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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当前土地增值税征管中存在的问题上地增值税自开征以来,各地虽进行了广泛深入的宣传工作,但由于是新出台的税种,在认识上有一定的差异,在具体征管中也出现了一些情况和问题,给征管带来了一定的困难,具体表现在:(一)房地产转让与代建集资房混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条例》规定,土地增值税按照纳税人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所取得的增值额和相适用的税率计算征收。明确了课税对象和计税依据,其核心,一是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及其附着物,二是取得收入包括货币收入和其他收入,即与转让房地产有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