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困难群体及其社会支持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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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社会保障与困难群体保护问题是保持社会稳定,实现小康社会理想的重要环节,正日益受到政府和社会各界的关注。解决困难群体问题是一个庞大的系统工程,基于城市困难群体及其救助的现状,必须形成包括社会政策、社会互助、慈善事业、教育救助等内容的社会支持体系,逐步消解城市困难群体。
  [关键词]困难群体;现状;成因;社会支持
  [中图分类号]C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2-2426(2008)10-0058-03
  
  困难群体有时也被称为社会脆弱群体、社会弱者群体、贫困群体或弱势群体等,实质上都是指由于社会转型、体制转轨和自身条件等外部或内部原因使他们在政治上无权,缺乏社会支持,经济上贫困,文化心理方面自我价值不被认同,自信心不足,在社会竞争中处于不利地位的人们的总称。
  困难群体在任何国家和社会都客观存在。当前我们需要特别关注的是,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发展,下岗职工、困难企业职工、城市贫困人口,这些人群都成为困难群体的新生成分。社会困难群体不仅是个经济问题、社会问题,更是一个政治问题,事关改革、稳定、发展的大局。主动关心和有效帮助困难群体,逐步遏止和消除贫困现象,是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根本要求,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内容,也是实现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保证。
  
  一、城市困难群体基本状况分析
  
  在我国,就总体而言,目前已经提前实现了小康,步入了人均GDP1000美元到3000美元这个特殊的社会发展阶段。据国家统计局公布的数据,我国的基尼系数在2000年就突破了国际警戒线0.4,2006年达到0.485。从欧希码指数看,我国当前最穷的1/5人口的收入占全国总收入的4.27%,而最富的1/5人口的收入占全国总收入的50.13%。2003年度,美国《幸福》杂志列举的世界亿万富翁中,中国17人榜上有名。据有关权威部门最近的统计,2006年我国大陆的百万富翁达到23.6万人,千万富翁已经超过了2万人,而生活在国际标准贫困线以下的农村和城镇居民则超过8000万人。因此,在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不断完善,经济快速发展这一特殊的社会转型时期,尚有一个庞大的困难群体的存在,已是不争的事实。
  相对于农村困难群体而言,生活在城市中的困难居民,其生存状况要稍微好一点。但是繁华都市里高物价、高消费的生存环境,使囊中羞涩的城市贫困户更加感受到生活的艰难。他们大部分人怕失业、怕生病、怕孩子失学、怕红白喜事,生活上没有安全感。据有关统计资料表明,2006年大陆城市中年收入10万元以上的家庭,约有550万户左右,城市新增的居民储蓄存款中约有70%~80%是高收入者的储蓄,全国城市中尚有2000万左右居民年人均收入低于3000元。这些年人均收入低于3000元的城市居民,要支付衣食住行,维持最基本的生存已是步履维艰,根本谈不上接受良好的继续教育,享受现代文明带来的日益丰富的物质文化生活。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进一步发展,一些曾经为经济社会作出巨大贡献的老国有、集体企业因管理理念陈旧、技术落后、历史包袱沉重等原因,不得不进行企业体制改革,甚至退出市场。许多职工为了支持改革牺牲了自己,或下岗、或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另自找出路。在改革大潮中大部分职工都能够适应社会发展要求,解决了再就业问题和基本生活问题,但也有许多人无法找到工作岗位或相对较稳定的工作岗位,造成家庭生活困难、家庭收入低于城镇最低生活保障线,出现子女读书难、病人治病难等问题。根据本文作者对惠州市困难群体的调查研究以及惠州市总工会和民政局的统计数据,目前,惠州全市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的城镇居民有2827户8404人,他们主要分布在原国有、集体企业较集中的经贸、外经贸、供销、粮食、物资、轻工、商业、建设等系统,他们的年龄大多数在40至75岁之间。调查研究表明,这些困难职工的生活状态总体情况是:
  1.经济贫困。困难群体的经济收入低于社会人均收入水平甚至徘徊于贫困线边缘,这些困难职工家庭人均月收入均在300元以下,有的家庭甚至人均月收入不足50元。经济上的低收入性决定了困难群体在社会生活中的贫困性,既表现为生活水平的数量低下,也表现为生活质量的低层次性。在其消费结构中,绝大部分或全部的收入用于食品,即恩格尔系数高达80%~100%,入不敷出;日常生活中使用廉价商品、穿破旧衣服、没有文化娱乐消费,并有失学等后果。他们的家庭居所相当简陋,有的家庭一个月吃不上一顿肉、家庭成员几年没有添置过新衣服。可以说,城市困难职工家庭是现代社会的无产阶层,他们仅仅处于谋求生存的低级生活阶段。
  2.疾患较多。城市困难职工中有相当部分人的身体状况存在缺陷,据有关部门不完全统计,困难职工中65%以上患有各种长期性疾病或有各种不同程度的伤残。如果再加上这些家庭中其他成员的疾患和伤残,这些家庭的疾患伤残人口比例将会更大,这对本就难以维继的贫困家庭来说,无疑是雪上加霜。
  3.精神痛苦。由于经济拮据,加上疾病伤残等切身之痛,困难家庭在为住房、衣食、看病等生存所困的同时,不但没有多少精神生活,面对日益繁荣的都市和窘迫的家庭生活,还会给他们带来巨大的精神痛苦和精神的迷茫。他们与豪华的高楼大厦咫尺相隔,与小康的家庭比邻而居,但却无法融入这个繁华的都市,他们仿佛只是这些美好风景的旁观者。他们对生活前途悲观,心理压力巨大。他们觉得自己是市场竞争中的失败者,或者感到自己被社会所抛弃,有比较严重的相对被剥夺感和较为强烈的受挫情绪。在社会生活中,他们缺乏社会支持感,在心理上容易产生不满、苦闷、焦虑、急躁情绪,难以自我调适,进而容易对生活失去信心,并且这种思想和情绪已经或多或少潜入了他们的下一代。
  4.脱困艰难。城区的困难职工是一个绝对贫困群体,他们年龄大、文化程度低、专业技能不高、身体状况不佳,从他们的家庭成员看也存在类似问题。因此,这个困难群体的就业竞争力在这个竞争激烈的社会显得苍白无力,他们也根本无法抵御各种风险和各种社会问题的冲击,仅靠他们自身的力量几乎是无法摆脱目前这种困境的。
  
