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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对我国"航空强国"的重任,特别是近几年来国内航空专家呼吁开放低空空域的声势渐长,加快航空事业的发展,逐步开放低空空域已然成为趋势,由此而引发的民航法律纠纷必然增加,提前进行航空器对第三人的损害赔偿问题研究是十分有必要的。本论文将借鉴1952年《罗马公约》及其新公约草案,结合我国实际情况,针对我国《民用航空法》相关规定的缺陷展开分析,尝试构建新形势下航空器对第三人损害赔偿的理论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