融机构和证券市场的投资者,通过融资融券交易,引导资金在这两个市场之间有序流动,从而提高证券市场的整体效率。
(2)信用双重性。在证券信用交易中,一方面存在着因证券金融机构向客户垫款而形成的证券金融机构与投资者之间的信用关系,这是证券公司与投资者之间形成的第一重信用关系;另一方面还存在着因证券金融机构向银行进行抵押贷款而形成的银行与证券金融机构之间的信用关系,这样便在银行与证券公司之间形成了第二重信用关系。
(3)财务杠杆性。由于信用交易机制是以信用授受关系为基础的,因而能够把投资者虚拟的资金需求 (贷款)和虚拟的证券供给(贷券)导入市场,使资金充分发挥效能。投资者可用同样的资金购买更多的证券,或以较少的资金购买同样数量的证券,从而提高投资的财务杠杆比率。
(4)利息支付的双重性。由于信用交易中存在双重信用,因此也就自然而然地存在双重利息支付问题。一方面垫资的证券金融机构会获得来自于投资者的垫资利息,另一方面向证券金融机构提供贷款的银行也会收到来自证券金融机构的贷款利息收入。因此,从利息的支付视角来看,证券信用交易具有利息支付的双重性。
1.2证券信用交易的风险和控制监管
1.2.1证券信用交易的风险识别
体制风险属于系统性风险,指的是一个国家或地区的金融体系由于存在缺陷而隐含的风险。我们知道,信用交易机制具有创造虚拟供求的功能,可以通过银行信贷融资,扩大银行的信用规模,并导致虚拟资本的几何级数增长,这比一般信贷引起信用扩张的乘数效应更为复杂。而虚拟供求的瞬息万变又对证券价格的波动起推波助澜的作用,形成证券价格严重脱离实际经济状况的泡沫现象。
信用风险是指证券经营机构在代理业务中由于给予客户融资融券而可能给其带来的损失,即交易一方违约而给另一方造成损失的风险。从根源上说,引发信用风险是由于交易双方拥有信息的不对称,从而导致 “逆向选择”和 “道德风险”。信用风险是金融机构在信用交易中必须解决的风险。
市场风险则是由于市场价格变动引起的风险,其形成的根源在于市场不完全信息、各种行政垄断和人为操纵行为所导致的市场失灵和市场巨幅震荡。从信用风险的层次上判断,体制风险、信用风险和市场风险是最基本的风险,其他风险属于派生风险。
1.2.2证券信用交易的风险控制和监管
通常的做法主要包括:
(1)法律监管。把信用交易纳入证券市场法律框架之内是各国证券市场通常的做法。美国在1929年股市大危机之前并没有对信用交易作相应的法律规定,但在股市大崩溃之后,为防止故伎重演,于1934年颁布了《证券交易法》,对信用交易中初始保证金比率作了相应规定,从法律法规上对证券信用交易作了明确规范。
(2)调整保证金比率。一般而言,信用交易量的大小取决于一国政府主管部门和证券交易所规定的保证金比率的高低,通过调整保证金比率来调整和控制信用交易量是国外通常的做法。对初始保证金比率的调整,美国自1934年到 1974年大萧条时期,共调整了24次;以日本最为频繁,从1951年开始,到1988年共调整了100多次。
(3)实行抵押制度。证券抵押制度主要体现在两大方面:一是认定从事证券抵押业务的金融机构的资质。如美国规定进行证券抵押贷款业务的银行只限于美联邦储备制会员银行,或者符合证券交易法、各州银行法和联邦储备法规定的非联邦储备制会员银行。二是规定除支付保证金外,还必须提供相应的抵押品。如进行买空时购入者的证券即为经纪商的垫付价款的抵押品。
2.加强我国证券市场信用交易风险控制的几点建议
2.1加强法律监管
法律监管的执行主体是人民代表大会的法律委员会,制定规范有关信用交易活动的基础性法律《证券法》、《公司法》、《商业银行法》等。这是指导证券市场以及相关市场主体参与信用交易活动的根本准则。
2.2加强行政监管
行政监管的执行主体包括证监会、银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它们分别从证券流通和货币影响两个方面制定相应的融资融券交易操作规则和管理规则。证监会是我国证券市场的主管部门,其负责对证券经营机构和证券市场进行集中统一监管。负责监管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和证券公司融资交易的业务运作;银监会负责制定商业银行向券商提供资金的渠道、方式和管理办法;央行负责对证券金融公司的直接监控,对证券融资交易的信用扩张情况进行管理,确定货币政策、市场放贷规模以及融资利率(或基准利率)。
2.3加强一线监管
