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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本文分析了无过失医疗损害补偿制度的特点及其补偿机制建立的必要性,然后介绍了相关地方的实施现状,阐述了建立和完善我国无过失医疗损害补偿制度的具体措施。
关键词:医疗损害;无过错医疗损害;补偿机制
医疗行为带来的损害严重影响了医患关系,对医疗损害的救济和对医患双方正当权益的维护是当前医患纠纷面临的突出问题,在传统侵权法无法解决该问题的情况下,建立和完善我国无过失医疗损害补偿制度是解决医患纠纷的迫切需求。
一、无过错医疗损害的特点及其补偿机制建立的必要性
1.无过错医疗损害的特点
无过错医疗损害就是相关医疗主体的医疗行为对患者损害的发生没有过错存在,其具有客观性、不可归责性和后果的严重性等特点。由于医疗行为的高风险,即使所有相关主体对损害的发生均无过失,也难以预防和阻止医疗损害的发生。该损害一旦发生,在给患者的身体和精神健康带来损害的同时,也给所有参与医疗行为的个体和整体带来负面影响,降低了人们对该医疗机构的信任度。
2.无过错医疗损害补偿机制建立的必要性
虽然无过错医疗损害案件在医疗纠纷案件所占比例很大,但我国目前尚无相应的损害补偿或赔偿机制和风险分担机制,而是按照《侵权责任法》的过错责任原则来处理。但该方法在处理时存在救济程序较复杂、救济不够及时及救济覆盖面有限等缺陷,使患者的损失难以及时填补,从而激化了本就紧张的医患关系。为缓解紧张的医患关系,分散医疗行为的高风险,保障正常的社会秩序,我国亟需建立完善的无过错医疗损害补偿制度。
二、我国无过错医疗损害补偿制度的实施现状
因政治制度、经济水平、医疗水准等各个方面的差异,各国的无过错医疗损害救济制度不尽相同,但多数国家均重视被害人的补偿问题。无过错医疗损害赔偿模式兼顾医患双方利益,更加注重预防,不再过分依赖过错的认定,一定程度上缓解了医患间的紧张气氛。
1.地方实践
2014年3月30日,江苏省镇江市人民政府通过了《镇江市无过错医疗损害救助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这是国内首次由地方政府资助建立的无过错医疗损害救助制度,是医疗改革方面的一次重大创新和突破。《办法》一方面维护患者的合法权益,为遭受严重无过错医疗损害的患者提供一次性的资金救助;另一方面引导患者通过合法途径维权。在责任不明的情况下,患者可以免费申请医学会鉴定,鉴定为有过错的,医疗机构则直接按照《侵权责任法》承担赔偿责任;鉴定为无过错的,患者可以按无过错医疗损害救助的标准获得相应的经济补偿。或者,患者可以先对医疗机构提起诉讼或者医疗事故处理程序,在医疗机构确定不承担责任的情况下,再通过救助程序申请救助。
该《办法》由镇江市患者权益研究会来负责组织和实施,各医疗机构自愿参加。适用对象主要是受无过错医疗损害程度较深的患者,如果是因疾病自然转归、医疗差错、第三方责任人或者患者自己造成的损害,则不予救助。该救助金首先通过医疗机构筹集,出资份额按年门急诊量每人次0.2元和年出院量每人次5元的标准计算;其次是政府财政根据救助金的运营情况给予相应资助。
2.现实意义
首先,《办法》正视了“医闹”问题,帮助受到医疗损害的患者找到合法维权的途径。其次,作为医疗损害制度的补充,《办法》与人民调解、诉讼和医疗事故处理制度衔接密切。患者可以直接以法院的生效判决、医疗损害鉴定结论或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协议作为依据来申请救助,但不能再因该损害要求医方承担其他责任,这不仅给患者提供救助,还在一定程度上合理约束了患者。再者,《办法》减少了公安机关对医疗纠纷的参与,减少了对过激手段的压制性处理,使合法维权变得更具有主动性和自愿性。最后,《办法》引入第三方监督,使内部质量管理和责任追究机制能发挥真正的作用。但该《办法》的仅适用于镇江市,有较强的地域限制,尚不能成为解决我国无过错医疗损害案件的赔偿依据。因此,构建适用于全国范围的无过错医疗损害补偿机制迫在眉睫。
