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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方会计师事务所普遍采用了有限责任合伙制,我国修订《注册会计师法》征求意见稿也提出,应允许事务所以有限责任合伙的方式开业.但笔者认为,就我国而言,有限责任公司制与有限责任合伙制相比较仍有许多优势,并且,目前我国也不具备普遍采用有限责任合伙制的条件.因此,我国会计师事务所不可能、也不应当全部采用有限责任合伙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