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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王新建(1988-),男,汉族,河南郑州人,郑州大学法学院,研究方向:法学理论。
【摘要】经济全球化是当代的时代潮流,对中国各方面都产生了深远的影响。就立法方面而言,既是对中国立法发展的严峻挑战,又是实现中国立法现代化的历史机遇。在此背景下,中国的立法发展需从理论与实践的结合上解决立法观念的更新转变、中国国情与全球化的协调、国际法的国内化与国内法的国际化,法律移植与本土化的一系列问题。本文试着以国际贸易争端作为切入点,对相关问题进行阐述。
【关键词】经济全球化;国际争端;国际规则;立法理念
一、引言
最近一段时期,中国的对外贸易争端越演越烈,层出不穷。即去年美国商务部公布对中国光伏电池及组件征收高额的临时反倾销税率之后,欧盟也开始对中国光伏业征收临时反倾销税。而在此之前,中外的稀土争端一度成为中国对外贸易的焦点,美国、欧盟、日本三大发达经济体几次联合起来,将中国诉至世界贸易组织(WTO),要求就稀土出口限制问题与中国进行磋商。而闹得沸沸扬扬的中美轮胎贸易争端中中国的上诉也以失败告终,中国的原材料出口限制案也被世贸组织裁定失败。这一系列的贸易争端,在国内引起了激烈的争论,也把经济全球化对于中国的影响推到了风口浪尖。有些人言辞激烈,认为经济全球化是由发达国家完全掌握的,现在的国际规则对发展中国家是不平等的,现在发达国家实行的这些做法是为了应付国内危机而采用的贸易保护主义措施,中国应该针锋相对,与他们大打贸易战。同时也有一部分人呼吁:我们应该保持清醒的头脑,理性的分析和对待中国的贸易争端,先审视和改变自身的不足。我个人认为无论中国的贸易争端变化如何,我们都需要对本国的经济、法律等制度进行相应的调整,这样才能在经济全球化的过程中把握主动,而不是盲目的排斥。
二、经济全球化对中国法律的影响
经济全球化是当代世界经济不可逆转的发展趋势,关系到世界各个国家的经济利益,其影响已日益为国际社会所广泛关注。经济全球化(Economic Globalization)这个词,据说最早是由特·莱维于1985年提出的,但至今没有一个公认的定义。一般来说是指:世界经济活动超越国界,通过对外贸易、资本流动、技术转移、提供服务、相互依存、相互联系而形成的全球范围的有机经济整体。经济全球化其实是一个过程,资本、信息、技术、劳动力、资源在全球范围内进行流动、配置、重组的过程。
经济全球化不仅对中国的经济,也对中国的法律制度和社会生活等各方面都产生了巨大的积极影响,主要表现在:
(一)清理法规,完善涉外商务法律制度
从2000年底外经贸部成立WTO法律工作小组到2002年8月工作小组正式解散,在历时2年8个月的“修法”活动中,共修订法律文件210件,废除法律文件559件,确定保留法律文件450件。截至2002年6月底,全国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和49个较大的市根据清理结果,修改、废除了19万多件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和其他政策措施。结论是经过这一阶段,我国基木上形成了与多边贸易体制规则相一致的外贸法律体制。
(二)立法及政策制定理念得到更新,人员的观念也得到了更新
主要包括了非歧视、透明度、公平竞争和依法行政等立法及政策制定理念的改变。中国从加入WTO这一过程中得到的利益远大于由WTO多边贸易规则自身带来的利益。
(三)合规性意识得以增强,同时也培养出了一支法律人才队伍
法律、法规制定过程中广泛征求意见,尤其重视与多边规则和对外承诺的一致性审查。全国人大、国务院法制办均建立了相应的审查、备案制度。李司长指出,国内研究WTO的学者队伍日渐壮大,并目更加扎实和务实,另外商务部已向WTO推荐专家组成员17人,商务部条法司专设两个处负责争端解决案件的应对工作,并锻炼了国内律师队伍,使之攻防兼备、运用规则的能力得以提高。中国现在运用国际规则在贸易争端中,保护自己利益的能力再不断提高,为中国对外贸易发展保驾护航。
