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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似盗非盗,似贪非贪,似骗非骗”内幕交易使得公平,公开,公正的证券市场原则和诚实守信的市场精神遭受严重的破坏。本文通过对内幕交易犯罪构成、犯罪特点和法律规制分析来初探我国内幕交易问题。
关键词:内幕交易;老鼠仓;信息披露
2014年7月,我国的股市迎来了新一轮热潮,与此同时,相继爆出多起“老鼠仓”丑闻。“最赚钱的老鼠”苏竞、“最大手笔的老鼠”马乐、“最狡猾的老鼠”郑拓纷纷加入了监狱风云。“老鼠仓”是一种典型的内幕交易,它是指证券从业人员在用公有资金拉升股价之前,先用个人、机构负责人、操盘手及其亲属或关系户的资金在低位建仓,待用公有资金将股价拉升到高位后,率先卖出个人仓位而获利的行为。
一、内幕交易的犯罪构成特征
证券内幕交易是一种证券投机和欺诈交易行为,是证券犯罪的一种常见形态。它是指内幕人员或其他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员,以获取利益或减少损失为目的,自己利用或是建议他人利用该信息进行证券交易,或泄露内幕信息使他人从事证券交易的活动。
(一)特殊的犯罪主体
刑法修正案(七)将内幕交易的犯罪主体规定为“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商业银行、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的从业人员以及有关监管部门或者行业协会的工作人员”。从中不难看出,内幕交易的主体具有特殊性,主要是持有重要的非公开的内幕信息的人。
(二)内幕交易的目的是获取利益
内幕交易的目的显而易见,就是为了获得不当利益。该不当利益包括直接增加收益,也包括避免经济损失。
(三)犯罪行为是特定行为
内幕交易的行为人实施了在用客户资金买入证券或者其衍生品、期货或者期权合约等金融产品前,自己先行买入,或者在卖出前,自己先行卖出等行为,该行为可以是自己交易,也可以明示或暗示他人交易。
(四)“情节严重的”才构成犯罪
情节严重主要有三种情形。一是多次进行内幕交易的;二是非法获利数额巨大的,三是对客户资产造成严重损失的等情形。
二、我国内幕交易犯罪中的特点
(一)违法“成本低”,内幕交易处罚力度不足
我国法律规定:“证券、期货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或者非法获取证券、期货交易内幕信息的人员,在涉及证券的发行,证券、期货交易或者其他对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尚未公开前,买入或者卖出该证券,或者从事与该内幕信息有关的期货交易,或者泄露该信息,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上述交易活动,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从该法条不难看出,要受到刑事处罚要达到情节严重的条件,该罪的起刑点和同为财产犯罪的其它罪行相比(如盗窃罪)要高的多。因此,内幕交易犯罪的违法风险要低的多,然而潜在的受益巨大,哪怕将上百万财富据为己有,也并非一定会被追究刑事责任,可谓违法“成本低”。
与美国《内幕交易及证券欺诈制裁法》中规定的最高可达250万美元的行政罚款和《公众公司会计改革和投资者保护法》规定的内幕交易在证券市场获利,最多可监禁25年的规定相比,我国的法律规定最重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处罚力度明显不足。
(二)法人单位承担责任小
大量内幕交易與公司管理存在漏洞有关,可法人单位须承担的责任比较小。据权威统计,2011至2013年间,在证监会处罚内幕交易的个人达116人,而受处罚的法人主体仅为5家。
(三)内幕交易犯罪呈现变化趋势
近些年,证券市场内幕交易出现诸多变化。首先,随着上市公司的整合,利用上市公司并购重组信息进行内幕交易的案件明显增多;其次,内幕信息知情人增多,涉案主体身份更加多元化;再次,内幕交易手段越来越隐蔽和复杂;最后,涉案主体通过将内幕信息泄露给亲属朋友或直接控制自己亲属的账户进行交易已经成为内幕交易的主要形式。
三、杜绝内幕交易的建议
(一)制定专门法规
目前,治理内幕交易的相关法律法规分散于《公司法》、《证券法》、《证券投资基金法》、《中国证监会股票发行核准程序》、《上市公司新股发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股东持股变动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中,没有形成统一的规范,这不利于制止我国内幕交易越来越泛滥的趋势。因此,制定专门的《反内幕交易法》迫在眉睫。
(二)建立内幕交易民事责任的赔偿制度
我国《证券法》中缺乏民事责任的规定,对内幕交易的处罚规定多为行政或刑事处罚,这不利于对投资者的利益进行保护,应该建立内幕交易的民事赔偿制度,使侵权人承担内幕交易的民事责任。因从事内幕交易给投资者造成损失者,依法应当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
(三)加大行政处罚以及刑事审判力度
国际上,对于金融、证券领域的犯罪的非常重视,处罚力度非常大。有些国家甚至规定,一旦发现有内幕交易,将会致使该上市公司濒临破产甚至刑事处罚,使之丧失再次违法的经济能力。但是在我国处罚的力度与内幕交易者取得利益的高回报率不对等,因此不可避免在巨大利益的驱动下越来越多的人们开始进行内幕交易。应该加大行政处罚以及刑事审判的力度,使内幕交易者在法律面前不敢犯罪,让“老鼠们”无处藏身。只有这样才能有效保证证券市场的公开、公平、公正的环境,才能增加广大投资者的安全感,使我国证券市场健康蓬勃发展。
