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习近平法治思想是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科学指南和根本遵循。习近平法治思想的提出,回答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重大理论与实践问题,旗帜鲜明地宣示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进一步指明了方向。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强调要把握政治与法治、法治与德治、改革与法治、治国与治党、国内法治与涉外法治等方面的重大关系,对这些重大关系,我们必须深刻领会、牢牢把握。
正确把握政治与法治的关系
政治与法治的关系本质上是党的领导和依法治国的关系。如何认识政党与法治的关系,这是法治建设的核心问题。中国共产党是马克思主义政党,代表着全体中国人民、整个中华民族的根本利益。中国共产党自诞生之日起就为最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为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而奋斗,救民于水火、救国于危难。中国共产党的性质宗旨决定了她与生俱来的使命就是要挽救民族危亡,实现国家独立、人民解放,走向民族复兴。中国共产党的主张与人民意志是高度统一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既体现党的主张,又体现广大人民的意志,不存在“党大还是法大”的问题。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党大还是法大’是一个政治陷阱,是一个伪命题。对这个问题,我们不能含糊其辞、语焉不详,要明确予以回答。”“不能把坚持党的领导同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对立起来,更不能用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来动摇和否定党的领导。”然而,“权大还是法大”于社会主义中国则是一个真命题,因为各级党组织以及政府的权力来自于党和人民,而党和人民是通过法律来授予的。为防止一些人错误理解党与法的关系,习近平总书记进一步指出:“各级党组织和党员不能以党自居,不能把党的领导作为个人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徇私枉法的挡箭牌。”各级党组织和党员如果以党自居、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徇私枉法,就会违背党的主张和人民意志,就会践踏社会主义法治。
正确把握法治与德治的关系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推进全面依法治国必须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自古以来,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就存在纷争。儒家主张“德教昌明”,法家主张“赏罚”为主。在历史上两者常常争论不休,论战不止。实际上,法律是成文的道德,道德是内心的法律。法律与道德、法治与德治,各有侧重,发力点不一样,不仅不对立,相反还可以相互作用、相互促进,这与房屋建造的原理一样,房屋建造既需要夯实建造的基石,也需要注重建造的框架结构。所以,德治是法治之“基”,法治是德治之“形”。法律要成为人们内心的信仰,离不开道德滋养;法律是治国理政的硬手段,道德是治国理政的软手段;法律有效实施有赖于道德支持,道德践行也离不开法律约束。在人类历史长河中,忽视德治常常导致陷入“法条主义”泥淖。因此,既要重视发挥法律对人们行为的规范作用,又要重视发挥道德的教化作用。法治与德治相互作用、相輔相成、相得益彰,既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本质要求和显著特征,也是对中国共产党治国理政规律的深刻反映。
正确把握改革与法治的关系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实现立法和改革决策相衔接,做到重大改革于法有据、立法主动适应改革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实践证明行之有效的,要及时上升为法律。实践条件还不成熟、需要先行先试的,要按照法定程序作出授权。对不适应改革要求的法律法规,要及时修改和废止。”改革与法治看起来是一对矛盾,似乎改革就得冲破法律的束缚,而恪守法律,就会阻碍改革。如何解决这一矛盾?习近平总书记的精辟阐述,拨开了改革与法治关系的重重迷雾。改革与法治的关系包括多重含义:其一,重大改革必须于法有据。改革不能没有政治定力,没有政治定力的改革就会使改革迷失方向,就会失去对社会的控制。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确立的四项基本原则是立国之本,是改革不能触及的红线和底线。其二,对被实践证明行之有效的改革经验要及时上升为法律,使之具有国家意志性和国家强制性。比如1988年修宪,就把最先在深圳试行的土地使用权转让经验进行宪法确认,明确规定“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转让”。其三,对还需要先行先试的改革,按照法定程序作出授权。比如对国家设立的自由贸易区充分授权,让自由贸易区先行先试,大胆探索,为国家改革开放积累经验。其四,对不适应改革要求的法律法规及时废止。比如1993年修宪就废止了“计划经济”的规定,取而代之的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新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本质上不同于资本主义市场经济,资本主义市场经济只单方面强调市场的作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坚持“两条腿走路”,既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又更好发挥政府作用,激发各类市场主体活力,两者发力点不一样,具有根本区别。
