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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贿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从字面上理解,一般老百姓是没有机会犯此罪的,但重庆微电机厂一名下岗多年并一直在家相夫教子的家庭妇女廖昆丽,却在今年2月10日,被渝中区法院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5年——
案件还得从廖昆丽的家庭说起。
夫唱妇随家庭妇女协同丈夫笑纳门面房
2001年11月,廖昆丽从重庆微电机厂下岗,此后一直在家相夫教子。廖昆丽的丈夫向曙从2000年上半年开始,担任重庆市港务集团所属全资国有公司、重庆长信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总工程师兼党支部书记。去年11月2日,向曙因受贿60万元被渝中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8年。
向曙受贿60万元不是偶然错误,这60万元是他在6个港口码头工程建设中捞取的,基本都是工程承建单位为了让其帮忙办事奉送的。
渝中区检察院在对向曙一案进行调查时,发现其中最大一起涉案27万元的犯罪事实,并非向曙一人完成,向曙妻子廖昆丽在其中起了举足轻重的作用。
去年12月23日,检方对廖昆丽涉嫌受贿犯罪向渝中区法院补充起诉。法院审理查明,廖昆丽在2002年伙同身为总工程师的丈夫,共同收受了他人奉送的一套价值27万元的商业门面房。
原来,2002年初的一天,廖昆丽在和丈夫向曙饭后散步时,对丈夫说:“我们家可以去买个门面,这样每月可以收上千元的租金,如果以后单位破产了,我还可以用自己的门面做点小生意。”当时,向曙没表态。
但没过多久,向曙就告诉廖昆丽,自己身为监理总工程师,在工程业主付款给施工单位的时候,必须要经过自己签字同意才能付款。在九龙坡大件码头工程中,承建方罗先云有求于他,准备送一套门面房给他。
罗先云提供了分别位于沙坪坝区和九龙坡区的两套门面房,让向曙夫妻选择。向曙带着廖昆丽先考察了沙坪坝区区政府附近的一门面房,廖昆丽嫌这里有点偏远,人流量不大。于是,她又随丈夫向曙来到位于九龙坡区杨家坪直港大道的一套门面房前。这套门面房离中心商圈近,所在区域又是餐饮业比较集中的地方,人气和商业气息都较浓。廖昆丽告诉向曙,她喜欢直港大道这套门面。向曙把妻子廖昆丽的选择结果告诉了罗先云。
事隔不久,向曙就给廖昆丽打电话,通知她立即前往直港大道,去办理购买门面房的相关手续。当廖昆丽赶到售房部时,等待她的除了售楼小姐之外,还有罗先云。在礼节性招呼后,罗先云从包里掏出了5万元购房首付款。签合同时,廖昆丽却拿出她母亲的身份证复印件,并告诉售楼小姐,以其母亲名义办理房产证。
廖昆丽是这样想的,这套门面房毕竟不是正当渠道所得,如果以夫妇俩名义办理房产证,可能会招惹麻烦,以自己母亲名义购买就能够掩人耳目。其实,她还有自己的“小九九”。在去年11月向司法机关写的一封悔过书中,她说道,自己没有工作,独自抚养孩子很艰难,为了防止丈夫将来和自己离婚,才在母亲不知情的情况下,把门面产权办到了母亲名下。
罗先云缴纳首付款的几个月后,售楼小姐给廖昆丽打电话,请她去交尾款。廖昆丽将此事告诉了丈夫。第二天,当她来到售房部时,罗先云的合伙人刘某已经在那里等候多时了。刘告诉廖昆丽:“这点小事就不劳你费心了,你就在售房部楼下等。”没多久,刘就将门面房的钥匙、购房发票和相关资料交给她。廖昆丽看了一下购房发票,上面写明购房金额有27万多元。
一个多月后,物管人员把产权证交给了她,在户主一项登记的是廖昆丽母亲的名字。这套门面房,廖昆丽一直用于出租,每月有1600元租金收入。
法庭较量家庭妇女能否成为职务犯罪主体
