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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代表诉讼中,和解的现象日益增多,但是对和解的认识需要从不同的角度进行:一是和解不仅有积极功能,和解也可能使股东代表诉讼的威慑功能无法实现;二是法院对于异议股东的上诉权有不同的认识;三是法院对特别诉讼委员会和解决定的司法审查有不同的标准。因此对于这些不同的认识需要进一步分析,要辩证地认识和解功能、注重利益平衡、充分发挥司法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