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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广西食糖储备办法(试行)》正式出台。《办法》规定,储备糖期限一般定为六个月,实际储备时间可视市场价格波动适时调整,最长期限为一年,并根据市场运行情况决定储备糖数量。实施储备糖单位以区内大型制糖企业或集团为主体,由自愿参与收储的企业提出申报,报工作小组批准确定,然后由自治区储备糖工作小组分批下达各承储企业储备糖收储计划(包括时间、数量、价格、品种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