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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博爱县人民检察院,河南 焦作 454450)
【摘要】:检察公信力,是检察机关行使检察权的根基和生命,是社会公众对检察机关的社会期望与检察机关实际表现之间契合程度在公众心理上反映,具有主体双重性、主观与客观统一性和形成过程具有动态性等特点。检察机关是宪法规定的法律监督机关,其自身公信力的建设,对整个司法公正以及司法权威而言,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關键词】:基层检察院;公信力;对策
法律是治国之重器,良法是善治之前提。[1]何谓良法?良法就是捍卫人们的权利与自由,防止暴政,制裁犯罪,维护正义的法律。即法作为一种规范体系本身必须具有正义性。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对全面依法治国作出了全面具体的部署,这是我们党继十五大提出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之后,对建设法治中国的进一步阐述。司法是法治国家保障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良法需要司法公信力,公信力是司法权的根基和生命,更是体现政法机关依法行政、公正司法能力,群众感受公平正义的集中反映。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都对司法公信力提出了明确的要求,客观评价基层检察机关公信力建设的当下,正确分析检察公信力存在的问题,并提出提高基层检察院检察公信力的策略建议,对新常态下推进检察公信力建设、推动全面依法治國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检察公信力的内涵与特征
(一)检察公信力的内涵
“公信力”在最新版《现代汉语词典》中的释义为:“使公众信任的力量”。[2]公即公众;信即公共机构的信用、信誉和社会公众的信任、信赖;力即公共机构取得公众信任的能力和公众的信任程度。公权力的主体既有社会公众也有行政机关,客体是公权力。“检察公信力”一词的主体是公众和检察机关,客体是检察机关的法定职权。由此可见,检察公信力作为一种司法公信力,既具有司法属性,也具有社会属性。从司法属性角度出发,检察公信力是检察机关通过法定职权行使检察权、监督权,形成执法效果,在整个社会生活中建立起的一种公众信用、一种威慑,即检察机关通过行使法定职权获得公众信任、信赖、信服的程度能力;从社会属性角度出发,检察公信力是社会公众对检察机关依法行使检察权、监督权的一种主观评价和心理感知。简单地说,检察公信力就是社会公众对检察机关的社会期望与检察机关实际表现之间契合程度在公众心理上反映。[3]
(二)检察公信力的特征
1.检察公信力主体具有双重性。检察公信力的主体一是社会公众,一是检察机关。检察公信力是两个主体之间的二维互动,是二者相互能动作用的产物。检察机关依法行使检察权、监督权,执法行为的进行、司法结果的产生都有使社会公众产生信任的能力;社会公众通过执法活动、案件办理对检察机关进行评价,公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这样检察机关就获得了“被信任”的资格,公众能通过检察机关行使职权,体会到司法权的价值所在,感受到司法的作用,震慑于司法的权威,这样社会公众才会遇事找法、靠法,法治思维的逐渐产生又促进了检察机关执法、司法的质量和效率的提高,最终确立司法权威的树立。
2.检察公信力的生成是主观与客观的统一。就社会公众而言,对检察机关的司法行为的评价是一种主观判决和心理感受,具有强烈的主观意识。但是检察公信力的生成,并非单一的社会个体的主观评价和心理感受就能实现,而是整个社会公众的心理评价的整体态势,是一种事实状态,具有客观性。
3.检察公信力形成过程具有动态性。检察公信力是社会公众和检察机关两个主体之间的二维互动,是二者相互能动作用的产物。由于社会公众对检察机关既有正面评价,也有负面评价,检察公信力的形成实质上就是正面评价与负面评价相互作用、此消彼长,最终正面作用抵消负面作用的向上的动态发展过程。因此,检察机关在依法行使职权的过程中,要格外注意将司法行为产生的负面影响严格控制在最低程度,才能在最大程度上促进检察公信力的形成。
二、基层检察院检察公信力建设存在的问题