关键词:内幕交易;老鼠仓;信息披露
2014年7月,我国的股市迎来了新一轮热潮,与此同时,相继爆出多起“老鼠仓”丑闻。“最赚钱的老鼠”苏竞、“最大手笔的老鼠”马乐、“最狡猾的老鼠”郑拓纷纷加入了监狱风云。“老鼠仓”是一种典型的内幕交易,它是指证券从业人员在用公有资金拉升股价之前,先用个人、机构负责人、操盘手及其亲属或关系户的资金在低位建仓,待用公有资金将股价拉升到高位后,率先卖出个人仓位而获利的行为。
一、内幕交易的犯罪构成特征
证券内幕交易是一种证券投机和欺诈交易行为,是证券犯罪的一种常见形态。它是指内幕人员或其他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员,以获取利益或减少损失为目的,自己利用或是建议他人利用该信息进行证券交易,或泄露内幕信息使他人从事证券交易的活动。
(一)特殊的犯罪主体
刑法修正案(七)将内幕交易的犯罪主体规定为“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商业银行、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的从业人员以及有关监管部门或者行业协会的工作人员”。从中不难看出,内幕交易的主体具有特殊性,主要是持有重要的非公开的内幕信息的人。
(二)内幕交易的目的是获取利益
内幕交易的目的显而易见,就是为了获得不当利益。该不当利益包括直接增加收益,也包括避免经济损失。
(三)犯罪行为是特定行为
内幕交易的行为人实施了在用客户资金买入证券或者其衍生品、期货或者期权合约等金融产品前,自己先行买入,或者在卖出前,自己先行卖出等行为,该行为可以是自己交易,也可以明示或暗示他人交易。
(四)“情节严重的”才构成犯罪
情节严重主要有三种情形。一是多次进行内幕交易的;二是非法获利数额巨大的,三是对客户资产造成严重损失的等情形。
二、我国内幕交易犯罪中的特点
(一)违法“成本低”,内幕交易处罚力度不足
我国法律规定:“证券、期货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或者非法获取证券、期货交易内幕信息的人员,在涉及证券的发行,证券、期货交易或者其他对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尚未公开前,买入或者卖出该证券,或者从事与该内幕信息有关的期货交易,或者泄露该信息,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上述交易活动,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从该法条不难看出,要受到刑事处罚要达到情节严重的条件,该罪的起刑点和同为财产犯罪的其它罪行相比(如盗窃罪)要高的多。因此,内幕交易犯罪的违法风险要低的多,然而潜在的受益巨大,哪怕将上百万财富据为己有,也并非一定会被追究刑事责任,可谓违法“成本低”。
与美国《内幕交易及证券欺诈制裁法》中规定的最高可达250万美元的行政罚款和《公众公司会计改革和投资者保护法》规定的内幕交易在证券市场获利,最多可监禁25年的规定相比,我国的法律规定最重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处罚力度明显不足。
(二)法人单位承担责任小
大量内幕交易與公司管理存在漏洞有关,可法人单位须承担的责任比较小。据权威统计,2011至2013年间,在证监会处罚内幕交易的个人达116人,而受处罚的法人主体仅为5家。
(三)内幕交易犯罪呈现变化趋势
近些年,证券市场内幕交易出现诸多变化。首先,随着上市公司的整合,利用上市公司并购重组信息进行内幕交易的案件明显增多;其次,内幕信息知情人增多,涉案主体身份更加多元化;再次,内幕交易手段越来越隐蔽和复杂;最后,涉案主体通过将内幕信息泄露给亲属朋友或直接控制自己亲属的账户进行交易已经成为内幕交易的主要形式。
三、杜绝内幕交易的建议
(一)制定专门法规
目前,治理内幕交易的相关法律法规分散于《公司法》、《证券法》、《证券投资基金法》、《中国证监会股票发行核准程序》、《上市公司新股发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股东持股变动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中,没有形成统一的规范,这不利于制止我国内幕交易越来越泛滥的趋势。因此,制定专门的《反内幕交易法》迫在眉睫。
(二)建立内幕交易民事责任的赔偿制度
我国《证券法》中缺乏民事责任的规定,对内幕交易的处罚规定多为行政或刑事处罚,这不利于对投资者的利益进行保护,应该建立内幕交易的民事赔偿制度,使侵权人承担内幕交易的民事责任。因从事内幕交易给投资者造成损失者,依法应当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
(三)加大行政处罚以及刑事审判力度
国际上,对于金融、证券领域的犯罪的非常重视,处罚力度非常大。有些国家甚至规定,一旦发现有内幕交易,将会致使该上市公司濒临破产甚至刑事处罚,使之丧失再次违法的经济能力。但是在我国处罚的力度与内幕交易者取得利益的高回报率不对等,因此不可避免在巨大利益的驱动下越来越多的人们开始进行内幕交易。应该加大行政处罚以及刑事审判的力度,使内幕交易者在法律面前不敢犯罪,让“老鼠们”无处藏身。只有这样才能有效保证证券市场的公开、公平、公正的环境,才能增加广大投资者的安全感,使我国证券市场健康蓬勃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