  二、困难职工致困的主要因素
  
  在经济体制转轨和社会制度转型的进程中,在一定时期内城市贫困人口的增多,其原因是多方面的,在我们调查的区域里,从微观和直接的因素看,主要有几个方面:
  1.部分国有、集体企业因经营不善,长期处在停产或半停产状态,职工工资、下岗基本生活费、退休工资标准偏低或无法正常发放,直接影响职工的生活经济来源。一些企业无法完整为职工购买各种保险,影响了职工的生活。
  2.部分职工在企业改制脱离原企业后,因年龄较大,又无技术专长,或自身身体病残,在竞争激烈的劳动力市场,难于再就业,失去经济来源。即使能再就业,这些职工大多只能从事一些边缘性的职业,工资较低,或工作很不稳定,或遭遇不良企业拖欠工资等,致使家庭收入长期处于低水平状态。
  3.部分职工因自身或家庭成员身患重病、长期性慢性疾病、身体残疾或遭遇意外事故等因素,造成家庭经济巨额支出,甚至高筑债台。
  4.部分单职工或单亲家庭,既要承担赡养老人,又要养育子女,但因收入微薄,长期入不敷出。
  5.物价上涨等市场因素提高了困难职工家庭的生活成本,增加了他们的生存危机。
  6.有些职工思想观念陈旧,严重自卑,自信不足,存在等靠要思想,影响了其自身潜力的激活,错失了脱困机会。
  7.社会保障和救济体系不够完善,保障和救济范围无法完整覆盖困难群体,保障和救济水平不高。如惠州市惠城区困难职工有4500户,而被纳入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仅300户,只占困难职工家庭的6.7%,低保比对标准仅为265元。特别是医疗保障、医疗救助、养老等方面的乏力,使许多困难职工家庭无力翻身。
  
  三、当前政府扶贫解困的主要渠道
  
  多年来,我国各级党委、政府和有关组织给予了城市困难职工家庭高度的关注和大力的扶持,以惠州市为例,主要做法有如下几个方面。
  1.政府救助。政府救助主要包括:一是实施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向低保户发放低保金(比对标准与实际收入的差额)。二是在企业推行为职工购买各种社会保险。三是开展就业援助。四是开展临时困难救助和医疗救助。五是残疾人的救助。六是实施孤寡老人“五保”供养制度(包括集中供养、居家分散供养等)。七是开展精神病等疾病防治。八是推动慈善事业发展,拓宽救助渠道。九是组织开展慰问、送温暖活动。
  2.社会互助。社会互助主要包括:一是党政机关干部和企事业单位、团体、部队等开展结对扶贫。二是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组织开展各种爱心行动。三是各级组织、单位开展志愿者服务活动。四是企业家等社会各界人士的爱心善举。
  3.精神激励。扶贫先扶志,各级机关、组织在关注和努力帮助困难职工解决实际困难和问题的同时,也注重从思想上引导、教育、鼓励困难职工,引导他们转变就业观念,鼓励自力更生,自主创业,增强他们的自尊、自信、自强、自立意识。
  
