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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一夫多妻制度在传世文献中,多见于上层社会贵族生活中,而长沙走马楼简是反映民间社会生活面貌的,“中妻”这一称谓语未见于传世文献,现在传世文献与吴简相结合考释“中妻”的含义,从而管窥三国婚俗,同时也体现了一夫多妻现象在社会各阶层的普及。
关键词:走马楼吴简 中妻 婚俗
一、“中妻”释义
《长沙走马楼三国吴简·竹简﹝壹﹞》(以下简称《竹简﹝壹﹞》)与《长沙走马楼三国吴简·竹简﹝贰﹞》(以下简称《竹简﹝贰﹞》)分别于2003年、2007年由文物出版社出版,内容包括政治、经济、军事、赋税、户籍、职官等方面,堪称三国孙吴一个在一定丰富的长沙郡文书档案库,对研究三国两晋时期的历史政治制度、社会阶级关系、经济关系、赋税租税制度等方面有很高的学术价值。
走马楼吴简反映了三国吴时下层社会平民的生活状况,犹如一面镜子,折射出当时的下层社会的经济、政治制度及社会风俗的影子。 在史书记载中多见“小妻”、“偏妻”、“下妻”等称谓,清人梁章钜《称谓录》卷五把它们都纳入“妾”的名下,书证为《汉书》、《后汉书》、《三国志》等。而在走马楼吴简中我们发现了许多有关“妻”的称谓,如《竹简﹝壹﹞》中:
(1)周妻大女汝,年十五(2873)
(2)善妻大女荣,年廿八,筭一(4972)
(3)金妻大女姑,年廿三,筭一(4982)
(4)节妻大女姑,年十七,筭一(7406)
(5)硕妻大女韵,年六十一(9241)
(6)广妻大女汝,年七十一(9474)
在社会平民中间,应该是一夫一妻者为多数,在走马楼吴简中像“周”、“善”、“金”等这些户主也许只有一个妻子。我们还另外发现“大妻”与“小妻”的称谓,如:
(1)郡士韩主,僦钱月五百;大妻黄汝,僦钱月(4549)
(2)令大妻思,年卅五,在本县;嘉禾三年二月五日物故(8216)
(3)桥大妻曲,年卅八;桥小妻仕,年卅(8925)
《竹简﹝壹﹞》中“大妻”这一称谓仅出现三次,而且我们还看到例(3)中“桥大妻”与“桥小妻”的对举出现,说明户主“桥”不止一个妻子。然而,我们又在《竹简﹝贰﹞》中发现了“中妻”这一称谓,如:
(1)岑子仕伍元,年一岁;岑中妻大女□年廿(1848)
(2)专族孙仕伍佰(?),年五岁;专中妻大女纯,年五十已死(1952)
(3)狶中妻大女弼,年卅五筭一□;狶小妻大女琐(?),年卅一筭一(2405)
“中妻”这一称谓仅出现三次,“狶中妻”与“狶小妻”也对举出现,户主“狶”应该是一夫多妻。在有关史书记载中,一夫多妻的现象多发生上层社会生活中,而走马楼吴简反映的是三国孙吴时期社会民间生活状况,当一个户主有经济能力或以传宗接代为由而再娶的事情还是可能的。因此当走马楼吴简中的户主有多妻时,那么我们可以分称他的妻子“大妻”、“中妻”与“小妻”,如户主桥有“大妻”与“小妻”,依据走马楼吴简中出现的“中妻”这一称谓,他既有“小妻”也应该有“中妻”,即桥至少有三个妻子即“大妻”、“中妻”与“小妻”。同样,户主“狶”也应该有“大妻”,才会出现“中妻”与“小妻”的称谓语。
我们从走马楼吴简中的“妻”、“大妻”与“小妻”来理解“中妻”这一称谓的含义。如《竹简﹝贰﹞》中有关“妻”的称谓如下:
(1)专妻大女□,年六十;象女弟汝,年十六,筭一(1536)
(2)和女弟前,年二岁;专妻大女是,年八十(1642)
(3)·妻大女是,年七十四;子女金年八歲(1846)
(4)·岑妻大女客,年廿三;岑小妻大女赍,年廿(1841)
