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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解放军文职人员承担着与现役军人相同或者相似的军事职责,但其违反职责的刑事责任在刑法中却没有特别的规定。刑事责任的空白影响了军事刑法内容的完整性,同时也有可能降低军队文职人员履行职责的自觉性和坚定性。因此有必要用军事刑法来保障军队文职人员职责的履行。在现有刑事立法的框架下,解决这一问题的最佳办法之一,就是用立法解释的方式,将军队文职人员纳入到军人违反职责罪的管辖范围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