证券交易所作为一线监管部门,发挥市场监管的作用:负责制定融资交易、证券存管、资金结算等的管理规则;拟定融资交易的最低初始保证金比率与维持保证金比率,并可根据整个市场的交投情况,来适时调整维持保证金比率;决定融资交易证券的资格,定期公布允许从事融资交易的证券,临时决定取消该证券的交易资格;披露证券融资交易信息;对异常交易进行监控,必要时与证监会密切配合展开深入调查。
2.4加强证券存管
建立证券存管机制。证券融资交易要求建立净额结算模式,即结算公司与证券公司进行股份与资金的净额清算交收,证券公司与投资人完成证券与资金的最终结算,对证券与资金结算分别建立“结算公司一证券公司一投资人”的组织体系,结算公司对证券与资金均实行净额结算。客户融资买进的证券登记于客户的信用交易账户,与现金交易账户分开,信用账户由券商管理使用。这就要求确立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公司的法律地位与责任,建立风险共担机制、抵押担保制度等。
3.结束语 证券信用交易是海外证券市场普遍实施一种成熟的交易制度,是證券市场基本职能发挥作用的重要基础。我国证券市场处在新兴加转轨的发展阶段,引进证券信用交易制度是我国证券市场稳定发展和改革开放的一项基础性制度创新,是完善证券市场机能的积极举措,是进一步推进金融产品创新的重要环节,对投资者、证券公司、商业银行以及证券市场的长远发展都具有积极作用。我认为,经过努力,我国证券市场可以形成现款现券交易方式与融资融券交易方式并存的格局。这将为银行资金进入证券市场提供合规渠道,进一步促进我国证券业与银行业,保险业三业协调发展。 [科]
【参考文献】
[1]厉以宁,江平.证券实务大全[J].北京经济日报出版社,1992.
【关键词】证券信用交易;风险控制制度;证券存管机制
1.证券信用交易及其风险控制
1.1证券信用交易概念和特征
1.1.1证券信用交易的概念
所谓证券信用交易,是相对于一次性的“钱券两清”的现货交易而言的,它是指投资者在买卖股票时,向证券公司支付一定比例的现金或股票,其差额部分通过证券公司或银行借贷而补足。
从广义上说,证券的发行市场和流通市场都可能会涉及到信用交易;而狭义的证券信用交易仅指向客户出借资金供其买入上市证券或者出借上市证券供其卖出,并收取担保物的经营活动,也称为证券融资融券交易。
1.1.2证券信用交易的基本特征
(1)资金融通性。货币市场和资本市场是金融市场的两个有机组成部分,只有两个市场之间的资金流动保持顺畅状态,才能避免金融市场的整体效率低下。证券信用交易以证券金融机构为中介,联结银行等金融机构和证券市场的投资者,通过融资融券交易,引导资金在这两个市场之间有序流动,从而提高证券市场的整体效率。
(2)信用双重性。在证券信用交易中,一方面存在着因证券金融机构向客户垫款而形成的证券金融机构与投资者之间的信用关系,这是证券公司与投资者之间形成的第一重信用关系;另一方面还存在着因证券金融机构向银行进行抵押贷款而形成的银行与证券金融机构之间的信用关系,这样便在银行与证券公司之间形成了第二重信用关系。
(3)财务杠杆性。由于信用交易机制是以信用授受关系为基础的,因而能够把投资者虚拟的资金需求 (贷款)和虚拟的证券供给(贷券)导入市场,使资金充分发挥效能。投资者可用同样的资金购买更多的证券,或以较少的资金购买同样数量的证券,从而提高投资的财务杠杆比率。
(4)利息支付的双重性。由于信用交易中存在双重信用,因此也就自然而然地存在双重利息支付问题。一方面垫资的证券金融机构会获得来自于投资者的垫资利息,另一方面向证券金融机构提供贷款的银行也会收到来自证券金融机构的贷款利息收入。因此,从利息的支付视角来看,证券信用交易具有利息支付的双重性。
1.2证券信用交易的风险和控制监管
1.2.1证券信用交易的风险识别
体制风险属于系统性风险,指的是一个国家或地区的金融体系由于存在缺陷而隐含的风险。我们知道,信用交易机制具有创造虚拟供求的功能,可以通过银行信贷融资,扩大银行的信用规模,并导致虚拟资本的几何级数增长,这比一般信贷引起信用扩张的乘数效应更为复杂。而虚拟供求的瞬息万变又对证券价格的波动起推波助澜的作用,形成证券价格严重脱离实际经济状况的泡沫现象。
信用风险是指证券经营机构在代理业务中由于给予客户融资融券而可能给其带来的损失,即交易一方违约而给另一方造成损失的风险。从根源上说,引发信用风险是由于交易双方拥有信息的不对称,从而导致 “逆向选择”和 “道德风险”。信用风险是金融机构在信用交易中必须解决的风险。
