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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见代理制度始于1896年的德国民法典,是民商事法律中一项重要的制度,由于历史的原因,我国一直到1999年<合同法>的颁布才正式确立了这一制度,加之它自身的复杂性,以致于实践中对表见代理规则的适用差异颇大,出现诸多问题,因此,笔者旨在对表见代理的部分理论问题谈点粗浅的看法,以期待它更加完善,发挥其最佳的法律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