与其同时,经济全球化,也不可避免的给中国带来了一系列问题。在立法方面就是:国际规则的引进与运用问题,国际规则的正当性问题,国内立法观念的转变问题,国际化与本土化结合的问题。本文主要从这些角度进行解读,讲讲中国的立法应该之策。
三、中国立法的应对措施
(一)正视国际争端的存在,运用国际规则保护自己的利益
对于国际争端,我们应该有一个清醒的认识和理想的理解,不能片面认为就中国存在国家争端或者过分的渲染国际争端对中国的不利影响,好像所有的国家争端都是针对中国的。其实,我们全面的审视世界会发现,其实国家争端在各个国家和地区都存在,在同级(发达国家与发达国家、发展中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和不同级的国家和地区之间也都存在。就如现在闹得沸沸扬扬的欧盟碳税一样,不仅得到了中国的反对,也遭到了美国、印度、俄罗斯等二十多个国家的强烈反对,为此中美俄印等20多个国家还联合起来商讨应对方案,美国在欧盟宪法法院起诉了欧盟。可见,国际争端的产生主要是由于各个国家之间利益存在分歧而产生的,意识形态和政治体制的差异不是决定性因素。因此,我们一定要理性的看待国家争端,正视国家争端的存在。
另一方面,中国现在需要大力的学习国际规则,善于运用国际规则保护自己的利益。中国近几年,特别是加入WTO以来,跟国外进行了几十宗影响比较大的贸易诉讼案件中,凸显出中国参与WTO争端解决机制的经验不足,基本处于被动应诉的局面。首先,运用争端解决机制的意识不足。在2002年到2008年之间的13起与中国有关的贸易争端中,中国主动提起申诉的只有2起,其中2002年的申诉(DS252号案件)还是与欧盟、日本等7个成员一起向WTO提起的。这样就直接导致中国在贸易争端中一直处于被动挨打的局面,很有应用的利益得不到保护。其次,运用国际规则的能力不够,相关人才匮乏。中国近几年进行的贸易案件可谓说是输多胜少,国家贸易规则的正当性问题咱们暂且不论,但是在贸易中中国所表现出的,对国际规则规则程序和内容运用不熟练,理解的不到位等问题暴露无遗。而且,对于国际贸易中存在的漏洞、缺陷以及其中的“无赖”规则,不会运用或者说不耻运用,但是我们应该注意这些却被其他WTO成员频频援引,用来拖延履行WTO义务。这些就告诫我中国参与国际争端,不仅要据理力争,捍卫自己的合法权益,同时也要积累经验,改正自己的态度,现存国际规程的一切都可以为我所用,无论是对是错,尽量将争端解决的主动权掌握在自己手里,切实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二)更新国内立法理念,积极参与国际规则的制定
对于中国的贸易争端的现状,我们也必须反思一下。难道就真是像某些人所说的那样,树大招风,其他国家看不过中国的繁荣富强而纷纷采用贸易反制的措施。一般来说,在国家金融危机进行之后,各国的贸易争端纷纷增多,这里确实存在各国为了国家利益的考虑和贸易保护主义的抬头等因素的存在,但对于中国来说这个不是贸易争端增多的主要原因。由于,中国经济的国际化程度越来越高,践行入世的承诺和协定也越来越深入,加之中国加入的国家贸易组织和协定所涉及的范围越来越广,并且中国在这些过程中一直都带着追求完全市场经济地位的既定前提,而国内的立法观念和法律规则却还未到达相应的要求,比如:中国的外贸补贴和对出口企业的优惠政策和国际规程就存在很大的出入,所以产生贸易争端实属正常,这是我国真正全面实现国际化不可缺少的一个过程。