三、构建我国无过错医疗损害补偿机制的建议
为缓解医患纠纷、平衡各方利益,我们需要尽快建立分散责任风险的机制。在当前情况下,我们有必要借鉴国外先进经验和地方实践,建立符合我国国情的无过错医疗损害补偿制度。
1.建立健全国家补偿制度
考虑无过错医疗损害补偿机制对相关各方的重大影响,可通过立法的形式,建立起能够调整政府、医疗机构和患者等相关主体之间多方面关系的风险分担和补偿机制,确保该机制的建立和运行有法可依。首先,可以参照外国经验,选择政府的卫生部门、民政部门来组织,采用多头监管和社会监督等形式,减少腐败现象,同时增加制度运行和资金流动的透明度。其次,明确无过错医疗损害的补偿范围。再者,资金筹集可以从以政府为主、医疗机构以及社会为辅的方式逐步过渡到以医疗机构及社会筹集为主、政府为辅。最后,根据当前社会的发展状况合理设定补偿标准,规范补偿程序。
2.设立无过错医疗损害补偿基金
考虑我国现状可以建立由政府领头的,多方主体按不同标准投入一定额度资金的无过错医疗损害补偿基金。由政府作为前期基金出资的主要推动者,尽最大限度吸收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医疗产品的生产经营者参与其中,并酌情由患者根据医疗风险的大小,支付一定的费用(如在门诊诊疗费及住院费用中予以单项支付)作为基金的来源。
3.推行强制性的无过错医疗责任保险制度
无过错医疗损害补偿制度需要一个成熟的医疗责任体系和相应的医疗保险基金作为后盾,因此需要在平衡医患双方的利益基础上完善我国的医疗责任保险体系。首先,医疗责任保险可分类为医疗过失责任险和无過错医疗损害责任险,患者可以自主选择。其次,运用好政府的宏观调控功能。参照域外医疗保险制度的相关做法,我们需遵循循序渐进的方法,增强政府对医疗保险监管的力度,并综合运用法律、行政、经济等手段,来推行无过错医疗损害补偿制度。最后,由带有商业性质的强制保险制度和纯公益性质的补偿基金制度相辅相成,在部分患者不能在保险中获得赔偿时,可以从补偿基金制度中获得补偿,从而缓和医患关系。
关键词:医疗损害;无过错医疗损害;补偿机制
医疗行为带来的损害严重影响了医患关系,对医疗损害的救济和对医患双方正当权益的维护是当前医患纠纷面临的突出问题,在传统侵权法无法解决该问题的情况下,建立和完善我国无过失医疗损害补偿制度是解决医患纠纷的迫切需求。
一、无过错医疗损害的特点及其补偿机制建立的必要性
1.无过错医疗损害的特点
无过错医疗损害就是相关医疗主体的医疗行为对患者损害的发生没有过错存在,其具有客观性、不可归责性和后果的严重性等特点。由于医疗行为的高风险,即使所有相关主体对损害的发生均无过失,也难以预防和阻止医疗损害的发生。该损害一旦发生,在给患者的身体和精神健康带来损害的同时,也给所有参与医疗行为的个体和整体带来负面影响,降低了人们对该医疗机构的信任度。
2.无过错医疗损害补偿机制建立的必要性
虽然无过错医疗损害案件在医疗纠纷案件所占比例很大,但我国目前尚无相应的损害补偿或赔偿机制和风险分担机制,而是按照《侵权责任法》的过错责任原则来处理。但该方法在处理时存在救济程序较复杂、救济不够及时及救济覆盖面有限等缺陷,使患者的损失难以及时填补,从而激化了本就紧张的医患关系。为缓解紧张的医患关系,分散医疗行为的高风险,保障正常的社会秩序,我国亟需建立完善的无过错医疗损害补偿制度。
二、我国无过错医疗损害补偿制度的实施现状
因政治制度、经济水平、医疗水准等各个方面的差异,各国的无过错医疗损害救济制度不尽相同,但多数国家均重视被害人的补偿问题。无过错医疗损害赔偿模式兼顾医患双方利益,更加注重预防,不再过分依赖过错的认定,一定程度上缓解了医患间的紧张气氛。
1.地方实践
