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商法中连带责任问题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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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连带责任作为民商法的中规定的一种特殊的民事责任,其目的是在于补偿救济,以其本质上来讲,即是责任不是直接承担,而是为他人行为而承担,受害人在一定程度上反而受到了法律保护,如此一来,就会不可避免的产生一定的混乱和纠纷,我国民商法连带责任规定的欠缺正在此处。本文将从民商法中连带责任的概念下手,提出问题、逐步分析并提出相应修正方案。
  关键词:民商法 连带责任 利益
  一、民商法连带责任的基本概念及构成要件
  1、基本概念
  连带责任是一个在法律上存在一定分歧的法律概念,不同的法律相关学者对此作出不同但相近的概念,如:“连带责任是指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当事人对其共同债务全部承担或部分承担,并因此引起其内部债务关系的一种民事责任。当责任人为多人时,每个人都负有清偿全部债务的责任,各责任人之间有连带关系”。大多数概念都解释了连带责任的基本含义,总而言之,连带责任即是指责任中任一主体均须承担清偿责任的一种特殊民事责任。
  2、构成要件
  按照民商法中连带责任的基本理论,连带责任的确立需要以下四个构成要件:一、连带责任人须为两个或两个以上。由于连带责任的各债务人须连带承担债务,则责任人必须两人及两人以上,如保证合同中的主债务人和保证人等;二、连带责任人与债权人之间须存在债务关系。这是由于有了连带债务关系才会产生连带责任;三、连带责任的客体须是种类物。由于连带责任是主要财产责任且是能够被责任人分别承担的,因此客体须是种类物;四、承担须有法律明文规定或者当事人明确约定。连带责任的承担需遵循法律规定,或者由当事人自愿约定而确定连带责任的承担。其中,约定承担连带责任多出现于担保合同中。
  二、民商法中典型的连带责任
  民商法中所确定的不同的连带责任,能够从不同角度和标准来正确的确定民事件。以下为几个典型的连带责任。
  1、在共同行为之下造成的连带责任
  此类连带责任在民商法的规定中是需共同承担连带责任的,但实际执行中会出现不同考虑,如:一、若结果不是行为人主观有意为之,则不应承担连带责任;二、基于造成损害的事实,即既然已造成损害,就要承担连带责任。在实际的司法实践中,针对此不同情况下的连带责任判决也不同。
  2、由承担保证导致的连带责任
  这种情况的出现往往是由于没有明确承担保证中的内容和保证方式。那么,若在同一债务上存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保证人,要求明确担保人的责任,在没有做到这一点时,则担保人需共同承担所造成的责任。我国民商法中明文规定了由承保导致的连带责任,此规定有效的预防了此类连带责任的发生。
  3、在共同危险行为下产生的连带责任
  此类连带责任是指:当存在共同危险行为时,一旦无法明确责任人造成的损害结果,则共同危险行为人应承担连带责任。这种连带责任填补了民商法相关条例中对于共同危险行为造成的侵权行为的判决的空白,并获得法律认可。
  三、民商法中连带责任亟待解决的问题
  由于连带责任的存在使得权利人与连带责任人的利益有了一定冲突,因此民商法中所确定的连带责任还有一些列的需要解决的问题。
  1、诉讼主体的确定
  由上文可知,连带责任人有两个或两个以上,则权利人在起诉时可以向其中一人或几人或全部责任人提起诉讼。若权利人只向其中一人或几人提起诉讼,其他的连带责任人是否为共同被告?关于这一问题,司法实践中的观点和做法各不相同。程序法如《民事诉讼法》强调的是共同诉讼的必要,实体法如《民法通则》强调的是实际履行,二者规定并不一致。 因此,此类问题不可一概而论,可以分为两种情况探讨:一、对于一般连带责任,若权利人只向其中一人或几人提起诉讼,其他的连带责任人不应被追加为共同被告。如:合伙企业中的合伙人对企业的债务共同承担连带责任,但若债权人只向其中一个合伙人提起诉讼,该合伙人负有全部的清偿义务,法院无权追加其他的合伙人为共同被告。这是由于连带责任的特殊性质和权利人的自身意志所决定,法院不得强制要求其他责任人共同承担民事责任。二、对于补充连带责任,若权利人只向其中的一人或几人提起诉讼,其他连带责任人被追加为共同被告。如:交通事故机中,若受害人仅将车辆驾驶员或车辆所有人提起诉讼,则法院应将驾驶员和车辆所有人列为共同被告。这是由法律强制执行的。
  2、连带责任中具体责任的归属问题
  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存在着这样一种倾向:一旦确定责任人一并承担连带责任,就不再划分责任人之间的具体责任。这种做法势必产生另一起诉讼,如合伙人之间的追偿问题。 这一问题也有相应的解决方案:一、在一般连带责任中,若权利人将全部连带责任人共同列为被告,则应在保证权利人权利能够得以实现的前提下,以连带责任人之间的协议为依据来确定每一个连带责任人的具体责任;没有协议约定的,依法律的规定划分。二、在补充连带责任中,被告人数不因权利人提出的诉讼人数而转移,即所有责任人都被追加为被告。此时,应确定各责任人之间的责任及先后履行顺序,避免多余诉讼。
  四、总结
  总而言之,民商法中对连带责任的具体规定在某种程度上保护了权利人的合法权利,与此同时,损害了连带责任人的一定利益,这也正是民商法中关于连带责任所存在的弊端。在这个崇尚法律的现代化世界,法律的不断完善才会让人民享受更公平的待遇,人民的利益才会更大限度的得以保护。因此,民商法作为与人民生活息息相关的法律范本,只有尽快解决其所存在的问题,才会使人民的生活有更全面更可靠的保障。
  参考文献:
  [1]李军.民事连带责任刍议[J].法律适用.2004(04)
  [2]杨尚.论民法中的连带责任[J].消费导刊.2008(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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