正确把握治国与治党的关系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我们党要履行好执政兴国的重大历史使命、赢得具有许多新的历史特点的伟大斗争胜利、实现党和国家的长治久安,必须坚持依法治国与制度治党、依规治党统筹推进、一体建设。”依法治国必须坚持党员干部带头,党员干部既具有普通公民身份,又具有党员干部身份,因而既要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也要遵守党内法规。依规治党是党的自身建设的内在要求。依规治党绝不是说党员干部可以凌驾于宪法法律之上,也不是损害党员干部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中国共产党有着实现共产主义的崇高目标,有着为中国人民谋幸福、为中华民族谋复兴的初心使命,有着自我革命的进取精神,她有权利更有义务为自身设定不同于一般政治团体的、更为严格的行为规范。《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的要求就是高于一般民众的党内法规;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体系只适应中国共产党党组织及全体党员,不对普通公民发生作用和影响。中国共产党党组织和党员既要受党内法规体系的约束,又要受国家法规体系的约束。党员违纪违法犯罪,既要给予党纪处分,又要按照国法对其惩处。把党内法规纳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发挥依法治国和依规治党的互补性作用,确保中国共产党既依据宪法法律治国理政,又依据党内法规管党治党、从严治党,这是中国共产党对治国理政的新探索,极大地丰富了马克思主义政党执政的理论和执政的实践。
正确把握国内法治与涉外法治的关系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要坚持统筹推进国内法治和涉外法治。要加快涉外法治工作战略布局,协调推进国内治理与国际治理,更好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发展利益。”依法治国,不仅有对内而言的自我治理的法治面向,还有对外而言的对外治理的法治面向。建设社会主义法治中国,无论是对内还是对外,都必须坚持依法治理这一重大原则。当今世界经济全球化使得国与国之间、国家与国际组织之间经济政治文化教育科技等方面合作日趋紧密。中国作为负责任的世界大国,积极参与国际事务,这就要求我们善于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加强国际合作,推动全球治理体系变革,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针对当前一些国家单边主义、保护主义、霸凌主义等历史逆流的出现,我们需要综合运用立法、执法、司法等手段开展斗争,坚决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发展利益。随着中国全面开放的不断深入和新发展格局的加快构建,涉外事务会越来越多,这就要求我们尽快加大涉外事务的立法,从而有效维护健康的国际经济、政治、安全秩序。
(作者系湖南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研究中心特约研究员)
正确把握政治与法治的关系
政治与法治的关系本质上是党的领导和依法治国的关系。如何认识政党与法治的关系,这是法治建设的核心问题。中国共产党是马克思主义政党,代表着全体中国人民、整个中华民族的根本利益。中国共产党自诞生之日起就为最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为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而奋斗,救民于水火、救国于危难。中国共产党的性质宗旨决定了她与生俱来的使命就是要挽救民族危亡,实现国家独立、人民解放,走向民族复兴。中国共产党的主张与人民意志是高度统一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既体现党的主张,又体现广大人民的意志,不存在“党大还是法大”的问题。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党大还是法大’是一个政治陷阱,是一个伪命题。对这个问题,我们不能含糊其辞、语焉不详,要明确予以回答。”“不能把坚持党的领导同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对立起来,更不能用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来动摇和否定党的领导。”然而,“权大还是法大”于社会主义中国则是一个真命题,因为各级党组织以及政府的权力来自于党和人民,而党和人民是通过法律来授予的。为防止一些人错误理解党与法的关系,习近平总书记进一步指出:“各级党组织和党员不能以党自居,不能把党的领导作为个人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徇私枉法的挡箭牌。”各级党组织和党员如果以党自居、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徇私枉法,就会违背党的主张和人民意志,就会践踏社会主义法治。
正确把握法治与德治的关系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推进全面依法治国必须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自古以来,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就存在纷争。儒家主张“德教昌明”,法家主张“赏罚”为主。在历史上两者常常争论不休,论战不止。实际上,法律是成文的道德,道德是内心的法律。法律与道德、法治与德治,各有侧重,发力点不一样,不仅不对立,相反还可以相互作用、相互促进,这与房屋建造的原理一样,房屋建造既需要夯实建造的基石,也需要注重建造的框架结构。所以,德治是法治之“基”,法治是德治之“形”。法律要成为人们内心的信仰,离不开道德滋养;法律是治国理政的硬手段,道德是治国理政的软手段;法律有效实施有赖于道德支持,道德践行也离不开法律约束。在人类历史长河中,忽视德治常常导致陷入“法条主义”泥淖。因此,既要重视发挥法律对人们行为的规范作用,又要重视发挥道德的教化作用。法治与德治相互作用、相輔相成、相得益彰,既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本质要求和显著特征,也是对中国共产党治国理政规律的深刻反映。