市场风险则是由于市场价格变动引起的风险,其形成的根源在于市场不完全信息、各种行政垄断和人为操纵行为所导致的市场失灵和市场巨幅震荡。从信用风险的层次上判断,体制风险、信用风险和市场风险是最基本的风险,其他风险属于派生风险。
1.2.2证券信用交易的风险控制和监管
通常的做法主要包括:
(1)法律监管。把信用交易纳入证券市场法律框架之内是各国证券市场通常的做法。美国在1929年股市大危机之前并没有对信用交易作相应的法律规定,但在股市大崩溃之后,为防止故伎重演,于1934年颁布了《证券交易法》,对信用交易中初始保证金比率作了相应规定,从法律法规上对证券信用交易作了明确规范。
(2)调整保证金比率。一般而言,信用交易量的大小取决于一国政府主管部门和证券交易所规定的保证金比率的高低,通过调整保证金比率来调整和控制信用交易量是国外通常的做法。对初始保证金比率的调整,美国自1934年到 1974年大萧条时期,共调整了24次;以日本最为频繁,从1951年开始,到1988年共调整了100多次。
(3)实行抵押制度。证券抵押制度主要体现在两大方面:一是认定从事证券抵押业务的金融机构的资质。如美国规定进行证券抵押贷款业务的银行只限于美联邦储备制会员银行,或者符合证券交易法、各州银行法和联邦储备法规定的非联邦储备制会员银行。二是规定除支付保证金外,还必须提供相应的抵押品。如进行买空时购入者的证券即为经纪商的垫付价款的抵押品。
2.加强我国证券市场信用交易风险控制的几点建议
2.1加强法律监管
法律监管的执行主体是人民代表大会的法律委员会,制定规范有关信用交易活动的基础性法律《证券法》、《公司法》、《商业银行法》等。这是指导证券市场以及相关市场主体参与信用交易活动的根本准则。
2.2加强行政监管
行政监管的执行主体包括证监会、银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它们分别从证券流通和货币影响两个方面制定相应的融资融券交易操作规则和管理规则。证监会是我国证券市场的主管部门,其负责对证券经营机构和证券市场进行集中统一监管。负责监管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和证券公司融资交易的业务运作;银监会负责制定商业银行向券商提供资金的渠道、方式和管理办法;央行负责对证券金融公司的直接监控,对证券融资交易的信用扩张情况进行管理,确定货币政策、市场放贷规模以及融资利率(或基准利率)。
2.3加强一线监管
证券交易所作为一线监管部门,发挥市场监管的作用:负责制定融资交易、证券存管、资金结算等的管理规则;拟定融资交易的最低初始保证金比率与维持保证金比率,并可根据整个市场的交投情况,来适时调整维持保证金比率;决定融资交易证券的资格,定期公布允许从事融资交易的证券,临时决定取消该证券的交易资格;披露证券融资交易信息;对异常交易进行监控,必要时与证监会密切配合展开深入调查。
2.4加强证券存管
建立证券存管机制。证券融资交易要求建立净额结算模式,即结算公司与证券公司进行股份与资金的净额清算交收,证券公司与投资人完成证券与资金的最终结算,对证券与资金结算分别建立“结算公司一证券公司一投资人”的组织体系,结算公司对证券与资金均实行净额结算。客户融资买进的证券登记于客户的信用交易账户,与现金交易账户分开,信用账户由券商管理使用。这就要求确立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公司的法律地位与责任,建立风险共担机制、抵押担保制度等。
3.结束语 证券信用交易是海外证券市场普遍实施一种成熟的交易制度,是證券市场基本职能发挥作用的重要基础。我国证券市场处在新兴加转轨的发展阶段,引进证券信用交易制度是我国证券市场稳定发展和改革开放的一项基础性制度创新,是完善证券市场机能的积极举措,是进一步推进金融产品创新的重要环节,对投资者、证券公司、商业银行以及证券市场的长远发展都具有积极作用。我认为,经过努力,我国证券市场可以形成现款现券交易方式与融资融券交易方式并存的格局。这将为银行资金进入证券市场提供合规渠道,进一步促进我国证券业与银行业,保险业三业协调发展。 [科]
【参考文献】
[1]厉以宁,江平.证券实务大全[J].北京经济日报出版社,199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