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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罪推定」的法律概念源起於古希臘及古羅馬,作爲法律原則,它最早由法國的教會法法學家提出,再由義大利的刑法學家完善它的理論。作爲成文法,則最早出現於1789年的法國《人權和公民權利宣言》,現已是多個國際公約確認的基本人權,香港的《基本法》也有相關原則。中國的《刑事訴訟法》也提出未依法判決不得確定有罪及罪疑從無的原則。坦白從寬,抗拒從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