今年1月18日,渝中区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廖昆丽涉嫌受贿一案。检方提供的证据表明,在侦查期间,廖昆丽表示知道丈夫是通过受贿得到该门面房,对自己参与受贿也供认不讳,并为此感到非常后悔,自称“害了自己又害了丈夫”。但在当天开庭时,廖昆丽对检方指控受贿犯罪不能接受,同时辩称:“我是一个家庭妇女,怎么能受贿嘛,更不可能伙同丈夫一起受贿。”她说自己在家地位低,还不如孩子,对丈夫的收入也不清楚,更不清楚行贿人的身份及他们与丈夫的关系,只知道丈夫说有人要送门面房。不过她承认,自己去办理手续时,没有支付分文。
廖昆丽还说,在收受门面房过程中,自己只做了三件事:一是到直港大道实地查看后,和丈夫商量选定这套门面房;二是向丈夫提出用自己母亲的名义办理产权证;三是跟随行贿人去办理购房手续和交接门面。
最后,廖昆丽辩解说,自己只是一个家庭妇女,不是国家工作人员,并非职务犯罪的主体。
法院审理后,认定廖昆丽和向曙属共同受贿犯罪,廖在其中起的是辅助作用,处于次要地位,属于从犯。
对此,此案审判长解释说,刑法规定经济犯罪主体一般是国家工作人员。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2003年印发的《全国法院审理经济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精神,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帮助请托、帮忙说话或收受财物,或者共谋得到好处,都要以受贿论处。如果不是近亲属而是朋友,通过国家工作人员共同受贿,国家工作人员的朋友也构成受贿。这类犯罪的特征是非国家工作人员与国家工作人员相互勾结共同受贿。审判长还称,在此案中,向曙在收受门面房前告之了廖昆丽,夫妻二人还去看了门面房,廖在看后认为门面房地段不错,有升值潜力,随后还商量以母亲名义办理产权登记。在取得房产后,廖昆丽将其出租并将租金收益用在家庭中。廖昆丽的行为符合受贿罪的共犯特征。而廖昆丽本身没有职务上的便利,主要是利用了其丈夫的职务,考虑到她在犯罪中的作用和丈夫已被判刑入狱、赃款赃物也已退回,同时其家里上有老下有小等情况,法院综合评判后,以受贿罪判处其有期徒刑3年、缓刑5年。
警钟长鸣反贪必须严惩“贪内助”
据审理此案的渝中区法院有关法官介绍,贪官亲属被“连坐”并被判刑,在重庆还比较罕见,但此类案件在全国已经屡见不鲜。
每一个贪官的堕落轨迹各不相同,有的是为了满足自己的金钱欲望,有的是为了情人,有的是为了孩子,而其中更有不少是“贪内助”的贪婪怂恿所致——众多案例表明,在一个个中饱私囊、徇私枉法的贪官身后,往往有一个贪婪的内当家。山东省供销社原主任矫智仁因受贿160余万元受审时曾说过一句发人深省的话:“我戴的手铐有我的一半,也有我妻子的一半。”在矫智仁受贿案中,由其妻子钟福卿直接经手的就多达40余万元。
综观近年来的“贪内助”现象,应当引起有关部门甚至全社会的高度关注。这些“贪内助”或对其有职有权的家人的腐败行为视而不见,或同流合污,赤裸裸地帮助家人受贿、索贿、转赃,或订立攻守同盟,为其开脱罪责等。
令人欣慰的是,近年来,随着《全国法院审理经济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等法律法规的不断实施,已经有一些“贪内助”受到了法律的严厉制裁。如黑龙江省绥化市原市委书记马德之妻田雅芝因与其夫共同受贿370余万元,被法院以受贿罪判处无期徒刑。北京市交通局原副局长、首发公司原董事长兼党委书记毕玉玺之妻王学英因受贿23.1万余美元,被法院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此外,还有云南省原省长李嘉廷之妻王骁、公安部原副部长李纪周之妻程辛联、安徽省原副省长王怀忠之妻韩桂荣……近年来被查处的“贪内助”,光是被媒体广为报道过的就有数十人。