(5)坚妻大女秋,年卌一;坚小妻大女令,年卅五(1851)
(6)·库妻大女思,年卅八;库小妻大女移,年卅七(1881)
(7)志妻大女紫,年卌一;志小妻大女立,年卅八(1883)
(8)邓小妻专,年卌,邓子女泥,年十四,筭(1953)
(9)象小妻大女汝,年十;象父公乘专,年七十六(2117)
(10)末小妻侯,年七十;侯侄子女居,年七岁/(2389)
(11)妻大女姑,年卌七,筭一;章小妻大女□,年卅三,筭一(3160)
其中例(2)、(3)中,“专妻大女是”与“妻大女是”是两位户主妻子的名字相同,即重名现象。例(4)、(5)、(6)、(7)中“妻”与“小妻”相对应出现,说明这些户主都是一夫多妻,那么我们依据走马楼吴简文例,此处的“妻”似乎是“大妻”的省略,即“大妻”、“中妻”与“小妻”的排行称谓。而在走马楼吴简中,只发现户主“周”、“善”与“金”的妻子称“周妻”、“善妻”与“金妻”而没有其它“妻”称谓时,该户主似乎只有一个妻子,此时的“妻”指妻子而非“大妻”的省称。
由于史书中没有“中妻”这一称谓的明确记载,所以至于如何理解这一称谓的含义,我们就从与“中”相关的词语来分析其意义。
“中妇”,一指“后妃”:“是以母弟官子咸有臣志,莫敢援于外大夫,中妇私竭不行,此所以使五官治执事政也。”(《大戴礼记·千乘》)一指“妻子”:“寄书谢中妇,时看鸿雁天。”(唐卢照邻《横吹曲辞》)“月明中妇觉,应笑书堂空。”(唐李贺《恼公》)叶葱奇注:“中妇,指其妻。”
“中子”,释为“排行居中的儿子”:“孝文皇帝,高祖中子也。”(《史记·孝文本记》)“中子竦,长水校尉。”(《三国志·吴书》)
“中男”,释为“次子,诸子中居长幼之间者”:“坎再索而得男,故谓之中男。”(《易·说卦》)“今子楚贤,而自知中男也,次不得为适。”(《史记·吕不伟列传》) “中弟”,释为“次弟”:“缓六弟,五人至大官……唯中弟钦,官不至而最知名。”(《汉书·杜延年传》)“惟中弟孝廉,形貌奇伟,骨体不恒,有大贵之表,年又最寿,尔试识之。”(《三国志·吴书·吴主传》)
从以上几例可以看出,“中”字都有“次”、“排行居中”之义。那么走马楼吴简中“中妻”这一称谓语也有依排行长幼之序来命名的意味,居于“大妻”与“小妻”的中间而称“中妻”。
蔡献荣的《中国多妻制度的起源》① 一文中论述了“多妻制度名称的确定”,得出的结论是把中国古来一个男子可以娶得许多女子的婚姻习惯,统称之为“多妻制度”,即一夫多妻而不是一夫一妻多妾或一夫多妾。在史书记载中,一夫多妻的婚姻事实只出现于上层社会中,而长沙走马楼吴简则反映出了下层人民的多妻现象,由于该简只是户籍、账簿的简单记录,而且也有残损漫灭情况,所以无法确定一位男子到底有几个妻子,但如《竹简﹝贰﹞》中“狶中妻大女弼,年卅五筭一□;大女琐(?),年卅一筭一…”(2405),“狶中妻”与“狶小妻”对举出现,则他至少有三个妻子,“大妻”、“中妻”、“小妻”;又三国时期嫡庶不分,“而嫡庶不分,闺庭错乱,遗笑古今,殃流后嗣。”(《三国志·吴书·妃嫔传》)因此,我们似乎也不能像传世文献记载的那样简单地把“中妻”归入“妾”的名分下。据史书记载的情况来看,三国孙吴时期嫡庶不分,也可能使多妻的家庭地位没有尊贵、卑贱之分。随着走马楼吴简的不断整理问世,这一问题可能会得到解决。
二、三国婚俗管窥
关于魏晋南北朝时期婚龄问题,学界一致观点认为早婚盛行。男多十岁至十七岁而娶。《魏书·扬播传》:“年十五六矣,椿常欲为之早娶,望见玄孙。”又,“今诸王十五,使赐妻别居。”《魏书·食货志》:“民年十五以上未娶者,四人出一夫一妇之调。”但十五、六岁以下不娶也属正常。
