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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对气候变化,各国除了通力合作,制定并遵守有关国际公约外.还应制定具体的国内法,以实现本国的节能减排目标,并更快地适应气候变化的结果。西方一些国家,如日本、英国等,已经建立了较完备的伞状法律体系,使其更加从容地面对气候变化问题。我国虽然有不少单行法涉及到了循环经济、节能等内容,但并没有专门应对气候变化的基本法,更没有将已有的法律整合出一套法律体系。因此,采用环境法领域常见的“伞状立法”结构.建立一个以“气候变化应对法”为统撮的多层次的法律体系,显得尤为必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