据统计,改革开放以来,全国人大于1982年修改了宪法,以后又通过四个宪法修正案。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了200多件现行有效的法律和200多件关于法律问题的决定,国务院制定了650多件现行有效的行政法规。以宪法为核心的法律体系框架已经建成,社会生活的各个主要方面基本实现了有法可依。在实践中,中国立法对外国立法乃至国际立法的关注和借鉴、学习的内容日益增多,范围不断扩大,力度日渐增强,正在形成一种开放式的、国际化的立法态势。但是这个正在形成过程中的法律体系能否适应全球化的挑战,还需要立法者高度关注。特别是立法观念上的更新不够及时,以至于现在出现国际争端的时候,总是有很多人质疑和排斥国际规则的正当性。其实,当我们开始对外开放进入国际组织,特别是,中国在加入WTO以后,我们就必须知道既然你选择参与国际贸易,那你必须接受相应的国际商贸法律规则,这种观念的转变也必须体现在立法上。面对全球化游戏规则的冲击,国内立法的自主性空间总是有限的。事实上,WTO对中国立法的主要挑战之一,是需要制定的法律比要修改的多得多,例如,《反倾销法》、《反补贴法》、《反垄断法》等法律的制定。
国际规则的特性同时也要去我国要积极争夺国际规定的制定权,这样才能进一步掌握经济主导权和话语权,在国际竞争中占有主动地位。既然加入一个国际组织就必须遵守它的规则,也就意味着只有这个国际组织的发起国或者原创国才享有规则制定权和修改权,后加入这场游戏的国家往往没有创制和改变规则的主动权,而只有接受和执行的份。因此我们一定要根据自己的特点,扬长避短,在我们能够涉及的范围内,参与国际经济事务,积极拓展自贸区的发展空间,积极参与世界贸易组织工作,推动多边贸易谈判进程,增强我们的话语权,积累经验,不断提高在制定国际贸易规则中的能力及影响力,切实维护中国的国家利益,营造有利于中国对外贸易发展的国际经济环境。
(三)推进国际法和国内法的结合
经济全球化也对各国发展本国经济的国内立法提出了新的要求,出现了“国际法的国内化”,即国际组织的条约、规章为内国所接受,转变为对内国具有法律约束力的规则;以及“国内法的国际法”,即在一个国家或地区范围内所流行的法律制度或法律思想由于某种原因转变成为一种国际潮流,在受到它们影响的国家或地区乃至全球流行。国际法与国内法的互动,都是经济全球化时代立法发展的一个特点和主要内容,加入或者卷入全球化过程的各个国家,概莫能外地要受到影响。
立法是经济、政治、文化、道德等综合因素的反映,而中国在经历过三十年的改革开放以后,已经成为了一个开放性的社会。中国的立法不可避免的既受到国内条件的制约,也受到国际因素的影响。全球化对中国立法的影响,主要表现为中国不能再固守本土的一些落后的观念和政策,要积极消除计划经济留给我们的影响,使立法真正的适应经济全球化这个大趋势,积极的学习、借鉴、吸收甚至移植国外立法和国际立法的成功经验,在经济、商贸、民事立法方面更加注意同国际立法接轨,按照国际惯例办事。与此同时,中国立法体制的民主化、立法行为的程序化、立法技术的规范化等立法环节,也都直接或者间接地受到全球化的影响,而需要更多地向国际规范靠拢。中国要制定的市场经济的法律法规,本质上是现代市场交易的规则,它反映了现代市场经济共同的客观规律。
四、结语
当然在中国适应全球化的过程中,不能仅限于按照或者模仿西方的法律分类或者法律部门,进行简单的立法,以为这样就是跟国际接轨,实现了法制的国际化。而应该特别注重法律的实效,以及与中国实际情况的相结合。特别是在中国几千年的立法发展中,深受礼法思想特别是儒家思想的影响,形成了自己独有的的法律传统、习惯,并有了一套系统的处理了矛盾和争端的系统。因此,如果只是单纯的移植和模范西方的现代法律制度和模板去处理,势必很难起到应有的成效,或者法律在运行中想现实妥协,歪曲的发展。所以,在中国这个熟人社会里,进行国际立法移植的前提是必须的找到一个能代替原来存在的习惯、惯例的手段或者制度,代替它们的职能,这样才会使移植过来的法律具有生命力,否则一切“移植过来的法律只会是外表华丽外表,结构设计精巧却毫无用处的摆设而已”。同时,我们也必须对自己传统文化有信心,实时的把自己国内的有普适性优秀的法律、习惯积极的向外推广,扩大中国的在经济全球化规则制定上的影响力,实现国内法的国际法。这样才能形成一个良性的循环,使国内法和国际法逐渐相互吸收、相互渗透,从而趋于接近甚至趋于一致。
参考文献:
[1]李林.21世纪中国立法的发展趋势[J].北京观察,2001(02).
[2]李林.全球化时代的中国立法发展[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杂志社,2003.