廖昆丽一案宣判后,在我市引起了较大反响,在一些国家工作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中产生了震动。廖昆丽在案发后写的一份《悔过书》中这样写道:“我是个十足的法盲,只知道盲目地服从丈夫。在丈夫堕落的过程中,我没有及时地拉他一把。我没有尽到一个妻子应尽的责任,是一个不称职的妻子,是我的拖累、我的无知毁了向曙、毁了这个家……”
案件还得从廖昆丽的家庭说起。
夫唱妇随家庭妇女协同丈夫笑纳门面房
2001年11月,廖昆丽从重庆微电机厂下岗,此后一直在家相夫教子。廖昆丽的丈夫向曙从2000年上半年开始,担任重庆市港务集团所属全资国有公司、重庆长信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总工程师兼党支部书记。去年11月2日,向曙因受贿60万元被渝中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8年。
向曙受贿60万元不是偶然错误,这60万元是他在6个港口码头工程建设中捞取的,基本都是工程承建单位为了让其帮忙办事奉送的。
渝中区检察院在对向曙一案进行调查时,发现其中最大一起涉案27万元的犯罪事实,并非向曙一人完成,向曙妻子廖昆丽在其中起了举足轻重的作用。
去年12月23日,检方对廖昆丽涉嫌受贿犯罪向渝中区法院补充起诉。法院审理查明,廖昆丽在2002年伙同身为总工程师的丈夫,共同收受了他人奉送的一套价值27万元的商业门面房。
原来,2002年初的一天,廖昆丽在和丈夫向曙饭后散步时,对丈夫说:“我们家可以去买个门面,这样每月可以收上千元的租金,如果以后单位破产了,我还可以用自己的门面做点小生意。”当时,向曙没表态。
但没过多久,向曙就告诉廖昆丽,自己身为监理总工程师,在工程业主付款给施工单位的时候,必须要经过自己签字同意才能付款。在九龙坡大件码头工程中,承建方罗先云有求于他,准备送一套门面房给他。
罗先云提供了分别位于沙坪坝区和九龙坡区的两套门面房,让向曙夫妻选择。向曙带着廖昆丽先考察了沙坪坝区区政府附近的一门面房,廖昆丽嫌这里有点偏远,人流量不大。于是,她又随丈夫向曙来到位于九龙坡区杨家坪直港大道的一套门面房前。这套门面房离中心商圈近,所在区域又是餐饮业比较集中的地方,人气和商业气息都较浓。廖昆丽告诉向曙,她喜欢直港大道这套门面。向曙把妻子廖昆丽的选择结果告诉了罗先云。
事隔不久,向曙就给廖昆丽打电话,通知她立即前往直港大道,去办理购买门面房的相关手续。当廖昆丽赶到售房部时,等待她的除了售楼小姐之外,还有罗先云。在礼节性招呼后,罗先云从包里掏出了5万元购房首付款。签合同时,廖昆丽却拿出她母亲的身份证复印件,并告诉售楼小姐,以其母亲名义办理房产证。
廖昆丽是这样想的,这套门面房毕竟不是正当渠道所得,如果以夫妇俩名义办理房产证,可能会招惹麻烦,以自己母亲名义购买就能够掩人耳目。其实,她还有自己的“小九九”。在去年11月向司法机关写的一封悔过书中,她说道,自己没有工作,独自抚养孩子很艰难,为了防止丈夫将来和自己离婚,才在母亲不知情的情况下,把门面产权办到了母亲名下。
罗先云缴纳首付款的几个月后,售楼小姐给廖昆丽打电话,请她去交尾款。廖昆丽将此事告诉了丈夫。第二天,当她来到售房部时,罗先云的合伙人刘某已经在那里等候多时了。刘告诉廖昆丽:“这点小事就不劳你费心了,你就在售房部楼下等。”没多久,刘就将门面房的钥匙、购房发票和相关资料交给她。廖昆丽看了一下购房发票,上面写明购房金额有27万多元。
一个多月后,物管人员把产权证交给了她,在户主一项登记的是廖昆丽母亲的名字。这套门面房,廖昆丽一直用于出租,每月有1600元租金收入。
法庭较量家庭妇女能否成为职务犯罪主体
今年1月18日,渝中区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廖昆丽涉嫌受贿一案。检方提供的证据表明,在侦查期间,廖昆丽表示知道丈夫是通过受贿得到该门面房,对自己参与受贿也供认不讳,并为此感到非常后悔,自称“害了自己又害了丈夫”。但在当天开庭时,廖昆丽对检方指控受贿犯罪不能接受,同时辩称:“我是一个家庭妇女,怎么能受贿嘛,更不可能伙同丈夫一起受贿。”她说自己在家地位低,还不如孩子,对丈夫的收入也不清楚,更不清楚行贿人的身份及他们与丈夫的关系,只知道丈夫说有人要送门面房。不过她承认,自己去办理手续时,没有支付分文。
