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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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行《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和《民事诉讼法》中关于保全救济的法律条文较为简略,存在保全异议和复议制度功能重叠、保全复议程序虚置、保全解除程序功能定位不清、《海事诉
【机 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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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东政法大学 国际法学院,上海 2000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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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行《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和《民事诉讼法》中关于保全救济的法律条文较为简略,存在保全异议和复议制度功能重叠、保全复议程序虚置、保全解除程序功能定位不清、《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中保全执行救济程序的缺失、海事请求保全错误损害赔偿之诉的提起方式不明等问题.为了有效预防海事请求保全错误的发生,或是在保全错误发生后,给当事人和利害关系人提供充分的救济,应当在修法时对海事请求保全制度进行完善:将异议作为初次救济方式,复议作为异议的后续救济方式;对复议程序进行调整,以实现复议程序的实质化;将保全解除程序功能定位为审查保全裁定作出后发生的事由的适法性;植入保全的执行救济制度;重视反诉在保全错误损害赔偿之诉中的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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