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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决腐败问题,法律控制的切入点一直局限于两处:加重对腐败者的刑罚和将尽可能多的腐败行为犯罪化。借助博弈论的分析方法,将立法者、执法者视为相互独立的主体,与腐败者进行"三人博弈",以博弈对局的确立来分析法律的运行机理和效力机制,分析法律对腐败行为的影响途径和程度,可以认为:法律对腐败犯罪控制力低的主要原因不在于刑罚轻,而在于陷入了激励悖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