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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票救济理论上的失票包括相对丧失与绝对丧失。失票救济制度的重点是指票据的相对丧失。公示催告程序所能救济的失票范围与挂失止付所能救济的失票范围应保持一致;票据公示催告程序将加大票据持有人的义务,并且使票据的流动性产生重大影响,应当尽可能采取更加便利的救济方式。空白票据的可运用申请公示催告程序救济,失票救济制度的发展,需要进一步扩张救济的失票人范围。对于公示催告期间的转让票据行为,潜在票据受让人没有尽适当的注意义务关注票据的现状,由此产生的后果应当由票据受让人自己承担。对于未申报权利的善意取得者在除权判决后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