[3]苏力.法治及其本土资源[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
【摘要】经济全球化是当代的时代潮流,对中国各方面都产生了深远的影响。就立法方面而言,既是对中国立法发展的严峻挑战,又是实现中国立法现代化的历史机遇。在此背景下,中国的立法发展需从理论与实践的结合上解决立法观念的更新转变、中国国情与全球化的协调、国际法的国内化与国内法的国际化,法律移植与本土化的一系列问题。本文试着以国际贸易争端作为切入点,对相关问题进行阐述。
【关键词】经济全球化;国际争端;国际规则;立法理念
一、引言
最近一段时期,中国的对外贸易争端越演越烈,层出不穷。即去年美国商务部公布对中国光伏电池及组件征收高额的临时反倾销税率之后,欧盟也开始对中国光伏业征收临时反倾销税。而在此之前,中外的稀土争端一度成为中国对外贸易的焦点,美国、欧盟、日本三大发达经济体几次联合起来,将中国诉至世界贸易组织(WTO),要求就稀土出口限制问题与中国进行磋商。而闹得沸沸扬扬的中美轮胎贸易争端中中国的上诉也以失败告终,中国的原材料出口限制案也被世贸组织裁定失败。这一系列的贸易争端,在国内引起了激烈的争论,也把经济全球化对于中国的影响推到了风口浪尖。有些人言辞激烈,认为经济全球化是由发达国家完全掌握的,现在的国际规则对发展中国家是不平等的,现在发达国家实行的这些做法是为了应付国内危机而采用的贸易保护主义措施,中国应该针锋相对,与他们大打贸易战。同时也有一部分人呼吁:我们应该保持清醒的头脑,理性的分析和对待中国的贸易争端,先审视和改变自身的不足。我个人认为无论中国的贸易争端变化如何,我们都需要对本国的经济、法律等制度进行相应的调整,这样才能在经济全球化的过程中把握主动,而不是盲目的排斥。
二、经济全球化对中国法律的影响
经济全球化是当代世界经济不可逆转的发展趋势,关系到世界各个国家的经济利益,其影响已日益为国际社会所广泛关注。经济全球化(Economic Globalization)这个词,据说最早是由特·莱维于1985年提出的,但至今没有一个公认的定义。一般来说是指:世界经济活动超越国界,通过对外贸易、资本流动、技术转移、提供服务、相互依存、相互联系而形成的全球范围的有机经济整体。经济全球化其实是一个过程,资本、信息、技术、劳动力、资源在全球范围内进行流动、配置、重组的过程。
经济全球化不仅对中国的经济,也对中国的法律制度和社会生活等各方面都产生了巨大的积极影响,主要表现在:
(一)清理法规,完善涉外商务法律制度
从2000年底外经贸部成立WTO法律工作小组到2002年8月工作小组正式解散,在历时2年8个月的“修法”活动中,共修订法律文件210件,废除法律文件559件,确定保留法律文件450件。截至2002年6月底,全国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和49个较大的市根据清理结果,修改、废除了19万多件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和其他政策措施。结论是经过这一阶段,我国基木上形成了与多边贸易体制规则相一致的外贸法律体制。
(二)立法及政策制定理念得到更新,人员的观念也得到了更新
主要包括了非歧视、透明度、公平竞争和依法行政等立法及政策制定理念的改变。中国从加入WTO这一过程中得到的利益远大于由WTO多边贸易规则自身带来的利益。
(三)合规性意识得以增强,同时也培养出了一支法律人才队伍
法律、法规制定过程中广泛征求意见,尤其重视与多边规则和对外承诺的一致性审查。全国人大、国务院法制办均建立了相应的审查、备案制度。李司长指出,国内研究WTO的学者队伍日渐壮大,并目更加扎实和务实,另外商务部已向WTO推荐专家组成员17人,商务部条法司专设两个处负责争端解决案件的应对工作,并锻炼了国内律师队伍,使之攻防兼备、运用规则的能力得以提高。中国现在运用国际规则在贸易争端中,保护自己利益的能力再不断提高,为中国对外贸易发展保驾护航。
