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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前不久,某县国税局稽查人员对A公司进行税务检查时,发现该公司2004年8月从B市C公司取得的3份增值税专用发票有虚开的嫌疑。稽查人员通过金税工程协查系统向B市发函协查证实,确认属于虚开,并取得纸质的证明材料。随后,稽查人员进一步检查,发现该公司上年度也有4份从C公司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税务机关对这7张增值税专用发票所列进项税额25万元不予抵扣,并在履行相应告知和听证程序后,对A公司作出《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处罚款12.5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