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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十条明确规定,反革命罪的构成,必须以反革命为目的,即必须以推翻无产阶级专政和社会主义制度为目的。《刑法》这一规定,是区分反革命罪和其他刑事犯罪的本质特征。这一特征决定了反革命罪的主观方面只能是直接故意,而直接故意犯罪的心理活动又包括犯罪目的与犯罪动机这两个要素。因此,进一步探讨反革命罪的主观要件——犯罪目的与犯罪动机,对法学理论的深入研究,特别是对司法实践中反革命罪的正确认定,具有十分重大的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