与其同时,经济全球化,也不可避免的给中国带来了一系列问题。在立法方面就是:国际规则的引进与运用问题,国际规则的正当性问题,国内立法观念的转变问题,国际化与本土化结合的问题。本文主要从这些角度进行解读,讲讲中国的立法应该之策。
三、中国立法的应对措施
(一)正视国际争端的存在,运用国际规则保护自己的利益
对于国际争端,我们应该有一个清醒的认识和理想的理解,不能片面认为就中国存在国家争端或者过分的渲染国际争端对中国的不利影响,好像所有的国家争端都是针对中国的。其实,我们全面的审视世界会发现,其实国家争端在各个国家和地区都存在,在同级(发达国家与发达国家、发展中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和不同级的国家和地区之间也都存在。就如现在闹得沸沸扬扬的欧盟碳税一样,不仅得到了中国的反对,也遭到了美国、印度、俄罗斯等二十多个国家的强烈反对,为此中美俄印等20多个国家还联合起来商讨应对方案,美国在欧盟宪法法院起诉了欧盟。可见,国际争端的产生主要是由于各个国家之间利益存在分歧而产生的,意识形态和政治体制的差异不是决定性因素。因此,我们一定要理性的看待国家争端,正视国家争端的存在。
另一方面,中国现在需要大力的学习国际规则,善于运用国际规则保护自己的利益。中国近几年,特别是加入WTO以来,跟国外进行了几十宗影响比较大的贸易诉讼案件中,凸显出中国参与WTO争端解决机制的经验不足,基本处于被动应诉的局面。首先,运用争端解决机制的意识不足。在2002年到2008年之间的13起与中国有关的贸易争端中,中国主动提起申诉的只有2起,其中2002年的申诉(DS252号案件)还是与欧盟、日本等7个成员一起向WTO提起的。这样就直接导致中国在贸易争端中一直处于被动挨打的局面,很有应用的利益得不到保护。其次,运用国际规则的能力不够,相关人才匮乏。中国近几年进行的贸易案件可谓说是输多胜少,国家贸易规则的正当性问题咱们暂且不论,但是在贸易中中国所表现出的,对国际规则规则程序和内容运用不熟练,理解的不到位等问题暴露无遗。而且,对于国际贸易中存在的漏洞、缺陷以及其中的“无赖”规则,不会运用或者说不耻运用,但是我们应该注意这些却被其他WTO成员频频援引,用来拖延履行WTO义务。这些就告诫我中国参与国际争端,不仅要据理力争,捍卫自己的合法权益,同时也要积累经验,改正自己的态度,现存国际规程的一切都可以为我所用,无论是对是错,尽量将争端解决的主动权掌握在自己手里,切实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二)更新国内立法理念,积极参与国际规则的制定
对于中国的贸易争端的现状,我们也必须反思一下。难道就真是像某些人所说的那样,树大招风,其他国家看不过中国的繁荣富强而纷纷采用贸易反制的措施。一般来说,在国家金融危机进行之后,各国的贸易争端纷纷增多,这里确实存在各国为了国家利益的考虑和贸易保护主义的抬头等因素的存在,但对于中国来说这个不是贸易争端增多的主要原因。由于,中国经济的国际化程度越来越高,践行入世的承诺和协定也越来越深入,加之中国加入的国家贸易组织和协定所涉及的范围越来越广,并且中国在这些过程中一直都带着追求完全市场经济地位的既定前提,而国内的立法观念和法律规则却还未到达相应的要求,比如:中国的外贸补贴和对出口企业的优惠政策和国际规程就存在很大的出入,所以产生贸易争端实属正常,这是我国真正全面实现国际化不可缺少的一个过程。
据统计,改革开放以来,全国人大于1982年修改了宪法,以后又通过四个宪法修正案。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了200多件现行有效的法律和200多件关于法律问题的决定,国务院制定了650多件现行有效的行政法规。以宪法为核心的法律体系框架已经建成,社会生活的各个主要方面基本实现了有法可依。在实践中,中国立法对外国立法乃至国际立法的关注和借鉴、学习的内容日益增多,范围不断扩大,力度日渐增强,正在形成一种开放式的、国际化的立法态势。但是这个正在形成过程中的法律体系能否适应全球化的挑战,还需要立法者高度关注。特别是立法观念上的更新不够及时,以至于现在出现国际争端的时候,总是有很多人质疑和排斥国际规则的正当性。其实,当我们开始对外开放进入国际组织,特别是,中国在加入WTO以后,我们就必须知道既然你选择参与国际贸易,那你必须接受相应的国际商贸法律规则,这种观念的转变也必须体现在立法上。面对全球化游戏规则的冲击,国内立法的自主性空间总是有限的。事实上,WTO对中国立法的主要挑战之一,是需要制定的法律比要修改的多得多,例如,《反倾销法》、《反补贴法》、《反垄断法》等法律的制定。
