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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中的逮捕是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决定,或人民法院决定,由公安机关执行的。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社会危险性,而有逮捕必要的,暂时剥夺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逮捕权是检察权的重要内容之一。九十年代以来.刑事诉讼法的修改和相关的立法、司法解释,关于逮捕制度的改革演进无疑是一个大的进步。但伴随着司法改革进入新的阶段,现行的审查批捕工作机制已不能完全适应形势发展.需要进一步深化改革和完善。这就要求我们对逮捕制度在司法实践当中所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