党的十八大以来,基层检察机关积极开展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三严三实”、“两学一做”学习教育,提高检察机关干警的党性觉悟和为人民服务宗旨;最高人民检察院出台了一系列的禁令、规定约束检察机关工作人员的八小时内和八小时之外的行等,目的皆在于提高社会公众对检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认同和信任,不断提高检察公信力,树立司法权威。但是,在现实情况中,基层检察机关在检察公信力建设过程中仍然存在一些问题:
(一)基层检察干警在执法理念上缺乏公信力意识。一些基层检察机关及其检察干警对检察公信力问题不够重视,对检察公信力的内涵与特征、重要性缺乏科学的判断和精准的把握,对于如何提高检察公信力茫然无措。部分基层检察机关及其干警缺乏政治意识和大局意识,不会正确把握严格执法和服务政治、服务大局的辩证关系,就案办案,只办大案、要案,只注重司法行为的法律效果,不注重案件办理的社会效果,不回应公众需求;部分基层检察机关及其干警在执法办案过程中,只一味强调办案质量,忽视案件办理的正当法律程序和细节,在细枝末节中损害了检察公信力;部分基层检察机关及其干警缺乏宗旨意识,不注重群众工作,没有把群众工作做实做细,导致一些案件案结事不了,当事人通过司法途径没有得到满意的结果,客观上造成公众对检察公信力的负面评价。
(二)基层检察干警自身执法水平还有待提高。“知屋漏者在宇下,知政失者在草野”。基层检察机关和检察干警是与群众联系最紧密的一环,社会公众对检察机关的评价,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对基层检察干警的具体执法行为、司法活动的认知与评价,但是当前基层检察队伍的整体素质和执法水平与社会公众的期待还有一定差距:一是基层检察干警的执法办案水平有待提高,依然存在司法行为不规范现象。二是依法进行司法活动过程中不注重办案与释法说理并举,只注重办案效果,不注重社会效果,忽视了当事人的理解和感受,一些案件虽然在办理过程中依法依程序,但由于缺乏必要的法律文书说理及事后的解释疑惑工作,当事人就无法理解和认可。 (三)检务不够透明,不够公开。检察院对社会公众来说有一种特别的“神秘感”,群众只知“检查院”而不知“检察院”,“神秘感”的产生缘于基层检察机关的检务公开的公开度和透明度不够。不公开、不透明,社会公众对检察机关的司法行为缺乏了解和监督,导致对检察机关的不信任,就会损害检察公信力。
三、推进检察公信力建设的对策
(一)树立程序正义理念,注重社会效果,提升检察公信力意识。程序正义是“看得见的正义”,公众对检察机关执法行为进行评价时,不仅仅关注执法行为结果的正当性,而且要看这种结果的形成过程或者结果据以形成的程序本身是否符合一些客观的正当性、合理性标准。树立程序正义的理念,在案件办理的过程中,既要讲办案结果的正确性,也要切实落实程序正义,注意办案程序的合法性,才能让公民在每一起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稳步推进检察公信力的建设。注重案件办理的社会效果,强化做到案件质量、效率与效果的统一。案件质量和社会效果是社会公众评判检察机关的重要指标,提高检察公信力,必须确保每一起案件的质量,严防冤假错案,严防放纵犯罪,严防伤害无辜,严防办案事故。[4]
(二)进一步转变执法方式,密切联系群众。传统的检察机关执法办案模式是单向式的,强调案件办理的法律效果,不注重与群众的沟通与互动。检察干警要进一步转变机械的执法办案方式,学会善于用法治思维分析问题,用法治方式引导群众合理表达诉求。一要加强宣传,让更多群众了解检察机关的工作职责,大力开展基层检察机关“送法进农村、送法进企业、送法进社区”法治宣传活动;适应新媒体时代,创新法治宣传方式和载体,充分利用新媒体、自媒体宣传检察机关,解决好信访不信法、信权不信法等问题,让人民群众真正感受到法治的公平正义。二要加强与人大代表的日常联系和互动交流。各级人民检察院对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并汇报工作,但是仍有人大代表提出不熟悉检察系统的工作的情况,因此,检察机关要切实加强与人大代表的日常联系,要善于运用多元化、多样式的沟通联系方式,立体化地向人大代表展示检察机关的工作职责和办案效果,主动接受人民代表和社会公众的监督,不断提升检察公信力。
(三)不斷改进执法行为。要坚持基层检察机关行使检察权的公开化、规范化,促使社会公众感受到司法行为的公平正义,产生对检察机关及其执法行为的认同及信任,不断提升检察公信力。一是要充分利用同步录音录像设备、执法记录仪等设备,及时固定证据,既可以保护犯罪嫌疑人合法权益,又可以进一步规范司法行为,更加有利于社会公众对检查机关执法行为的监督。二是深入推进检务公开工作。在信息时代,检察工作越是公开就越有公信力,越是及时主动公开,就越能促进公正司法,获得社会公众的信任。要加强检务公开机制的顶层设计,科学把握公开力度、公开方式、公开范围、公开载体等,用社会公众看得懂、方便看的形式,借助微信公众号推送、微博发布检务信息,贯彻執行“公开是惯例,不公开是例外”,将法律范围内允许公开的一切可以公开的信息予以及时、全面的公开,揭开检察机关行使职权的神秘面纱,增加检务透明度,使社会公众对检察机关的工作职责、工作流程从陌生到熟悉,从不了解到理解再到认同,做到坚持以公开促公正,以公正促公信力建设。