早婚的盛行,在该时期之前也比较普遍。《汉书·食货志》记载,汉惠帝时提倡早婚,规定“女子十五以上不嫁者五算”,这种强制性规定,能增加政府的财政收入,而且把女子当作一个生育工具,这种早婚制度反映出妇女在社会及家庭地位的下降。杨树达(1933)指出,男年十六,女年十四而人道通,而男子有年十五而娶者,有十六而娶者,有十八而娶者;女子有年十三而嫁者,有十四五而嫁者,有十六而嫁者,有十七八而嫁者,有十九而嫁者,古礼所称男子三十而娶,女子二十而嫁者,皆不行焉。事实与制度总有些出入。
在整个封建社会,早婚早育的思想一直占主流,三国时期也未曾脱离这一婚姻风俗。我们在走马楼吴简中看到,妻的最小年龄是十岁,十五六岁左右的已婚女子却相当普遍,如在《竹简﹝壹﹞》中:
(1)易妻叶,年十一(5935)
(2)妾妻车,年十五,筭一(8645)
(3)妻女弟姑,年十五,筭一(10421)
(4)妻大女酒,年十八,筭一(10531)
《竹简﹝贰﹞》中:
(1)坑妻大女欢,年十四(1943)
(2)子男节,年十七,筭一;节妻大女公,年十四(2904)
(3)象小妻大女汝,年十;象父公乘专,年七十六(2117)
(4)惊妻大女思,十五,筭一(3031)
(5)康妻大女金,年廿六,肿足;康小妻大女 ,年十三(3115)
(6)·双妻大女定,年十八(7781)
三国时期的早婚与当时社会战乱的现实分不开,战争或疾病使人口大量减少,为了增加人口,政府强令实行早婚。“臣闻君国者,以据疆土为强福,制威福为尊贵,曜德义为荣显,永世胤为丰祚。然财需民生,强赖民力,威恃民势,福由民殖,德俟民茂,义以民行。六者既备,然后应天受祚,保族宜邦。”②国家的强弱依附于民生的多寡富贫,揭示出民与国的唇齿相依的关系。此外,还与人的寿命、家庭宗法观念有关。在上层社会中盛行一种累世同居,子孙满堂为荣的家庭宗法观念。“兄弟皆有孙,惟椿有曾孙,年十五六矣,椿欲为之早婚,望见玄孙。”③
两汉时期的多妻现象,历来受学者的关注。杨树达先生曾在《汉代婚丧礼俗考》中指出,男子于正妻之外,有小妻,有小妇,有少妇,有傍妻,有妾,有下妻,有外妇,小妻傍妻有不止一人者,若无子买妾,盖寻常之事矣。④“男子多妻妾主要风行于统治阶级中,平民中的富裕人家虽也偶见纳妾现象,但其数量往往很少,一般只有一人。总起来看,在人口众多的小农、小手工业者和平民当中,纳妾人家是廖廖无几的。”⑤葛剑雄先生也指出,两汉时期,“统治者从上到下普遍多妻”,“而且由于习俗如此,一般平民只要有能力也会多妻”。⑥
三国多承汉制,这种多妻风俗也会有所继承。我们从走马楼吴简可以看到,三国时期的一夫多妻的婚俗普及到平民社会,“上有好者,下必有甚焉者矣”,因此三国时期的多妻现象有其特定的时代与地域特点,随着吴简的不断整理问世,“中妻”称谓的特定历史内涵也会随之而解。
参考文献:
[1]谢宝富.北朝婚丧礼俗研究[M].北京:首都师范大学出版社,1998
[2]杨树达.汉代婚丧礼俗考(影印本)[M].上海:上海文艺出版社,1988
[3]王子今.论走马楼简所见“小妻”——兼说两汉三国社会的多妻现象[J] .学术月刊,2004.10
注释:
[1]蔡献荣《中国多妻制度的起源》,原载《新社会科学季刊》第1卷第2期,现收入《二十世纪中国民俗学经典·社会民俗卷》,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2年,第55页。
[2]《三国志·吴志·骆统传》。
[3]《魏书·扬播传》。
[4] 杨树达.《汉代婚丧礼俗考》,上海古籍出版社,2000年,P44-46。