  四、构筑城市困难群体社会支持体系需要着力解决的问题
  
  城市困难职工只是众多困难群体中的一部分,其窘迫的生活状况只是困难群体的一个缩影。我们关注社会困难群体并实施救助已非一时,但效果并不尽如人意,而且问题还有日益突出的趋势,困难群体的不良状态已成为我们建设和谐社会主旋律中最不协调的音符。因此,我们没有理由不去反思,我们是否已尽到了应尽的责任,是否应从更深的层次去寻求达至真正和谐的办法。
  思考之一: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尽管目前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已相对完善,但尚有相当一部分困难群众未能得到有效帮扶,生活依然处于非常困难的境地。调查中,有关部门对目前低保制度的落实情况均表述为“应保尽保”和低保金发放率达100%。我们毫不怀疑这个执行力,但我们同时认为,这种“应保尽保”是非常有限的,它只是相对于低保金发放的比对标准而言,并非相对于实际的困难家庭总数,甚至连特困户数都不是,这个100%带有浓烈的自我安慰意味。而且有些“4050”人员,尽管仍在岗工作,但由于企业效益低下,每月工资仅几百元,尚需缴付的养老、失业、医疗等几项基金,如家中还有子女上大学或高中,就根本无法支付教育费用,景况确实十分窘迫。对于这一类隐性的困难人群,我们的救助机制尚显不够完备。而且,就惠州各县区低保金发放的比对标准看,2007年城镇最高265元(惠城区,2006年215元),可以说,我们的低保仍处于低水平阶段,属于保生存的“保饥型”低保。据统计,全市2006年共发放城乡低保金2604万元,平均每人每月约42元,这显然是杯水车薪的救济。
  思考之二:医疗保障制度。目前,我们在农村开展新型合作医疗和基本医疗保险,在城镇实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但这是低水平的基本保障,对城乡困难居民重大疾病、长期性疾病、意外事故等方面的救济仍然比较乏力。况且,目前企业特别是民资外资企业职工的参保率仍然偏低,就业不稳定职工的医保问题仍然相当突出。尤其值得考虑的是,现行这种低水平的基本医疗保障制度对城镇尚未就业人员并没有涵盖在内,因此,长期失业或不稳定就业的困难家庭的基本医疗保障根本就无从获得,他们丧失了享受社会发展成果的权利,对这些困难家庭是经济和精神的双重打击,同时,也考验着我们制度的公平正义程度。
  思考之三:社会养老制度。老无所养是人的后顾之忧之一。目前,政府养老政策重点在于“五保户”,并没有多少惠及困难群众家庭。我们的社会将面临人口老龄化的严峻挑战,而经济社会发展现状又暂无完全承担能力,因此,困难家庭的养老问题是否应首先得到关注,值得我们思考和研究。
  思考之四:“因贫失学”现象。目前,困难群体中下一代因贫辍学者为数不少,有的甚至未能完成九年义务制教育,有的家庭孩子念完初中就被迫辍学,打工担负起赚钱养家的责任。教育是提高人的素质的主要途径,从经济学的角度着眼,则是一种人力资本投资。困难群体家庭由于收入稳定性差,生活拮据,往往直接影响对下一代的教育投资,从而形成恶性循环,未能接受良好教育的孩子若干年后往往又成为新的困难群体。这一情况,尤应引起决策人士和相关政府职能机构的重视。
  思考之五:慈善事业。仅靠政府的能力是无法解决困难群体的各种问题的,必须依靠全社会的参与,社会参与最重要的是发展慈善事业。目前,我们的社会慈善事业仍处于“启蒙”阶段,连起步都不算,严重滞后于经济社会的发展。一是社团管理的立法滞后,现行的《社团登记管理条例》“计划”色彩浓厚,社团没有获得独立法人地位,严重阻碍包括慈善团体在内的民间团体和互助性质的民间非营利性组织的发育成长。二是现行税收等法规、政策让行善者“气不顺”,与此同时,政府对企业“原罪”的制度性控制力不强,行政追究和司法追溯的不确定性较大,导致富不敢露,扼杀了民间慈善行动的有效激发。三是目前的慈善机构凤毛麟角,且几乎都是“官办”机构,机构的组织建设不够严密、运作透明度低,造成公众不信任,难以在社会形成“慈善向心力”,公众的慈善意识日渐淡薄。
  在经济快速发展、城乡居民生活水平普遍提高的同时,必须要充分关注那些处于社会劣势地位的困难群体。要通过完善社会保障体系,构筑社会困难群体长效帮扶机制,形成对城市困难群体的社会支持体系,使“老有所终、壮有所用、幼有所长,鳏寡孤独残疾者皆有所养”,从而维护社会公平,促进社会进步,全面建成小康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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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任编辑杜福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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