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我国外贸法基本原则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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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经济全球化的发展,使世界各国的联系越来越紧密,而由于各个国家在文化、历史传统等方面的差异,再加上国际贸易中对国家利益的优先考虑,就不可避免地会出现贸易的摩擦,但和平与发展仍是时代的主题,合作和发展才是硬道理。所以,为了减少国际贸易中的争端就要求我们要不断地推动我国对外贸易法的完善和发展。
  关键词:经济全球化;国家利益;对外贸易法
  一、我国对外贸易法的颁布
  我国外贸法于1994年5月12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1994年7月1日起施行。经济的快速发展,使得1994年外贸法已不能适应经济发展的需要。于是,2004年4月6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修订通过,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即我国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简称外贸法。
  对于制定外贸法的目的,从外贸法的内容我们就可以了解,2004年新修订的外贸法总则第一条明确规定:“为了扩大对外开放,发展对外贸易,维护对外贸易秩序,保护对外贸易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制定本法。”而1994外贸法总则第一条明确规定:“为了发展对外贸易,维护对外贸易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制定本法。”从外贸法总则内容的变化我们可以看出2004年修订的外贸法的目的较1994年有很大变化,2004年的外贸法较1994年增加了 “扩大对外开放、保护对外贸易经营者的合法权益”的规定,为什么2004年的外贸法会增加关于“扩大对外开放和保护外贸经营者合法权益”的规定呢?
  对于2004年贸易法增加的“扩大对外开放”,笔者认为原因有以下几点:第一,历史发展趋势的必然选择。二战以后,和平与发展逐渐成为时代的主题,在这一主题所带来的稳定的政治、经济、文化环境下,各国经济快速发展,贸易联系日益紧密,为了促进我国经济的飞跃,无疑就要求我国要不断扩大对外开放的范围、水平和层次;第二,有利于我国经济贸易的发展。经济的快速发展要求我国要不断扩大对外开放水平以积极地利用来自外国的资金、设备、先进的管理经验等,把扩大对外开放写进《对外贸易法》是我国经济贸易发展的要求;第三,社会可持续发展的要求。相对于人类的无限需求来讲,各种资源具有一定的稀缺性,在国际贸易中各国可以出口自己具有比较优势的产品,由于比较优势一般本国所拥有的较为丰富的资源所创造的产品或服务,所以,这样不仅可以降低各国开展对外贸易的成本,而且更重要的可以是节约本国的稀缺资源,促进社会的可持续发展;第四,积极履行我国加入WTO的承诺的需要。我国2001年加入WTO,作为入世的门槛费,曾在多方面许下承诺,2004年加入的“扩大对外开放”原则符合WTO相关法则的要求,是我国积极履行入世承诺的体现。
  对于2004年外贸法增加 “保护外贸经营者合法权益”的规定,笔者认为原因有以下几点:第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需要。一直以来我国大部份经营主体的市场都是在国内,但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发展,各国的联系越来越紧密,全球化对我国的影响更加深刻,为了应对全球化,也为了扭转国内企业过分依赖国内市场的局面,故在2004年外贸法增加的“保护外贸经营者合法权益”以鼓励外贸经营者走出国门,走向世界,积极融入国际贸易的大潮;第二,国际贸易壁垒重重。贸易壁垒又称贸易障碍,是指一国对国外商品、劳务交换所实行的各种限制措施,由于国际贸易壁垒的主体是国家,相比之下,企业在国际贸易壁垒中处于劣势,所以,为适应国际贸易发展新趋势,国家在2004年外贸法中增加了“保护外贸经营者合法权益”的规定以适应贸易发展的需要;第三,国际贸易风险多。由于国际贸易是跨越国家界限开展的贸易,再加上各国历史传统、社会习俗的差异使得国际贸易比国内贸易面临更多的价格、政策、汇率等方面的风险,为了规避这些风险,鼓励国内企业开展国际贸易,无疑要保护外贸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二、我国《对外贸易法》的基本原则及意义
  对外贸易法的基本原则是制定贸易法律法规的基础,它是指贯穿于外贸立法、执法、司法及守法始终的、具有普遍性指导意义的法制指导原则。
  (一)实行全国统一的对外贸易制度的原则
  我国《对外贸易法》第四条明确规定:国家实行统一的对外贸易制度,依法维护公平的、自由的对外贸易秩序。全国统一的对外贸易制度,即指由中央统一制定,在全国范围内实行的制度。把实行统一的对外贸易制度作为我国开展对外贸易的首要原则,为我国对外贸易的长期稳定发展奠定基础;在实践中统一的对外贸易制度的规定使所有的外贸经营者在贸易中处于同等的竞争地位,有利于营造公平的竞争环境;此外,实行全国统一的对外贸易制度与WTO所倡导的各成员国应以统一方式实施国际贸易法律制度的号召相一致。
  (二)维护公平、自由的对外贸易秩序
