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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本文从业务和资金两方面分析了消费金融公司与我国商业银行的竞争关系。业务方面,消费金融公司提供的个人耐用消费品贷款和一般用途个人消费贷款会对我国商业银行个人信贷业务造成一定冲击;资金方面,消费金融公司的成立会对我国商业银行的公司存款业务带来一定冲击,同时在信贷市场、货币资本市场给我国商业银行带来竞争压力。
【关键词】消费金融公司;商业银行;竞争关系
中图分类号:F83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8283(2010)09-0016-01
1 引言
为了从根本上解决我国消费信贷的困境,2009年5月12日银监会正式发布了《消费金融公司试点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该文件规定了消费金融公司的业务范围和成立条件,这意味着消费金融公司将成为我国金融市场上的一支新生力量。同年7月22日,银监会公布了《消费金融公司试点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试点办法》),宣布将在北京、天津、上海、成都四个城市开设专注于居民个人消费贷款业务的消费金融公司,意味着消费金融公司筹建的工作正式启动。截止今日,国内已有三家消费金融公司分别在北京、成都、上海正式营业,国内第一家外资消费金融公司也正在筹建。由于消费金融公司的多个业务领域和资金来源与我国商业银行存在重叠,消费金融公司的出台必然会给我国商业银行带来一定的竞争。
2 消费金融公司和我国商业银行的业务竞争关系
2.1 业务领域上的竞争
我国消费金融公司提供的消费贷款主要是为居民提供家用电器、电子产品购买等个人耐用消费品贷款以及用于个人及家庭旅游、婚庆、教育、装修等领域的一般用途个人贷款,这些领域内的贷款与我国商业银行提供的一些小额信贷、信用卡业务等具有很大的相似性。另外,我国消费金融公司目前尚处于起步阶段,尽管其业务领域并不涉及房地产贷款和汽车贷款,但参照国外经验,消费金融公司在不远的未来将取得长足的进步,在试点成功后银监会可能放松这方面的限制。
2.2 业务操作上的竞争
消费金融公司提供的信贷服务其本身具有的“独特优势”,这些优势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第一,贷款操作的简便性和服务方式的灵活性。消费金融公司发放的个人消费贷款通常无抵押、无担保,消费金融公司由于其单笔授信额度小,审批起来速度比较快。第二,服务对象的普遍性和服务领域的专一性。消费金融公司的贷款对消费者月收入没有进行硬性规定,只要消费者信用记录好,就可以申请到相应的个人消费贷款。第三,减轻了消费者的后顾之忧。在催收贷款的问题上,《试点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借款人不按照合同约定归还贷款本息的,消费金融公司应采取合法的方式进行催收,但不得采用威胁、恐吓、骚扰等不正当手段,这样的处理方式有助于减少消费者与金融机构之间的纠纷。
2.3 其他方面的竞争
为了使大众消费者尤其是低端消费者能够享用到便利的金融服务,消费金融公司的网点设置可以覆盖其自身分支机构、耐用消费品销售点、邮局网点等,而且,消费金融公司还可以与大型零售商、大型卖场结盟。消费金融公司的主要出资人为境内外金融机构和银监会认可的其他出资人,而其他出资人应包括有相当资本实力的非金融机构。只要符合消费金融公司的成立条件,一些大型的非金融企业(如大型家电生产商和销售公司)就可以出资成立自己的消费金融公司,而这些非金融企业在办理自己的消费信贷业务时具有其独特的行业竞争优势,很容易挤压一般商业银行的业务空间。
3 消费金融公司和我国商业银行的资金竞争关系
