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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我国的建设项目中推行“项目法人负责制、招标投标制、建设监理制”改革,坚持按照国际通用条款管理项目,坚持从中国国情出发,强化我国合同管理。因此,以法治理念为基础的合同管理是项目管理的灵魂。项目合同管理要始终贯彻合同管理的理念,以信息管理为手段,协调合同项目中各相关方的关系,有效实现项目的安全、质量、进度、投资等目标,保障各方的合理权益。本文阐述了项目管理中合同法律风险防范与控制的地位与企业做好项目管理合同法律风险防范与控制的必要性,并大致的阐述合同履行中要注意的问题。
关键词:合同;法律风险;防范;控制
一、项目管理中合同法律风险防范的地位
法律指的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的,对全国人民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为规范。此外,由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检察院等颁布的司法解释以及由国务院等部门颁发的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制度,在一定范围内也具有普遍约束力。
对于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合同,如不与上述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冲突,其也是具有一定的约束力。从某个方面来说,合同是保障合同当事人利益的证据和书面凭证。当合同当事人之间发生法律纠纷时,合同即作为法律判别的第一依据。因此,企业在项目在项目管理过程中要重视合同的作用,肯定其在企业项目管理中的地位,要学会运用合同约定维护企业权益。可见,合同在项目管理中还是具有十分重要的地位。
二、项目管理中法律风险的防范与控制的必要性
建筑施工企业实力的强大以及当前中标承建工程项目的增加,建筑施工企业在用人方面已经出现了紧缺。其也说明了建筑施工企业经营模式的改变已经是建筑施工企业未来的趋势。工程项目管理模式由生产经营转向经营管理型也被越来越多的施工企业重视,而其中,工程分包形式的出现,是管理模式变革的重要表现。因此,企业有必要做好工程项目分包管理的法律风险防范。
(1)工程施工合同的签订,要考量到相关的资质问题这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生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而得出结论。在签订法律合同的过程中,如果合同当事人的一方因为没有资质、超越资质以及借用资质而签订合同,那么签订的合同视为无效合同,其直接后果就是赔偿经济损失。当然,赔偿经济损失的额度是按照双方责任的过错而承担的。所以,项目工程的分包要牢记不能交予没有资质的建筑公司或者是私人“包工头(主要指不合格的劳务组织)”,而是要选择那些有资质的或者是资质年限较长的建筑施工单位。此外,项目管理过程中,还有必要建立一个数据库,对合格的分包建筑施工单位和劳务组织进行信息的收集。公平、公正的考量每一个施工单位和组织的经济实力,这也是促进承包项目合同过程中正常履约的重要手段之一。
(2)完善合格分包商和劳务组织的信息。完善合格分包商和劳务组织的信息,要做到正确评价、分析和确定其基本信息。可以通过对信息数据库的建立,而后对分包商以及劳务组织的信息进行收集、整理,最后统一归纳到企业的信息数据库里面,在信息网里面掌握分包商和劳务组织的资信情况。其次,在合同评审的过程中,对其书面材料要严格把关,仔细甄别,除对其资格报审资料的齐全与合格进行评价之外,还要甄别虚假信息等错误信息的干扰。
(3)分包合同评审及签订的态度要正确。在很多的合同执行评审过程中,报送材料的缺失,如:授权委托书、营业执照、资质证书、设备清单等。这些材料的缺失造成了合同文本条款评价指标,合同评审过程中因为资料的不齐全,而难以做到评价的客观性。因此,在对分包商以及劳务组织签订分包合同时,要备齐全部的评审材料,切不可因为态度不严谨而造成双方经济利益的流失。一者这是对用工方的认同,再者,这也是对分包商和劳务组织能力的肯定。
