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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2006年2月15日,财政部颁布了新的企业会计准则,并于2007年在上市公司中正式实施。对比以前施行的企业会计准则,新企业会计准则发生了较大的变化,其中职工薪酬的应用成为一大亮点。《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中首次对职工薪酬的定义和内涵进行了系统的规范,随之职工薪酬会计科目的设置、会计处理的方法和信息披露都发生了相应的变化。本文对职工薪酬的会计与税法进行了对比分析,并提出了相应的建议。
关键词:新旧准则;职工薪酬;差异;建议
中图分类号:F272.9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1)07-0139-01
一、职工薪酬的会计与税法对比分析
(一)企业所得税法
在新职工薪酬准则颁布和实施的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一条明确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财务、会计处理办法与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一致的,应当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计算”。会计和税法存在着不一致,下面从职工薪酬的具体内容作出财税差异分析:
1.工资方面的差异
根据相关税法规定,目前执行企业工资支出为合理的工资支出。企业所得税法中作为扣除项目的“工资、薪金支出”,是企业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在任职或有雇佣关系的员工的所有现金或非现金形式的合理的劳动报酬并符合相应条件,因此存在差异。
2.职工福利费
新会计准则未对现行的应付福利费处理做出规范,采用按实列支的处理办法。相关税法规定:“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税法上改变了以前计提列支的办法,按规定据实列支,超过税法规定允许列支的部分调整应纳税所得额。
3.两项经费的计量差异
新职工薪酬准则规定:每月按照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2%向工会拨缴工会经费,并凭工会经费拨缴款专用收据在税前扣除;教育经费按照职工工资总额的1.5%足额提取,从业人员技术要求高、培训任务重、经济效益较好的企业,可按2.5%提取。而税法规定,职工工会经费和职工教育经费是以计税工资总额作为基数计算扣除的。企业实际发放的工资总额合理部分可以扣除;超过部分不允许扣除。
4.各种保险费的计量差异
新职工薪酬准则中,企业按照国务院、各地方政府或企业年金计划规定的基准和比例计算,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缴纳的五险,以及企业以购买商业保险形式提供给职工的各种保险待遇都属于企业提供的职工薪酬,应当按照职工薪酬的原则进行确认、计量和披露。
而根据税法规定:企业为全体雇员按国家规定向劳动社会保障部门或其指定机构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基本失业保险费,按经省级税务机关确认的标准交纳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按国家规定为特殊工种职工支付的法定人身安全保险,可以扣除。企业为全体雇员按国务院或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比例或标准缴纳的补充养老保险、补充医疗保险,可以在税前扣除。企业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商业保险费,不得扣除。
5.住房公积金
新职工薪酬准则中,企业按照国家规定的基准和比例计量的住房公积金,均计人成本费用。在相关税法规定中,企业依照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范围和标准为职工缴纳的住房公积金,准予扣除;而企业负担的住房公积金不作为工资薪金支出,不给予税前扣除。
6.其他与获得职工提供的服务相关的支出
新准则中其他与获得职工提供的服务相关的支出较广,税法上应仔细鉴别,有部分并非是税法意义上的工资总额内容。税法上雇员向纳税人投资而分配的股息性所得;根据国家或省级政府的规定为雇员支付的社会保障性缴款;从已提取职工福利基金中支付的各项福利支出;各项劳动保护支出;雇员调动工作的旅费和安家费;独生子女补贴等都不属于工资薪金的范畴,都将不予税前扣除。准则规定股份支付可作为预计负债计入当期损益,税法要求在实际发放时才能税前扣除,因此形成的暂时性差异,应进行纳税调整。
(二)流转税法
主要是新职工薪酬准則中的非货币性福利部分涉及到有关的流转税方面。企业以自己生产的产品作为福利发放给职工的,应计入成本费用的职工薪酬金额以公允价值计量,计入营业收入,同时结转成本,但要根据相关税收规定,视同销售计算增值税销项税额。外购商品发放给职工作为福利的,也应根据相关税收规定,将已交纳的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企业将自产的应税消费品用于职工福利方面的,也要视同销售,依法缴纳消费税。
二、关于职工薪酬准则与税法差异进一步协调的建议
第一,统一职工薪酬的内涵和外延,将“职工薪酬”与“计税工资”口径达成统一。税法应随之也做出适当调整,凡是企业给予职工各种形式的劳动报酬以及为其发生的其他相关支出均列入职工薪酬的范畴,将计税工资和职工薪酬达成一致,采取与新会计准则基本一致的做法,即属于职工薪酬范畴的合理支出均应予以税前扣除。