消费金融公司与我国商业银行之间的资金竞争关系主要体现在企业在银行存款和同业及其他金融机构存放和拆入款项两方面。在我国商业银行的经营过程中,客户存款一直是银行资金的主要来源,而且近年来公司存款所占的份额越来越大。《试点办法》的出台使得境内外一些大型企业可以注资成立自己的消费金融公司,或者成为消费金融公司的主要出资人或一般出资人,将原本存放在商业银行的资金投入到消费金融公司中来,从而大大减少了在我国商业银行中的客户存款,进而一定程度上影响我国商业银行的资金来源。同样,作为我国商业银行的第三大资金来源,同业及其他金融机构存放和拆入款项在保证我国商业银行充足的运营资本中发挥着重要的调节作用,而消费金融公司的参与会加大资金的竞争程度,从而一定程度上提高商业银行持续经营的资金成本。
消费金融公司与我国商业银行的资金竞争关系还可以体现在更多方面。根据《试点办法》规定,消费金融公司成立后,其业务范围还包括向金融机构借款、办理信贷资产转让,以及经批准发行金融债券等。也就是说,尽管消费公司不能吸纳公众存款,消费金融公司还是可以多渠道筹集资金,其融资渠道包括商业票据、公司债券和银行贷款。这些渠道无疑将加剧消费金融公司与我国商业银行在资金的竞争。
4 结束语
消费金融公司在我国属于新鲜事物,其出台具有重要的意义,一是有利于促进国内消费需求增长,提高消费对GDP的贡献;二是有利于健全我国的金融体系,更好地发挥金融体系对消费信贷的支持作用。本文从业务和资金两方面指出了消费金融公司和我国商业银行可能存在的竞争关系。有效处理我国商业银行和消费金融公司的关系,充分发挥各自在信贷服务上的优越性,对健全我国消费信贷金融体系和提高我国居民整体生活质量有重大的意义。
参考文献:
[1] 谢世清.我国消费金融公司发展的困境与出路[J].上海金融,2010,(4):83-85
[2] 张奎.简析消费金融公司对信用卡业务的影响[J].中国信用卡,2009,(6):58
[3] 陈琼,杨胜刚.消费金融公司发展:国际经验与中国的对策[J].中国金融,2009, (20):60-63
[4] 谭燕芝,李兰.论我国消费信贷的发展——基于借鉴美国消费信贷的视角[J].消费经济,2008,(03):33-37
[5] 胡延平.商业银行个人消费信贷面临的问题及对策研究[J].消费经济,2006, (6):54
【关键词】消费金融公司;商业银行;竞争关系
中图分类号:F83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8283(2010)09-0016-01
1 引言
为了从根本上解决我国消费信贷的困境,2009年5月12日银监会正式发布了《消费金融公司试点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该文件规定了消费金融公司的业务范围和成立条件,这意味着消费金融公司将成为我国金融市场上的一支新生力量。同年7月22日,银监会公布了《消费金融公司试点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试点办法》),宣布将在北京、天津、上海、成都四个城市开设专注于居民个人消费贷款业务的消费金融公司,意味着消费金融公司筹建的工作正式启动。截止今日,国内已有三家消费金融公司分别在北京、成都、上海正式营业,国内第一家外资消费金融公司也正在筹建。由于消费金融公司的多个业务领域和资金来源与我国商业银行存在重叠,消费金融公司的出台必然会给我国商业银行带来一定的竞争。
2 消费金融公司和我国商业银行的业务竞争关系
2.1 业务领域上的竞争
我国消费金融公司提供的消费贷款主要是为居民提供家用电器、电子产品购买等个人耐用消费品贷款以及用于个人及家庭旅游、婚庆、教育、装修等领域的一般用途个人贷款,这些领域内的贷款与我国商业银行提供的一些小额信贷、信用卡业务等具有很大的相似性。另外,我国消费金融公司目前尚处于起步阶段,尽管其业务领域并不涉及房地产贷款和汽车贷款,但参照国外经验,消费金融公司在不远的未来将取得长足的进步,在试点成功后银监会可能放松这方面的限制。