(四)提高业务素质,打造过硬检察队伍。基层检察队伍是公正司法的主体,是提高检察公信力的关键。一是应进一步深化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端正执法思想。二是着力建设高素质检察队伍,加强培训、管理和监督,促使检察干警增强政治意识、大局意识、责任意识、担当意识、法治意识、廉洁意识。三是广泛开展正规化专业培训,抓好专业人才培养工作,提高基层检察干警业务素养和执法能力。四是加强基层检察机关领导干部这个“关键少数”的作风建设,认真开展党的一系列学习教育活动,提高领导干部自我净化、自我革新、自我提高的能力。五是注重加强基层检察干警“政法干警核心价值观”教育,让“忠诚、为民、公正、廉洁”检察职业道德入心入脑,内化于心,外化于行。提高基层检察干警公正司法、清正廉洁自觉性,树牢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意识,树立基层检察队伍的良好形象,不断提高检察公信力。
四、结语
习近平总书记在全国政法工作会议上就做好政法工作作出重要指示:“全国政法机关要进一步提高政法工作亲和力和公信力,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保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在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中顺利推进。”提高基层检察机关的公信力,不仅是现阶段司法改革的应有之义,更是实现“两个一百年”目标的助推器,基层检察机关必须坚持执法为民、司法为民、改革创新,才能真正获得群众的理解、认同和信任。
参考文献:
[1]习近平在中国共产党第十八届中央委员会第四次全体会议中的讲话。
[2]中国社会科学院语言研究所词典编辑室编:《现代汉语词典》(第6版),商务印书馆2013年版,第452页。
[3]王守安主编,《检察公信力研究》,中国检察出版社,2015年第一版,第35页。
【摘要】:检察公信力,是检察机关行使检察权的根基和生命,是社会公众对检察机关的社会期望与检察机关实际表现之间契合程度在公众心理上反映,具有主体双重性、主观与客观统一性和形成过程具有动态性等特点。检察机关是宪法规定的法律监督机关,其自身公信力的建设,对整个司法公正以及司法权威而言,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關键词】:基层检察院;公信力;对策
法律是治国之重器,良法是善治之前提。[1]何谓良法?良法就是捍卫人们的权利与自由,防止暴政,制裁犯罪,维护正义的法律。即法作为一种规范体系本身必须具有正义性。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对全面依法治国作出了全面具体的部署,这是我们党继十五大提出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之后,对建设法治中国的进一步阐述。司法是法治国家保障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良法需要司法公信力,公信力是司法权的根基和生命,更是体现政法机关依法行政、公正司法能力,群众感受公平正义的集中反映。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都对司法公信力提出了明确的要求,客观评价基层检察机关公信力建设的当下,正确分析检察公信力存在的问题,并提出提高基层检察院检察公信力的策略建议,对新常态下推进检察公信力建设、推动全面依法治國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检察公信力的内涵与特征
(一)检察公信力的内涵
“公信力”在最新版《现代汉语词典》中的释义为:“使公众信任的力量”。[2]公即公众;信即公共机构的信用、信誉和社会公众的信任、信赖;力即公共机构取得公众信任的能力和公众的信任程度。公权力的主体既有社会公众也有行政机关,客体是公权力。“检察公信力”一词的主体是公众和检察机关,客体是检察机关的法定职权。由此可见,检察公信力作为一种司法公信力,既具有司法属性,也具有社会属性。从司法属性角度出发,检察公信力是检察机关通过法定职权行使检察权、监督权,形成执法效果,在整个社会生活中建立起的一种公众信用、一种威慑,即检察机关通过行使法定职权获得公众信任、信赖、信服的程度能力;从社会属性角度出发,检察公信力是社会公众对检察机关依法行使检察权、监督权的一种主观评价和心理感知。简单地说,检察公信力就是社会公众对检察机关的社会期望与检察机关实际表现之间契合程度在公众心理上反映。[3]