2014年3月30日,江苏省镇江市人民政府通过了《镇江市无过错医疗损害救助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这是国内首次由地方政府资助建立的无过错医疗损害救助制度,是医疗改革方面的一次重大创新和突破。《办法》一方面维护患者的合法权益,为遭受严重无过错医疗损害的患者提供一次性的资金救助;另一方面引导患者通过合法途径维权。在责任不明的情况下,患者可以免费申请医学会鉴定,鉴定为有过错的,医疗机构则直接按照《侵权责任法》承担赔偿责任;鉴定为无过错的,患者可以按无过错医疗损害救助的标准获得相应的经济补偿。或者,患者可以先对医疗机构提起诉讼或者医疗事故处理程序,在医疗机构确定不承担责任的情况下,再通过救助程序申请救助。
该《办法》由镇江市患者权益研究会来负责组织和实施,各医疗机构自愿参加。适用对象主要是受无过错医疗损害程度较深的患者,如果是因疾病自然转归、医疗差错、第三方责任人或者患者自己造成的损害,则不予救助。该救助金首先通过医疗机构筹集,出资份额按年门急诊量每人次0.2元和年出院量每人次5元的标准计算;其次是政府财政根据救助金的运营情况给予相应资助。
2.现实意义
首先,《办法》正视了“医闹”问题,帮助受到医疗损害的患者找到合法维权的途径。其次,作为医疗损害制度的补充,《办法》与人民调解、诉讼和医疗事故处理制度衔接密切。患者可以直接以法院的生效判决、医疗损害鉴定结论或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协议作为依据来申请救助,但不能再因该损害要求医方承担其他责任,这不仅给患者提供救助,还在一定程度上合理约束了患者。再者,《办法》减少了公安机关对医疗纠纷的参与,减少了对过激手段的压制性处理,使合法维权变得更具有主动性和自愿性。最后,《办法》引入第三方监督,使内部质量管理和责任追究机制能发挥真正的作用。但该《办法》的仅适用于镇江市,有较强的地域限制,尚不能成为解决我国无过错医疗损害案件的赔偿依据。因此,构建适用于全国范围的无过错医疗损害补偿机制迫在眉睫。
三、构建我国无过错医疗损害补偿机制的建议
为缓解医患纠纷、平衡各方利益,我们需要尽快建立分散责任风险的机制。在当前情况下,我们有必要借鉴国外先进经验和地方实践,建立符合我国国情的无过错医疗损害补偿制度。
1.建立健全国家补偿制度
考虑无过错医疗损害补偿机制对相关各方的重大影响,可通过立法的形式,建立起能够调整政府、医疗机构和患者等相关主体之间多方面关系的风险分担和补偿机制,确保该机制的建立和运行有法可依。首先,可以参照外国经验,选择政府的卫生部门、民政部门来组织,采用多头监管和社会监督等形式,减少腐败现象,同时增加制度运行和资金流动的透明度。其次,明确无过错医疗损害的补偿范围。再者,资金筹集可以从以政府为主、医疗机构以及社会为辅的方式逐步过渡到以医疗机构及社会筹集为主、政府为辅。最后,根据当前社会的发展状况合理设定补偿标准,规范补偿程序。
2.设立无过错医疗损害补偿基金
考虑我国现状可以建立由政府领头的,多方主体按不同标准投入一定额度资金的无过错医疗损害补偿基金。由政府作为前期基金出资的主要推动者,尽最大限度吸收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医疗产品的生产经营者参与其中,并酌情由患者根据医疗风险的大小,支付一定的费用(如在门诊诊疗费及住院费用中予以单项支付)作为基金的来源。
3.推行强制性的无过错医疗责任保险制度
无过错医疗损害补偿制度需要一个成熟的医疗责任体系和相应的医疗保险基金作为后盾,因此需要在平衡医患双方的利益基础上完善我国的医疗责任保险体系。首先,医疗责任保险可分类为医疗过失责任险和无過错医疗损害责任险,患者可以自主选择。其次,运用好政府的宏观调控功能。参照域外医疗保险制度的相关做法,我们需遵循循序渐进的方法,增强政府对医疗保险监管的力度,并综合运用法律、行政、经济等手段,来推行无过错医疗损害补偿制度。最后,由带有商业性质的强制保险制度和纯公益性质的补偿基金制度相辅相成,在部分患者不能在保险中获得赔偿时,可以从补偿基金制度中获得补偿,从而缓和医患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