正确把握改革与法治的关系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实现立法和改革决策相衔接,做到重大改革于法有据、立法主动适应改革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实践证明行之有效的,要及时上升为法律。实践条件还不成熟、需要先行先试的,要按照法定程序作出授权。对不适应改革要求的法律法规,要及时修改和废止。”改革与法治看起来是一对矛盾,似乎改革就得冲破法律的束缚,而恪守法律,就会阻碍改革。如何解决这一矛盾?习近平总书记的精辟阐述,拨开了改革与法治关系的重重迷雾。改革与法治的关系包括多重含义:其一,重大改革必须于法有据。改革不能没有政治定力,没有政治定力的改革就会使改革迷失方向,就会失去对社会的控制。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确立的四项基本原则是立国之本,是改革不能触及的红线和底线。其二,对被实践证明行之有效的改革经验要及时上升为法律,使之具有国家意志性和国家强制性。比如1988年修宪,就把最先在深圳试行的土地使用权转让经验进行宪法确认,明确规定“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转让”。其三,对还需要先行先试的改革,按照法定程序作出授权。比如对国家设立的自由贸易区充分授权,让自由贸易区先行先试,大胆探索,为国家改革开放积累经验。其四,对不适应改革要求的法律法规及时废止。比如1993年修宪就废止了“计划经济”的规定,取而代之的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新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本质上不同于资本主义市场经济,资本主义市场经济只单方面强调市场的作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坚持“两条腿走路”,既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又更好发挥政府作用,激发各类市场主体活力,两者发力点不一样,具有根本区别。
正确把握治国与治党的关系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我们党要履行好执政兴国的重大历史使命、赢得具有许多新的历史特点的伟大斗争胜利、实现党和国家的长治久安,必须坚持依法治国与制度治党、依规治党统筹推进、一体建设。”依法治国必须坚持党员干部带头,党员干部既具有普通公民身份,又具有党员干部身份,因而既要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也要遵守党内法规。依规治党是党的自身建设的内在要求。依规治党绝不是说党员干部可以凌驾于宪法法律之上,也不是损害党员干部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中国共产党有着实现共产主义的崇高目标,有着为中国人民谋幸福、为中华民族谋复兴的初心使命,有着自我革命的进取精神,她有权利更有义务为自身设定不同于一般政治团体的、更为严格的行为规范。《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的要求就是高于一般民众的党内法规;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体系只适应中国共产党党组织及全体党员,不对普通公民发生作用和影响。中国共产党党组织和党员既要受党内法规体系的约束,又要受国家法规体系的约束。党员违纪违法犯罪,既要给予党纪处分,又要按照国法对其惩处。把党内法规纳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发挥依法治国和依规治党的互补性作用,确保中国共产党既依据宪法法律治国理政,又依据党内法规管党治党、从严治党,这是中国共产党对治国理政的新探索,极大地丰富了马克思主义政党执政的理论和执政的实践。
正确把握国内法治与涉外法治的关系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要坚持统筹推进国内法治和涉外法治。要加快涉外法治工作战略布局,协调推进国内治理与国际治理,更好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发展利益。”依法治国,不仅有对内而言的自我治理的法治面向,还有对外而言的对外治理的法治面向。建设社会主义法治中国,无论是对内还是对外,都必须坚持依法治理这一重大原则。当今世界经济全球化使得国与国之间、国家与国际组织之间经济政治文化教育科技等方面合作日趋紧密。中国作为负责任的世界大国,积极参与国际事务,这就要求我们善于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加强国际合作,推动全球治理体系变革,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针对当前一些国家单边主义、保护主义、霸凌主义等历史逆流的出现,我们需要综合运用立法、执法、司法等手段开展斗争,坚决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发展利益。随着中国全面开放的不断深入和新发展格局的加快构建,涉外事务会越来越多,这就要求我们尽快加大涉外事务的立法,从而有效维护健康的国际经济、政治、安全秩序。
(作者系湖南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研究中心特约研究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