2.2 业务操作上的竞争
消费金融公司提供的信贷服务其本身具有的“独特优势”,这些优势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第一,贷款操作的简便性和服务方式的灵活性。消费金融公司发放的个人消费贷款通常无抵押、无担保,消费金融公司由于其单笔授信额度小,审批起来速度比较快。第二,服务对象的普遍性和服务领域的专一性。消费金融公司的贷款对消费者月收入没有进行硬性规定,只要消费者信用记录好,就可以申请到相应的个人消费贷款。第三,减轻了消费者的后顾之忧。在催收贷款的问题上,《试点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借款人不按照合同约定归还贷款本息的,消费金融公司应采取合法的方式进行催收,但不得采用威胁、恐吓、骚扰等不正当手段,这样的处理方式有助于减少消费者与金融机构之间的纠纷。
2.3 其他方面的竞争
为了使大众消费者尤其是低端消费者能够享用到便利的金融服务,消费金融公司的网点设置可以覆盖其自身分支机构、耐用消费品销售点、邮局网点等,而且,消费金融公司还可以与大型零售商、大型卖场结盟。消费金融公司的主要出资人为境内外金融机构和银监会认可的其他出资人,而其他出资人应包括有相当资本实力的非金融机构。只要符合消费金融公司的成立条件,一些大型的非金融企业(如大型家电生产商和销售公司)就可以出资成立自己的消费金融公司,而这些非金融企业在办理自己的消费信贷业务时具有其独特的行业竞争优势,很容易挤压一般商业银行的业务空间。
3 消费金融公司和我国商业银行的资金竞争关系
消费金融公司与我国商业银行之间的资金竞争关系主要体现在企业在银行存款和同业及其他金融机构存放和拆入款项两方面。在我国商业银行的经营过程中,客户存款一直是银行资金的主要来源,而且近年来公司存款所占的份额越来越大。《试点办法》的出台使得境内外一些大型企业可以注资成立自己的消费金融公司,或者成为消费金融公司的主要出资人或一般出资人,将原本存放在商业银行的资金投入到消费金融公司中来,从而大大减少了在我国商业银行中的客户存款,进而一定程度上影响我国商业银行的资金来源。同样,作为我国商业银行的第三大资金来源,同业及其他金融机构存放和拆入款项在保证我国商业银行充足的运营资本中发挥着重要的调节作用,而消费金融公司的参与会加大资金的竞争程度,从而一定程度上提高商业银行持续经营的资金成本。
消费金融公司与我国商业银行的资金竞争关系还可以体现在更多方面。根据《试点办法》规定,消费金融公司成立后,其业务范围还包括向金融机构借款、办理信贷资产转让,以及经批准发行金融债券等。也就是说,尽管消费公司不能吸纳公众存款,消费金融公司还是可以多渠道筹集资金,其融资渠道包括商业票据、公司债券和银行贷款。这些渠道无疑将加剧消费金融公司与我国商业银行在资金的竞争。
4 结束语
消费金融公司在我国属于新鲜事物,其出台具有重要的意义,一是有利于促进国内消费需求增长,提高消费对GDP的贡献;二是有利于健全我国的金融体系,更好地发挥金融体系对消费信贷的支持作用。本文从业务和资金两方面指出了消费金融公司和我国商业银行可能存在的竞争关系。有效处理我国商业银行和消费金融公司的关系,充分发挥各自在信贷服务上的优越性,对健全我国消费信贷金融体系和提高我国居民整体生活质量有重大的意义。
参考文献:
[1] 谢世清.我国消费金融公司发展的困境与出路[J].上海金融,2010,(4):83-85
[2] 张奎.简析消费金融公司对信用卡业务的影响[J].中国信用卡,2009,(6):58
[3] 陈琼,杨胜刚.消费金融公司发展:国际经验与中国的对策[J].中国金融,2009, (20):60-63
[4] 谭燕芝,李兰.论我国消费信贷的发展——基于借鉴美国消费信贷的视角[J].消费经济,2008,(03):33-37
[5] 胡延平.商业银行个人消费信贷面临的问题及对策研究[J].消费经济,2006, (6):5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