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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人刘熙载在274条中说:“揭全文之指(即”旨“),或在篇首,或在篇中,或在篇末.在篇首则后必顾之,在篇末则前必注之,在篇中则前注之,后顾之.顾注,抑所谓文眼者也.”意思是说,“文眼”能揭示全文的主旨,它在文章中起着照顾、关注全文各个部分的作用,使之成为有机的统一体.它的存在位置或在篇首,或在篇中和篇末的关键要害处.它是人们所认为的那些富有表现力的关键词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