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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民法总则》中新规定了紧急救助条款,回应了近些年来在国内反复出现的“见危不救”的社会现实,具有很强的现实关怀和社会功能。紧急救助法律制度与无因管理法律制度、见义勇为法律制度无论是在行为要件或法律后果方面都有着不同的要求和区别。紧急救助应当坚持“善意”救助的基本原则,应当尽到善良管理人的注意。适用一般的过错责任原则,由受助人对救助人的过错进行举证。建立紧急救助责任社会基金,为受助人的受偿权提供更加牢固的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