[5]彭卫.《汉代婚姻形态》,三秦出版社,1988年,P161-162。
[6]葛剑雄.《中国人口史》第1卷,复旦大学出版社,2002年,P353。
关键词:走马楼吴简 中妻 婚俗
一、“中妻”释义
《长沙走马楼三国吴简·竹简﹝壹﹞》(以下简称《竹简﹝壹﹞》)与《长沙走马楼三国吴简·竹简﹝贰﹞》(以下简称《竹简﹝贰﹞》)分别于2003年、2007年由文物出版社出版,内容包括政治、经济、军事、赋税、户籍、职官等方面,堪称三国孙吴一个在一定丰富的长沙郡文书档案库,对研究三国两晋时期的历史政治制度、社会阶级关系、经济关系、赋税租税制度等方面有很高的学术价值。
走马楼吴简反映了三国吴时下层社会平民的生活状况,犹如一面镜子,折射出当时的下层社会的经济、政治制度及社会风俗的影子。 在史书记载中多见“小妻”、“偏妻”、“下妻”等称谓,清人梁章钜《称谓录》卷五把它们都纳入“妾”的名下,书证为《汉书》、《后汉书》、《三国志》等。而在走马楼吴简中我们发现了许多有关“妻”的称谓,如《竹简﹝壹﹞》中:
(1)周妻大女汝,年十五(2873)
(2)善妻大女荣,年廿八,筭一(4972)
(3)金妻大女姑,年廿三,筭一(4982)
(4)节妻大女姑,年十七,筭一(7406)
(5)硕妻大女韵,年六十一(9241)
(6)广妻大女汝,年七十一(9474)
在社会平民中间,应该是一夫一妻者为多数,在走马楼吴简中像“周”、“善”、“金”等这些户主也许只有一个妻子。我们还另外发现“大妻”与“小妻”的称谓,如:
(1)郡士韩主,僦钱月五百;大妻黄汝,僦钱月(4549)
(2)令大妻思,年卅五,在本县;嘉禾三年二月五日物故(8216)
(3)桥大妻曲,年卅八;桥小妻仕,年卅(8925)
《竹简﹝壹﹞》中“大妻”这一称谓仅出现三次,而且我们还看到例(3)中“桥大妻”与“桥小妻”的对举出现,说明户主“桥”不止一个妻子。然而,我们又在《竹简﹝贰﹞》中发现了“中妻”这一称谓,如:
(1)岑子仕伍元,年一岁;岑中妻大女□年廿(1848)
(2)专族孙仕伍佰(?),年五岁;专中妻大女纯,年五十已死(1952)
(3)狶中妻大女弼,年卅五筭一□;狶小妻大女琐(?),年卅一筭一(2405)
“中妻”这一称谓仅出现三次,“狶中妻”与“狶小妻”也对举出现,户主“狶”应该是一夫多妻。在有关史书记载中,一夫多妻的现象多发生上层社会生活中,而走马楼吴简反映的是三国孙吴时期社会民间生活状况,当一个户主有经济能力或以传宗接代为由而再娶的事情还是可能的。因此当走马楼吴简中的户主有多妻时,那么我们可以分称他的妻子“大妻”、“中妻”与“小妻”,如户主桥有“大妻”与“小妻”,依据走马楼吴简中出现的“中妻”这一称谓,他既有“小妻”也应该有“中妻”,即桥至少有三个妻子即“大妻”、“中妻”与“小妻”。同样,户主“狶”也应该有“大妻”,才会出现“中妻”与“小妻”的称谓语。
我们从走马楼吴简中的“妻”、“大妻”与“小妻”来理解“中妻”这一称谓的含义。如《竹简﹝贰﹞》中有关“妻”的称谓如下:
(1)专妻大女□,年六十;象女弟汝,年十六,筭一(1536)
(2)和女弟前,年二岁;专妻大女是,年八十(1642)
(3)·妻大女是,年七十四;子女金年八歲(1846)
(4)·岑妻大女客,年廿三;岑小妻大女赍,年廿(1841)
(5)坚妻大女秋,年卌一;坚小妻大女令,年卅五(1851)
(6)·库妻大女思,年卅八;库小妻大女移,年卅七(1881)
(7)志妻大女紫,年卌一;志小妻大女立,年卅八(1883)
(8)邓小妻专,年卌,邓子女泥,年十四,筭(1953)