(二)检察公信力的特征
1.检察公信力主体具有双重性。检察公信力的主体一是社会公众,一是检察机关。检察公信力是两个主体之间的二维互动,是二者相互能动作用的产物。检察机关依法行使检察权、监督权,执法行为的进行、司法结果的产生都有使社会公众产生信任的能力;社会公众通过执法活动、案件办理对检察机关进行评价,公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这样检察机关就获得了“被信任”的资格,公众能通过检察机关行使职权,体会到司法权的价值所在,感受到司法的作用,震慑于司法的权威,这样社会公众才会遇事找法、靠法,法治思维的逐渐产生又促进了检察机关执法、司法的质量和效率的提高,最终确立司法权威的树立。
2.检察公信力的生成是主观与客观的统一。就社会公众而言,对检察机关的司法行为的评价是一种主观判决和心理感受,具有强烈的主观意识。但是检察公信力的生成,并非单一的社会个体的主观评价和心理感受就能实现,而是整个社会公众的心理评价的整体态势,是一种事实状态,具有客观性。
3.检察公信力形成过程具有动态性。检察公信力是社会公众和检察机关两个主体之间的二维互动,是二者相互能动作用的产物。由于社会公众对检察机关既有正面评价,也有负面评价,检察公信力的形成实质上就是正面评价与负面评价相互作用、此消彼长,最终正面作用抵消负面作用的向上的动态发展过程。因此,检察机关在依法行使职权的过程中,要格外注意将司法行为产生的负面影响严格控制在最低程度,才能在最大程度上促进检察公信力的形成。
二、基层检察院检察公信力建设存在的问题
党的十八大以来,基层检察机关积极开展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三严三实”、“两学一做”学习教育,提高检察机关干警的党性觉悟和为人民服务宗旨;最高人民检察院出台了一系列的禁令、规定约束检察机关工作人员的八小时内和八小时之外的行等,目的皆在于提高社会公众对检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认同和信任,不断提高检察公信力,树立司法权威。但是,在现实情况中,基层检察机关在检察公信力建设过程中仍然存在一些问题:
(一)基层检察干警在执法理念上缺乏公信力意识。一些基层检察机关及其检察干警对检察公信力问题不够重视,对检察公信力的内涵与特征、重要性缺乏科学的判断和精准的把握,对于如何提高检察公信力茫然无措。部分基层检察机关及其干警缺乏政治意识和大局意识,不会正确把握严格执法和服务政治、服务大局的辩证关系,就案办案,只办大案、要案,只注重司法行为的法律效果,不注重案件办理的社会效果,不回应公众需求;部分基层检察机关及其干警在执法办案过程中,只一味强调办案质量,忽视案件办理的正当法律程序和细节,在细枝末节中损害了检察公信力;部分基层检察机关及其干警缺乏宗旨意识,不注重群众工作,没有把群众工作做实做细,导致一些案件案结事不了,当事人通过司法途径没有得到满意的结果,客观上造成公众对检察公信力的负面评价。
(二)基层检察干警自身执法水平还有待提高。“知屋漏者在宇下,知政失者在草野”。基层检察机关和检察干警是与群众联系最紧密的一环,社会公众对检察机关的评价,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对基层检察干警的具体执法行为、司法活动的认知与评价,但是当前基层检察队伍的整体素质和执法水平与社会公众的期待还有一定差距:一是基层检察干警的执法办案水平有待提高,依然存在司法行为不规范现象。二是依法进行司法活动过程中不注重办案与释法说理并举,只注重办案效果,不注重社会效果,忽视了当事人的理解和感受,一些案件虽然在办理过程中依法依程序,但由于缺乏必要的法律文书说理及事后的解释疑惑工作,当事人就无法理解和认可。 (三)检务不够透明,不够公开。检察院对社会公众来说有一种特别的“神秘感”,群众只知“检查院”而不知“检察院”,“神秘感”的产生缘于基层检察机关的检务公开的公开度和透明度不够。不公开、不透明,社会公众对检察机关的司法行为缺乏了解和监督,导致对检察机关的不信任,就会损害检察公信力。
三、推进检察公信力建设的对策