(4)合同文本内容要严谨合同的签订是带有法律效力的,一旦生效,合同条款对双方都具备了法律约束力。再者,合同文本内容是双方经过协商而共同制定的,为维护双方的经济利益,在合同文本内容的制定上,则要凸显当事人的自愿。如合同条款中出现的“必须无条件……”“不得提出异议……”等强制性措辞,该表述并不能表现双方当事人的自愿意志,反而体现了条理中存在的不公平问题。其次,权利与义务是相辅相成的,有些合同明面上有很多权利,但是权利的享有,也意味着义务的履行。但是在实际生活中,往往都是享受了权利却忘记了义务的履行,此种情况下,双方当事人之间对履约与否的问题就会存在分歧。
(5)合同评审意见的反馈与交流。在实际的评审过程中,评审意见并不能理想的满足合同情况或者是双方的不同要求。对于评审意见来说,不管是否得当,或者是能否满足合同提出的要求和需要满足的条件,评审意见都应该将以上内容反馈回去。其意见的反馈还是具有重大的意义的,其一,评审意见是综合集中了大家的共同智慧,也体现了不同单位的不同要求,其可以给双方带来改进意见,以满足不同企业的需求。其二,事物的发展变化过程是一个持续的状态,满足以及适应未来的趋势都是需要企业不断的改进。合同评审的目的是为了实现双方当事人的共赢,避免合同风险。所以,针对不同的评审意见,都需要反馈。
三、合同履约的实现合同履约的实现,是合约签订的最后程序,同时也是项目管理的重点
目前,分包商与劳务组织的履约意思意识都在增强,而各个单位对与超前、超量等结算及支付的控制意识也得到了增强,但是,在工程量的审核时,还存在某些单位没有进行审核的现象。在目前国家政策法律法规管理范围内的劳务组织以及分包商的结算款支付,企业付款对象直接为农民工个人,禁止企业工资发放给“包工头”以及其他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和个人。如若违背以上规定的内容,企业作为总承包企业,将要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针对施工企业施工过程中的人身伤害、安全事故等问题,近年来也出台了相应的法律法规政策,比如《安全生产法》规定,施工单位因为违法分包或转包后发生安全事故和人身伤害的,施工单位要承担连带责任。因此施工企业有必要做好合同法律风险的防范措施,运用和学习好国家已出台的政策和法规,发挥各单位管理人员的优势,对其管理范围内的人员进行知识的普及,加强管理人员对规定的掌握程度和提升管理人员运用规定的熟练程度。这是企业在未来转型过程中维护自己利益的必要之路。
关键词:合同;法律风险;防范;控制
一、项目管理中合同法律风险防范的地位
法律指的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的,对全国人民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为规范。此外,由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检察院等颁布的司法解释以及由国务院等部门颁发的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制度,在一定范围内也具有普遍约束力。
对于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合同,如不与上述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冲突,其也是具有一定的约束力。从某个方面来说,合同是保障合同当事人利益的证据和书面凭证。当合同当事人之间发生法律纠纷时,合同即作为法律判别的第一依据。因此,企业在项目在项目管理过程中要重视合同的作用,肯定其在企业项目管理中的地位,要学会运用合同约定维护企业权益。可见,合同在项目管理中还是具有十分重要的地位。
二、项目管理中法律风险的防范与控制的必要性
建筑施工企业实力的强大以及当前中标承建工程项目的增加,建筑施工企业在用人方面已经出现了紧缺。其也说明了建筑施工企业经营模式的改变已经是建筑施工企业未来的趋势。工程项目管理模式由生产经营转向经营管理型也被越来越多的施工企业重视,而其中,工程分包形式的出现,是管理模式变革的重要表现。因此,企业有必要做好工程项目分包管理的法律风险防范。
