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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行政诉讼实践将行使学生管理权的高等学校定位为"法律法规授权组织",但这一定位存在诸多缺欠.顺应行政权社会化的发展趋势,应当改造我国的行政主体理论,将行政主体分为国家行政主体和社会行政主体两类.高校学生管理权的社会行政权属性直接证成了高校的社会行政主体地位,无需纠缠于是否获得国家授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