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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连几天,万荣不断接到不利于他的坏消息。原来,万荣在担任本单位土地管理员时利用职务之便,擅自将自家土地使用面积扩大360平方米。去年5月,他利用这块1200平方米的土地建了一个汽车美容中心。由于邻居邝林不满意万荣家圈院墙不留空地,变相侵占邻居的住宅面积,双方发生了殴斗。事后,万荣又不依不饶地向法院起诉,要求排除施工妨碍。
万荣向法院提供了土地管理部门为其颁发的土地使用证明,证明其圈占的土地属于自己的使用范围。法院认为万荣提供的证据合法有效,并据此认定万荣是在自己的土地使用范围内施工,邝林等人不应该拦阻其施工,判令邝林等停止侵害,排除妨碍。
以上民事判决生效后,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收到邝林等人的举报,说万荣的土地使用证是伪造的。经调查核实,该土地使用证确实是万荣担任土地管理员期间自己填写的,其现在占有的土地使用面积,比土地登记存根上确定的使用面积840平方米多出300多平方米。于是,国土管理部门作出处罚决定:撤销该土地使用证,责令万荣拆除违法占地内的建筑、退还土地、并处罚款1万元。万荣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国土管理部门的行为违法,并撤销其行政处罚决定书。
万荣说:“尽管我的土地使用证是自己填写的,并且扩大了土地使用面积,但是,法院在上次打官司时已经认定该土地使用证合法有效。国土管理部门不能撤销这个土地使用证。退一步说,即使撤销这个土地使用证,也要经过审判监督程序才行。因此,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擅自撤销我的土地使用证是错误的,侵犯了我的合法权益,必须予以纠正。”
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辩称:万荣的土地使用证虽然被生效的民事判决作为证据使用,并被认定为合法有效,但它不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规定的情形,即撤销该证不受生效的民事判决的羁束,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作为土地主管行政机关,可以基于自查自纠的原则,直接撤销该土地使用证。
随后,法院判决驳回了万荣的诉讼请求。万荣想借助生效法律判决维护自身权益,并免除被处罚的目的最终归于失败。
陈君玉律师在接受万荣咨询时为其分析了本次官司失败的原因: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44条第1款第10项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后,裁定驳回起诉……(10)诉讼标的为生效判决的效力所羁束的……”根据这条规定,具体行政行为为生效裁判的效力所羁束的,当事人不能对该具体行政行为再提起行政诉讼。
具体行政行为为生效裁判的效力所羁束的情况可以分为两种:即由生效裁判内容所羁束和生效裁判的认定所羁束。从这两种羁束的效力来看,前者的效力范围及于作出裁判的人民法院、当事人及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后者的效力范围只及于作出裁判的人民法院和当事人。万荣强调的情形属于后一种。本案相对于国土管理部门来说,其行政行为作为证据使用,只能为生效裁判的认定结果所羁束,而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不可能成为原生效裁判的当事人,该判决结果一般也不会告知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因此,原生效裁判的羁束效力不能及于国土资源管理部门。
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发现其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具备合法有效的条件,就不必经过法院的审判监督程序,即可直接撤销或变更其行政行为。因此,万荣的上述诉讼请求,是不会得到法院的支持的。
陈律师还说,本案中万荣想借法院的生效判决维护自己的不当权益,如果把整个事情颠倒过来,原生效判决一旦再审,万荣将会因其提供的证据不真实而撤销原判决,其非法占有的土地使用权同样会被终止。所以说,任何企图依靠投机取巧或作弊等违法手段,诈取私人利益的举动,终究要受到法律或相关制度规范和约束,其梦想破灭只是一个时间早晚的问题。
万荣向法院提供了土地管理部门为其颁发的土地使用证明,证明其圈占的土地属于自己的使用范围。法院认为万荣提供的证据合法有效,并据此认定万荣是在自己的土地使用范围内施工,邝林等人不应该拦阻其施工,判令邝林等停止侵害,排除妨碍。
以上民事判决生效后,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收到邝林等人的举报,说万荣的土地使用证是伪造的。经调查核实,该土地使用证确实是万荣担任土地管理员期间自己填写的,其现在占有的土地使用面积,比土地登记存根上确定的使用面积840平方米多出300多平方米。于是,国土管理部门作出处罚决定:撤销该土地使用证,责令万荣拆除违法占地内的建筑、退还土地、并处罚款1万元。万荣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国土管理部门的行为违法,并撤销其行政处罚决定书。
万荣说:“尽管我的土地使用证是自己填写的,并且扩大了土地使用面积,但是,法院在上次打官司时已经认定该土地使用证合法有效。国土管理部门不能撤销这个土地使用证。退一步说,即使撤销这个土地使用证,也要经过审判监督程序才行。因此,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擅自撤销我的土地使用证是错误的,侵犯了我的合法权益,必须予以纠正。”
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辩称:万荣的土地使用证虽然被生效的民事判决作为证据使用,并被认定为合法有效,但它不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规定的情形,即撤销该证不受生效的民事判决的羁束,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作为土地主管行政机关,可以基于自查自纠的原则,直接撤销该土地使用证。
随后,法院判决驳回了万荣的诉讼请求。万荣想借助生效法律判决维护自身权益,并免除被处罚的目的最终归于失败。
陈君玉律师在接受万荣咨询时为其分析了本次官司失败的原因: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44条第1款第10项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后,裁定驳回起诉……(10)诉讼标的为生效判决的效力所羁束的……”根据这条规定,具体行政行为为生效裁判的效力所羁束的,当事人不能对该具体行政行为再提起行政诉讼。
具体行政行为为生效裁判的效力所羁束的情况可以分为两种:即由生效裁判内容所羁束和生效裁判的认定所羁束。从这两种羁束的效力来看,前者的效力范围及于作出裁判的人民法院、当事人及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后者的效力范围只及于作出裁判的人民法院和当事人。万荣强调的情形属于后一种。本案相对于国土管理部门来说,其行政行为作为证据使用,只能为生效裁判的认定结果所羁束,而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不可能成为原生效裁判的当事人,该判决结果一般也不会告知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因此,原生效裁判的羁束效力不能及于国土资源管理部门。
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发现其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具备合法有效的条件,就不必经过法院的审判监督程序,即可直接撤销或变更其行政行为。因此,万荣的上述诉讼请求,是不会得到法院的支持的。
陈律师还说,本案中万荣想借法院的生效判决维护自己的不当权益,如果把整个事情颠倒过来,原生效判决一旦再审,万荣将会因其提供的证据不真实而撤销原判决,其非法占有的土地使用权同样会被终止。所以说,任何企图依靠投机取巧或作弊等违法手段,诈取私人利益的举动,终究要受到法律或相关制度规范和约束,其梦想破灭只是一个时间早晚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