第二,允许将工资和三项经费实行全额扣除,可以避免对工资费用的双重征税,增加成本补偿,有利于企业长期发展和吸引外资。现行企业会计准则允许将工资费、福利费据实列支,因此,在企业所得税法中,允许将工资和三项费用在所得税前扣除,是税法与会计制度协调的需要,从而减少不必要的税收征管成本。
第三,加快税务改革,做不实现会计准则与税法趋同。
关键词:新旧准则;职工薪酬;差异;建议
中图分类号:F272.9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1)07-0139-01
一、职工薪酬的会计与税法对比分析
(一)企业所得税法
在新职工薪酬准则颁布和实施的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一条明确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财务、会计处理办法与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一致的,应当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计算”。会计和税法存在着不一致,下面从职工薪酬的具体内容作出财税差异分析:
1.工资方面的差异
根据相关税法规定,目前执行企业工资支出为合理的工资支出。企业所得税法中作为扣除项目的“工资、薪金支出”,是企业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在任职或有雇佣关系的员工的所有现金或非现金形式的合理的劳动报酬并符合相应条件,因此存在差异。
2.职工福利费
新会计准则未对现行的应付福利费处理做出规范,采用按实列支的处理办法。相关税法规定:“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税法上改变了以前计提列支的办法,按规定据实列支,超过税法规定允许列支的部分调整应纳税所得额。
3.两项经费的计量差异
新职工薪酬准则规定:每月按照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2%向工会拨缴工会经费,并凭工会经费拨缴款专用收据在税前扣除;教育经费按照职工工资总额的1.5%足额提取,从业人员技术要求高、培训任务重、经济效益较好的企业,可按2.5%提取。而税法规定,职工工会经费和职工教育经费是以计税工资总额作为基数计算扣除的。企业实际发放的工资总额合理部分可以扣除;超过部分不允许扣除。
4.各种保险费的计量差异
新职工薪酬准则中,企业按照国务院、各地方政府或企业年金计划规定的基准和比例计算,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缴纳的五险,以及企业以购买商业保险形式提供给职工的各种保险待遇都属于企业提供的职工薪酬,应当按照职工薪酬的原则进行确认、计量和披露。
而根据税法规定:企业为全体雇员按国家规定向劳动社会保障部门或其指定机构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基本失业保险费,按经省级税务机关确认的标准交纳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按国家规定为特殊工种职工支付的法定人身安全保险,可以扣除。企业为全体雇员按国务院或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比例或标准缴纳的补充养老保险、补充医疗保险,可以在税前扣除。企业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商业保险费,不得扣除。
5.住房公积金
新职工薪酬准则中,企业按照国家规定的基准和比例计量的住房公积金,均计人成本费用。在相关税法规定中,企业依照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范围和标准为职工缴纳的住房公积金,准予扣除;而企业负担的住房公积金不作为工资薪金支出,不给予税前扣除。
6.其他与获得职工提供的服务相关的支出
新准则中其他与获得职工提供的服务相关的支出较广,税法上应仔细鉴别,有部分并非是税法意义上的工资总额内容。税法上雇员向纳税人投资而分配的股息性所得;根据国家或省级政府的规定为雇员支付的社会保障性缴款;从已提取职工福利基金中支付的各项福利支出;各项劳动保护支出;雇员调动工作的旅费和安家费;独生子女补贴等都不属于工资薪金的范畴,都将不予税前扣除。准则规定股份支付可作为预计负债计入当期损益,税法要求在实际发放时才能税前扣除,因此形成的暂时性差异,应进行纳税调整。
(二)流转税法
主要是新职工薪酬准則中的非货币性福利部分涉及到有关的流转税方面。企业以自己生产的产品作为福利发放给职工的,应计入成本费用的职工薪酬金额以公允价值计量,计入营业收入,同时结转成本,但要根据相关税收规定,视同销售计算增值税销项税额。外购商品发放给职工作为福利的,也应根据相关税收规定,将已交纳的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企业将自产的应税消费品用于职工福利方面的,也要视同销售,依法缴纳消费税。
二、关于职工薪酬准则与税法差异进一步协调的建议
第一,统一职工薪酬的内涵和外延,将“职工薪酬”与“计税工资”口径达成统一。税法应随之也做出适当调整,凡是企业给予职工各种形式的劳动报酬以及为其发生的其他相关支出均列入职工薪酬的范畴,将计税工资和职工薪酬达成一致,采取与新会计准则基本一致的做法,即属于职工薪酬范畴的合理支出均应予以税前扣除。
第二,允许将工资和三项经费实行全额扣除,可以避免对工资费用的双重征税,增加成本补偿,有利于企业长期发展和吸引外资。现行企业会计准则允许将工资费、福利费据实列支,因此,在企业所得税法中,允许将工资和三项费用在所得税前扣除,是税法与会计制度协调的需要,从而减少不必要的税收征管成本。
第三,加快税务改革,做不实现会计准则与税法趋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