(一)树立程序正义理念,注重社会效果,提升检察公信力意识。程序正义是“看得见的正义”,公众对检察机关执法行为进行评价时,不仅仅关注执法行为结果的正当性,而且要看这种结果的形成过程或者结果据以形成的程序本身是否符合一些客观的正当性、合理性标准。树立程序正义的理念,在案件办理的过程中,既要讲办案结果的正确性,也要切实落实程序正义,注意办案程序的合法性,才能让公民在每一起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稳步推进检察公信力的建设。注重案件办理的社会效果,强化做到案件质量、效率与效果的统一。案件质量和社会效果是社会公众评判检察机关的重要指标,提高检察公信力,必须确保每一起案件的质量,严防冤假错案,严防放纵犯罪,严防伤害无辜,严防办案事故。[4]
(二)进一步转变执法方式,密切联系群众。传统的检察机关执法办案模式是单向式的,强调案件办理的法律效果,不注重与群众的沟通与互动。检察干警要进一步转变机械的执法办案方式,学会善于用法治思维分析问题,用法治方式引导群众合理表达诉求。一要加强宣传,让更多群众了解检察机关的工作职责,大力开展基层检察机关“送法进农村、送法进企业、送法进社区”法治宣传活动;适应新媒体时代,创新法治宣传方式和载体,充分利用新媒体、自媒体宣传检察机关,解决好信访不信法、信权不信法等问题,让人民群众真正感受到法治的公平正义。二要加强与人大代表的日常联系和互动交流。各级人民检察院对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并汇报工作,但是仍有人大代表提出不熟悉检察系统的工作的情况,因此,检察机关要切实加强与人大代表的日常联系,要善于运用多元化、多样式的沟通联系方式,立体化地向人大代表展示检察机关的工作职责和办案效果,主动接受人民代表和社会公众的监督,不断提升检察公信力。
(三)不斷改进执法行为。要坚持基层检察机关行使检察权的公开化、规范化,促使社会公众感受到司法行为的公平正义,产生对检察机关及其执法行为的认同及信任,不断提升检察公信力。一是要充分利用同步录音录像设备、执法记录仪等设备,及时固定证据,既可以保护犯罪嫌疑人合法权益,又可以进一步规范司法行为,更加有利于社会公众对检查机关执法行为的监督。二是深入推进检务公开工作。在信息时代,检察工作越是公开就越有公信力,越是及时主动公开,就越能促进公正司法,获得社会公众的信任。要加强检务公开机制的顶层设计,科学把握公开力度、公开方式、公开范围、公开载体等,用社会公众看得懂、方便看的形式,借助微信公众号推送、微博发布检务信息,贯彻執行“公开是惯例,不公开是例外”,将法律范围内允许公开的一切可以公开的信息予以及时、全面的公开,揭开检察机关行使职权的神秘面纱,增加检务透明度,使社会公众对检察机关的工作职责、工作流程从陌生到熟悉,从不了解到理解再到认同,做到坚持以公开促公正,以公正促公信力建设。
(四)提高业务素质,打造过硬检察队伍。基层检察队伍是公正司法的主体,是提高检察公信力的关键。一是应进一步深化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端正执法思想。二是着力建设高素质检察队伍,加强培训、管理和监督,促使检察干警增强政治意识、大局意识、责任意识、担当意识、法治意识、廉洁意识。三是广泛开展正规化专业培训,抓好专业人才培养工作,提高基层检察干警业务素养和执法能力。四是加强基层检察机关领导干部这个“关键少数”的作风建设,认真开展党的一系列学习教育活动,提高领导干部自我净化、自我革新、自我提高的能力。五是注重加强基层检察干警“政法干警核心价值观”教育,让“忠诚、为民、公正、廉洁”检察职业道德入心入脑,内化于心,外化于行。提高基层检察干警公正司法、清正廉洁自觉性,树牢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意识,树立基层检察队伍的良好形象,不断提高检察公信力。
四、结语
习近平总书记在全国政法工作会议上就做好政法工作作出重要指示:“全国政法机关要进一步提高政法工作亲和力和公信力,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保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在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中顺利推进。”提高基层检察机关的公信力,不仅是现阶段司法改革的应有之义,更是实现“两个一百年”目标的助推器,基层检察机关必须坚持执法为民、司法为民、改革创新,才能真正获得群众的理解、认同和信任。
参考文献:
[1]习近平在中国共产党第十八届中央委员会第四次全体会议中的讲话。
[2]中国社会科学院语言研究所词典编辑室编:《现代汉语词典》(第6版),商务印书馆2013年版,第452页。
[3]王守安主编,《检察公信力研究》,中国检察出版社,2015年第一版,第35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