(1)工程施工合同的签订,要考量到相关的资质问题这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生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而得出结论。在签订法律合同的过程中,如果合同当事人的一方因为没有资质、超越资质以及借用资质而签订合同,那么签订的合同视为无效合同,其直接后果就是赔偿经济损失。当然,赔偿经济损失的额度是按照双方责任的过错而承担的。所以,项目工程的分包要牢记不能交予没有资质的建筑公司或者是私人“包工头(主要指不合格的劳务组织)”,而是要选择那些有资质的或者是资质年限较长的建筑施工单位。此外,项目管理过程中,还有必要建立一个数据库,对合格的分包建筑施工单位和劳务组织进行信息的收集。公平、公正的考量每一个施工单位和组织的经济实力,这也是促进承包项目合同过程中正常履约的重要手段之一。
(2)完善合格分包商和劳务组织的信息。完善合格分包商和劳务组织的信息,要做到正确评价、分析和确定其基本信息。可以通过对信息数据库的建立,而后对分包商以及劳务组织的信息进行收集、整理,最后统一归纳到企业的信息数据库里面,在信息网里面掌握分包商和劳务组织的资信情况。其次,在合同评审的过程中,对其书面材料要严格把关,仔细甄别,除对其资格报审资料的齐全与合格进行评价之外,还要甄别虚假信息等错误信息的干扰。
(3)分包合同评审及签订的态度要正确。在很多的合同执行评审过程中,报送材料的缺失,如:授权委托书、营业执照、资质证书、设备清单等。这些材料的缺失造成了合同文本条款评价指标,合同评审过程中因为资料的不齐全,而难以做到评价的客观性。因此,在对分包商以及劳务组织签订分包合同时,要备齐全部的评审材料,切不可因为态度不严谨而造成双方经济利益的流失。一者这是对用工方的认同,再者,这也是对分包商和劳务组织能力的肯定。
(4)合同文本内容要严谨合同的签订是带有法律效力的,一旦生效,合同条款对双方都具备了法律约束力。再者,合同文本内容是双方经过协商而共同制定的,为维护双方的经济利益,在合同文本内容的制定上,则要凸显当事人的自愿。如合同条款中出现的“必须无条件……”“不得提出异议……”等强制性措辞,该表述并不能表现双方当事人的自愿意志,反而体现了条理中存在的不公平问题。其次,权利与义务是相辅相成的,有些合同明面上有很多权利,但是权利的享有,也意味着义务的履行。但是在实际生活中,往往都是享受了权利却忘记了义务的履行,此种情况下,双方当事人之间对履约与否的问题就会存在分歧。
(5)合同评审意见的反馈与交流。在实际的评审过程中,评审意见并不能理想的满足合同情况或者是双方的不同要求。对于评审意见来说,不管是否得当,或者是能否满足合同提出的要求和需要满足的条件,评审意见都应该将以上内容反馈回去。其意见的反馈还是具有重大的意义的,其一,评审意见是综合集中了大家的共同智慧,也体现了不同单位的不同要求,其可以给双方带来改进意见,以满足不同企业的需求。其二,事物的发展变化过程是一个持续的状态,满足以及适应未来的趋势都是需要企业不断的改进。合同评审的目的是为了实现双方当事人的共赢,避免合同风险。所以,针对不同的评审意见,都需要反馈。
三、合同履约的实现合同履约的实现,是合约签订的最后程序,同时也是项目管理的重点
目前,分包商与劳务组织的履约意思意识都在增强,而各个单位对与超前、超量等结算及支付的控制意识也得到了增强,但是,在工程量的审核时,还存在某些单位没有进行审核的现象。在目前国家政策法律法规管理范围内的劳务组织以及分包商的结算款支付,企业付款对象直接为农民工个人,禁止企业工资发放给“包工头”以及其他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和个人。如若违背以上规定的内容,企业作为总承包企业,将要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针对施工企业施工过程中的人身伤害、安全事故等问题,近年来也出台了相应的法律法规政策,比如《安全生产法》规定,施工单位因为违法分包或转包后发生安全事故和人身伤害的,施工单位要承担连带责任。因此施工企业有必要做好合同法律风险的防范措施,运用和学习好国家已出台的政策和法规,发挥各单位管理人员的优势,对其管理范围内的人员进行知识的普及,加强管理人员对规定的掌握程度和提升管理人员运用规定的熟练程度。这是企业在未来转型过程中维护自己利益的必要之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