(9)象小妻大女汝,年十;象父公乘专,年七十六(2117)
(10)末小妻侯,年七十;侯侄子女居,年七岁/(2389)
(11)妻大女姑,年卌七,筭一;章小妻大女□,年卅三,筭一(3160)
其中例(2)、(3)中,“专妻大女是”与“妻大女是”是两位户主妻子的名字相同,即重名现象。例(4)、(5)、(6)、(7)中“妻”与“小妻”相对应出现,说明这些户主都是一夫多妻,那么我们依据走马楼吴简文例,此处的“妻”似乎是“大妻”的省略,即“大妻”、“中妻”与“小妻”的排行称谓。而在走马楼吴简中,只发现户主“周”、“善”与“金”的妻子称“周妻”、“善妻”与“金妻”而没有其它“妻”称谓时,该户主似乎只有一个妻子,此时的“妻”指妻子而非“大妻”的省称。
由于史书中没有“中妻”这一称谓的明确记载,所以至于如何理解这一称谓的含义,我们就从与“中”相关的词语来分析其意义。
“中妇”,一指“后妃”:“是以母弟官子咸有臣志,莫敢援于外大夫,中妇私竭不行,此所以使五官治执事政也。”(《大戴礼记·千乘》)一指“妻子”:“寄书谢中妇,时看鸿雁天。”(唐卢照邻《横吹曲辞》)“月明中妇觉,应笑书堂空。”(唐李贺《恼公》)叶葱奇注:“中妇,指其妻。”
“中子”,释为“排行居中的儿子”:“孝文皇帝,高祖中子也。”(《史记·孝文本记》)“中子竦,长水校尉。”(《三国志·吴书》)
“中男”,释为“次子,诸子中居长幼之间者”:“坎再索而得男,故谓之中男。”(《易·说卦》)“今子楚贤,而自知中男也,次不得为适。”(《史记·吕不伟列传》) “中弟”,释为“次弟”:“缓六弟,五人至大官……唯中弟钦,官不至而最知名。”(《汉书·杜延年传》)“惟中弟孝廉,形貌奇伟,骨体不恒,有大贵之表,年又最寿,尔试识之。”(《三国志·吴书·吴主传》)
从以上几例可以看出,“中”字都有“次”、“排行居中”之义。那么走马楼吴简中“中妻”这一称谓语也有依排行长幼之序来命名的意味,居于“大妻”与“小妻”的中间而称“中妻”。
蔡献荣的《中国多妻制度的起源》① 一文中论述了“多妻制度名称的确定”,得出的结论是把中国古来一个男子可以娶得许多女子的婚姻习惯,统称之为“多妻制度”,即一夫多妻而不是一夫一妻多妾或一夫多妾。在史书记载中,一夫多妻的婚姻事实只出现于上层社会中,而长沙走马楼吴简则反映出了下层人民的多妻现象,由于该简只是户籍、账簿的简单记录,而且也有残损漫灭情况,所以无法确定一位男子到底有几个妻子,但如《竹简﹝贰﹞》中“狶中妻大女弼,年卅五筭一□;大女琐(?),年卅一筭一…”(2405),“狶中妻”与“狶小妻”对举出现,则他至少有三个妻子,“大妻”、“中妻”、“小妻”;又三国时期嫡庶不分,“而嫡庶不分,闺庭错乱,遗笑古今,殃流后嗣。”(《三国志·吴书·妃嫔传》)因此,我们似乎也不能像传世文献记载的那样简单地把“中妻”归入“妾”的名分下。据史书记载的情况来看,三国孙吴时期嫡庶不分,也可能使多妻的家庭地位没有尊贵、卑贱之分。随着走马楼吴简的不断整理问世,这一问题可能会得到解决。
二、三国婚俗管窥
关于魏晋南北朝时期婚龄问题,学界一致观点认为早婚盛行。男多十岁至十七岁而娶。《魏书·扬播传》:“年十五六矣,椿常欲为之早娶,望见玄孙。”又,“今诸王十五,使赐妻别居。”《魏书·食货志》:“民年十五以上未娶者,四人出一夫一妇之调。”但十五、六岁以下不娶也属正常。