廖昆丽还说,在收受门面房过程中,自己只做了三件事:一是到直港大道实地查看后,和丈夫商量选定这套门面房;二是向丈夫提出用自己母亲的名义办理产权证;三是跟随行贿人去办理购房手续和交接门面。
最后,廖昆丽辩解说,自己只是一个家庭妇女,不是国家工作人员,并非职务犯罪的主体。
法院审理后,认定廖昆丽和向曙属共同受贿犯罪,廖在其中起的是辅助作用,处于次要地位,属于从犯。
对此,此案审判长解释说,刑法规定经济犯罪主体一般是国家工作人员。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2003年印发的《全国法院审理经济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精神,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帮助请托、帮忙说话或收受财物,或者共谋得到好处,都要以受贿论处。如果不是近亲属而是朋友,通过国家工作人员共同受贿,国家工作人员的朋友也构成受贿。这类犯罪的特征是非国家工作人员与国家工作人员相互勾结共同受贿。审判长还称,在此案中,向曙在收受门面房前告之了廖昆丽,夫妻二人还去看了门面房,廖在看后认为门面房地段不错,有升值潜力,随后还商量以母亲名义办理产权登记。在取得房产后,廖昆丽将其出租并将租金收益用在家庭中。廖昆丽的行为符合受贿罪的共犯特征。而廖昆丽本身没有职务上的便利,主要是利用了其丈夫的职务,考虑到她在犯罪中的作用和丈夫已被判刑入狱、赃款赃物也已退回,同时其家里上有老下有小等情况,法院综合评判后,以受贿罪判处其有期徒刑3年、缓刑5年。
警钟长鸣反贪必须严惩“贪内助”
据审理此案的渝中区法院有关法官介绍,贪官亲属被“连坐”并被判刑,在重庆还比较罕见,但此类案件在全国已经屡见不鲜。
每一个贪官的堕落轨迹各不相同,有的是为了满足自己的金钱欲望,有的是为了情人,有的是为了孩子,而其中更有不少是“贪内助”的贪婪怂恿所致——众多案例表明,在一个个中饱私囊、徇私枉法的贪官身后,往往有一个贪婪的内当家。山东省供销社原主任矫智仁因受贿160余万元受审时曾说过一句发人深省的话:“我戴的手铐有我的一半,也有我妻子的一半。”在矫智仁受贿案中,由其妻子钟福卿直接经手的就多达40余万元。
综观近年来的“贪内助”现象,应当引起有关部门甚至全社会的高度关注。这些“贪内助”或对其有职有权的家人的腐败行为视而不见,或同流合污,赤裸裸地帮助家人受贿、索贿、转赃,或订立攻守同盟,为其开脱罪责等。
令人欣慰的是,近年来,随着《全国法院审理经济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等法律法规的不断实施,已经有一些“贪内助”受到了法律的严厉制裁。如黑龙江省绥化市原市委书记马德之妻田雅芝因与其夫共同受贿370余万元,被法院以受贿罪判处无期徒刑。北京市交通局原副局长、首发公司原董事长兼党委书记毕玉玺之妻王学英因受贿23.1万余美元,被法院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此外,还有云南省原省长李嘉廷之妻王骁、公安部原副部长李纪周之妻程辛联、安徽省原副省长王怀忠之妻韩桂荣……近年来被查处的“贪内助”,光是被媒体广为报道过的就有数十人。
廖昆丽一案宣判后,在我市引起了较大反响,在一些国家工作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中产生了震动。廖昆丽在案发后写的一份《悔过书》中这样写道:“我是个十足的法盲,只知道盲目地服从丈夫。在丈夫堕落的过程中,我没有及时地拉他一把。我没有尽到一个妻子应尽的责任,是一个不称职的妻子,是我的拖累、我的无知毁了向曙、毁了这个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