  我国《对外贸易法》第4条规定:维护公平、自由的对外贸易秩序。对内来讲,这一规定有利于为我国的外贸经营者提供自由、平等的竞争环境,维护其独立自主的经营地位;对外则主要是针对其他国家在国际贸易中做出的倾销、补贴等有损公平贸易秩序的行为做出规定。
  (三)货物与技术自由进出口
  我国《对外贸易法》第15条规定:国家准许货物与技术的自由进出口。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把货物、技术的自由进出口以法律的形式予以规定,表明了国家要求政府减少对外贸经营者的行政干预,鼓励外贸经营者自由、公平、积极开展国际贸易的立法指导思想。
  (四)促进国际服务贸易的逐步发展
  我国《对外贸易法》第22条规定:国家促进国际服务贸易的逐步发展。我国的对外贸易中,货物贸易占据绝对优势,而服务贸易的发展则相对缓慢,《对外贸易法》规定的:“国家促进国际服务贸易的逐步发展”符合我国国情,同时也符合GATT关于发展中国家逐步开放服务贸易的原则。
  (五)在多边、双边贸易关系中坚持平等互利、互惠对等的原则   我国《对外贸易法》对如何处理外贸关系作了规定,总的就是平等互利原则和互惠、对等原则。其主要体现:一是我国《对外贸易法》23条规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在国际服务贸易方面根据所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协定中所作的承诺,给予其他缔约方、参加方市场准入和国民待遇;二是任何国家或地区在贸易方面对我国采取歧视性的禁止、限制或者其他类似措施时,我国可以依据实际情况对其采取相应的措施。即我国《对外贸易法》第24、25条规定的在我国的国家利益受到损害时,国家可以采取的限制或禁止服务贸易的相关规定。
  (六)促进对外贸易发展
  我国《对外贸易法》第34条 国家采取进出口信贷、出口退税及其他对外贸易促进措施,发展对外贸易。第36条,中国国际贸易促进组织依照章程开展对外联系,举办展览,提供信息、咨询服务和其他对外贸易促进活动。第37条,国家扶持和促进民族自治地方和经济不发达地区发展对外贸易。从外贸法34、36及37条相关规定我们可以看出国家对我国对外贸易发展的重视,把“促进对外贸易发展”作为我国外贸法的最终原则足以表明我国《对外贸易法》的宗旨及归宿,这一根本原则对于我国对外贸易的发展具有重大意义。
  三、完善我国对外贸易法的建议
  (一)要强调外贸易法作为基本法的地位
  我国自2001年加入WTO以来,为了履行入世的承诺,我国对与国际贸易相关的法律法规进行了较大的修订和完善,但由于我国的对外贸易法律体系包含多层次的法律、法规、规章及地方性法规。因此,在对我国的《对外贸易法》进行修改时应该突出其所处的主导地位,体现其对我国对外贸易法律法规的指导性作用,强调其各项规定的原则性及基础性。同时,也要注意协调其与相关外贸法规的关系。
  (二)应该坚持权利与义务并重的原则
  从WTO规则本身来讲,是以义务体系为原则,以权力体系为例外,即其本身通过对成员国的义务做出规定,并尽量要求成员国以本国国情为基础,以WTO的规则为指导,不断地调整本国外贸法,来减少成员国贸易的壁垒以此来促进国际贸易的发展。我国入世以后,积极履行加入WTO的承诺,但是,在积极履行承诺与WTO接轨的同时也存在着一种重义务,轻权利的倾向。如在近年来国际上多次出现的重大反倾销案例中,以美国对中国太阳能产品反倾销为例,美国等WTO成员在享受我国的优惠政策的同时却把我国推上了被告席,而我国企业面对这一局面普遍采用的就是一种妥协的态度,这其实是对我国加入WTO所享有平等贸易权利的放弃,无疑会损害我国对外贸易的发展,这也告诫我们在进行国际贸易过程中,要学会运用WTO、GATT等相关贸易规则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应该坚持权利与义务并重的原则才是制胜之道,不能只履行义务而不享受权利。
  (三)我国《对外贸易法》的完善要以WTO、GATT等国际贸易规则为基础
  据世界贸易组织专家估计,当今全球贸易的一半左右都是在区域集团内部进行的,这就意味着WTO等国际贸易法律法规在未来相当长的时间内都会是各国开展国际贸易和解决贸易争端的主要依据,所以,我国《对外贸易法》的完善要以WTO、GATT等国际贸易规则为基础,加快与国际接轨的步伐才能为解决贸易争端提供可靠保障,进而扭转我国在国际贸易摩擦中所处的不利地位。
  (四)我国《对外贸易法》要加快服务、技术贸易的立法进程
  随着货物贸易白热化状态的出现,未来社会的贸易竞争将转移到服务、技术领域,为了加快我国服务、技术贸易的发展,就要求《对外贸易法》要加快服务、技术贸易的立法进程,以为我国国际服务、技术贸易的开展提供法制保障。
  参考文献:
  [1]田晓云.外国法制史[J].北方工业大学学报,2004,第16卷,(2).
  [2]曾建明,陈治东.国际经济法专论[M].法律出版社,2000, 第208页.
  [3]公平竞争原则对《对外贸易法》的影响,http://www.wtolaw. gov.cn,2003-06-26.
  [4]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1994年5月12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中国政府公开信息整合服务平台, http://govinfo.nlc.gov.cn.
  作者简介:
  沈贾贾(1990~),女,河南许昌人,西南民族大学法学院2014级硕士研究生,法律硕士(非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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