国际规则的特性同时也要去我国要积极争夺国际规定的制定权,这样才能进一步掌握经济主导权和话语权,在国际竞争中占有主动地位。既然加入一个国际组织就必须遵守它的规则,也就意味着只有这个国际组织的发起国或者原创国才享有规则制定权和修改权,后加入这场游戏的国家往往没有创制和改变规则的主动权,而只有接受和执行的份。因此我们一定要根据自己的特点,扬长避短,在我们能够涉及的范围内,参与国际经济事务,积极拓展自贸区的发展空间,积极参与世界贸易组织工作,推动多边贸易谈判进程,增强我们的话语权,积累经验,不断提高在制定国际贸易规则中的能力及影响力,切实维护中国的国家利益,营造有利于中国对外贸易发展的国际经济环境。
(三)推进国际法和国内法的结合
经济全球化也对各国发展本国经济的国内立法提出了新的要求,出现了“国际法的国内化”,即国际组织的条约、规章为内国所接受,转变为对内国具有法律约束力的规则;以及“国内法的国际法”,即在一个国家或地区范围内所流行的法律制度或法律思想由于某种原因转变成为一种国际潮流,在受到它们影响的国家或地区乃至全球流行。国际法与国内法的互动,都是经济全球化时代立法发展的一个特点和主要内容,加入或者卷入全球化过程的各个国家,概莫能外地要受到影响。
立法是经济、政治、文化、道德等综合因素的反映,而中国在经历过三十年的改革开放以后,已经成为了一个开放性的社会。中国的立法不可避免的既受到国内条件的制约,也受到国际因素的影响。全球化对中国立法的影响,主要表现为中国不能再固守本土的一些落后的观念和政策,要积极消除计划经济留给我们的影响,使立法真正的适应经济全球化这个大趋势,积极的学习、借鉴、吸收甚至移植国外立法和国际立法的成功经验,在经济、商贸、民事立法方面更加注意同国际立法接轨,按照国际惯例办事。与此同时,中国立法体制的民主化、立法行为的程序化、立法技术的规范化等立法环节,也都直接或者间接地受到全球化的影响,而需要更多地向国际规范靠拢。中国要制定的市场经济的法律法规,本质上是现代市场交易的规则,它反映了现代市场经济共同的客观规律。
四、结语
当然在中国适应全球化的过程中,不能仅限于按照或者模仿西方的法律分类或者法律部门,进行简单的立法,以为这样就是跟国际接轨,实现了法制的国际化。而应该特别注重法律的实效,以及与中国实际情况的相结合。特别是在中国几千年的立法发展中,深受礼法思想特别是儒家思想的影响,形成了自己独有的的法律传统、习惯,并有了一套系统的处理了矛盾和争端的系统。因此,如果只是单纯的移植和模范西方的现代法律制度和模板去处理,势必很难起到应有的成效,或者法律在运行中想现实妥协,歪曲的发展。所以,在中国这个熟人社会里,进行国际立法移植的前提是必须的找到一个能代替原来存在的习惯、惯例的手段或者制度,代替它们的职能,这样才会使移植过来的法律具有生命力,否则一切“移植过来的法律只会是外表华丽外表,结构设计精巧却毫无用处的摆设而已”。同时,我们也必须对自己传统文化有信心,实时的把自己国内的有普适性优秀的法律、习惯积极的向外推广,扩大中国的在经济全球化规则制定上的影响力,实现国内法的国际法。这样才能形成一个良性的循环,使国内法和国际法逐渐相互吸收、相互渗透,从而趋于接近甚至趋于一致。
参考文献:
[1]李林.21世纪中国立法的发展趋势[J].北京观察,2001(02).
[2]李林.全球化时代的中国立法发展[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杂志社,2003.
[3]苏力.法治及其本土资源[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