早婚的盛行,在该时期之前也比较普遍。《汉书·食货志》记载,汉惠帝时提倡早婚,规定“女子十五以上不嫁者五算”,这种强制性规定,能增加政府的财政收入,而且把女子当作一个生育工具,这种早婚制度反映出妇女在社会及家庭地位的下降。杨树达(1933)指出,男年十六,女年十四而人道通,而男子有年十五而娶者,有十六而娶者,有十八而娶者;女子有年十三而嫁者,有十四五而嫁者,有十六而嫁者,有十七八而嫁者,有十九而嫁者,古礼所称男子三十而娶,女子二十而嫁者,皆不行焉。事实与制度总有些出入。
在整个封建社会,早婚早育的思想一直占主流,三国时期也未曾脱离这一婚姻风俗。我们在走马楼吴简中看到,妻的最小年龄是十岁,十五六岁左右的已婚女子却相当普遍,如在《竹简﹝壹﹞》中:
(1)易妻叶,年十一(5935)
(2)妾妻车,年十五,筭一(8645)
(3)妻女弟姑,年十五,筭一(10421)
(4)妻大女酒,年十八,筭一(10531)
《竹简﹝贰﹞》中:
(1)坑妻大女欢,年十四(1943)
(2)子男节,年十七,筭一;节妻大女公,年十四(2904)
(3)象小妻大女汝,年十;象父公乘专,年七十六(2117)
(4)惊妻大女思,十五,筭一(3031)
(5)康妻大女金,年廿六,肿足;康小妻大女 ,年十三(3115)
(6)·双妻大女定,年十八(7781)
三国时期的早婚与当时社会战乱的现实分不开,战争或疾病使人口大量减少,为了增加人口,政府强令实行早婚。“臣闻君国者,以据疆土为强福,制威福为尊贵,曜德义为荣显,永世胤为丰祚。然财需民生,强赖民力,威恃民势,福由民殖,德俟民茂,义以民行。六者既备,然后应天受祚,保族宜邦。”②国家的强弱依附于民生的多寡富贫,揭示出民与国的唇齿相依的关系。此外,还与人的寿命、家庭宗法观念有关。在上层社会中盛行一种累世同居,子孙满堂为荣的家庭宗法观念。“兄弟皆有孙,惟椿有曾孙,年十五六矣,椿欲为之早婚,望见玄孙。”③
两汉时期的多妻现象,历来受学者的关注。杨树达先生曾在《汉代婚丧礼俗考》中指出,男子于正妻之外,有小妻,有小妇,有少妇,有傍妻,有妾,有下妻,有外妇,小妻傍妻有不止一人者,若无子买妾,盖寻常之事矣。④“男子多妻妾主要风行于统治阶级中,平民中的富裕人家虽也偶见纳妾现象,但其数量往往很少,一般只有一人。总起来看,在人口众多的小农、小手工业者和平民当中,纳妾人家是廖廖无几的。”⑤葛剑雄先生也指出,两汉时期,“统治者从上到下普遍多妻”,“而且由于习俗如此,一般平民只要有能力也会多妻”。⑥
三国多承汉制,这种多妻风俗也会有所继承。我们从走马楼吴简可以看到,三国时期的一夫多妻的婚俗普及到平民社会,“上有好者,下必有甚焉者矣”,因此三国时期的多妻现象有其特定的时代与地域特点,随着吴简的不断整理问世,“中妻”称谓的特定历史内涵也会随之而解。
参考文献:
[1]谢宝富.北朝婚丧礼俗研究[M].北京:首都师范大学出版社,1998
[2]杨树达.汉代婚丧礼俗考(影印本)[M].上海:上海文艺出版社,1988
[3]王子今.论走马楼简所见“小妻”——兼说两汉三国社会的多妻现象[J] .学术月刊,2004.10
注释:
[1]蔡献荣《中国多妻制度的起源》,原载《新社会科学季刊》第1卷第2期,现收入《二十世纪中国民俗学经典·社会民俗卷》,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2年,第55页。
[2]《三国志·吴志·骆统传》。
[3]《魏书·扬播传》。
[4] 杨树达.《汉代婚丧礼俗考》,上海古籍出版社,2000年,P44-46。
[5]彭卫.《汉代婚姻形态》,三秦出版社,1988年,P161-162。
[6]葛剑雄.《中国人口史》第1卷,复旦大学出版社,2002年,P3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