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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我国森林采伐管理制度从80年代初期就已经开始施行,为保护森林资源和生态平衡做出了巨大的贡献。但是随着社会的进步,木材需求量的不断增大,旧的森林采伐制度已经不再适合于当今社会。因此,为了适应当今社会,森林采伐制度必须重新做出修改。本文阐述了现今森林采伐制度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并对其进行分析提出一些新的建议。
关键词:森林采伐、经营、限额、管理制度
中图分类号: S782.1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3791(2011)10(c)-0000-00
1引言
森林采伐管理制度是我国保护森林资源的基本保障,同时森林采伐管理制度是《中国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的核心,法规明确规定通过控制森林年度采伐量来起到保护森林资源的作用。森林采伐管理制度包括经营方案制度、年度木材生产计划制度、采伐木材凭证制度、凭证运输制度、凭证经营制度等,这些制度都是为了保护森林资源,合理的利用森林资源,使其达到最大的经济效益。但是随着社会迅猛发展,经营主体过多,林权分散,导致森林采伐管理制度与市场经济发生了严重冲突。
2我国森林采伐管理制度实施概括
我国森林采伐管理制度的形成是一个非常曲折的过程,它与木材的需求密不可分。80年代初期,由于我国森林资源面临枯竭,为了保护森林资源,我国实行颁布了《中国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法规明确规定了以需定产,保证木材的消耗量必须低于木材的生产量,严禁非法采伐。同年,为了《中国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更好的实施,我国颁布了《制定年森林采伐限额暂行规定》,法规明确规定了各个省份的年采伐量。在“十一五’期间,我国第一次开始提出将采伐限额和森林管理相结合的方案。我国将在2012年从新编制森林法案,为了更好的保护森林资源,适应社会发展。
3森林采伐管理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
3.1森林采伐管理制度与多种制度冲突
目前,据调查我国森林采伐管理制度不适用于森林经营制度和木材生产计划制度。木材生产计划制度是指国家根据每个地方的木材的生产量和采伐量制定出森林采伐限额,规定各个地区不许超过最大采伐限额。森林经营制度是指相关的林业单位根据当地的资源状况、历史条件和经济条件对森林资源做出的规划方案,通过这个方案才能确定出采伐限额。
森林采伐管理制度、森林经营制度和木材生产计划制度应该相互配合才能发挥最大经济效益,但是现在三者已经发生很大的脱节。森林采伐管理制度10年做一次修改,森林经营制度5年做一次修改,木材生产计划制度1年做一次修改。木材生产计划制度是来控制采伐限额,是保证采伐量不超过生产量的基础。随着社会发展,木材需求量不断增大,而木材生产计划制度又受到森林采伐管理制度和森林经营制度的限制,这就造成了市场上出现供不应求的现象,按照现有的目前生产计划制度已经完全不能满足社会对木材的需求了。同时这种现象给木材经营商带来了严重打击,影响了木材经济的发展。
3.2森林采伐管理制度难以平衡森林的生态效益和经济效益
通过施行森林限额采伐制度,森林资源得到了一定的保护,减少了对森林资源的消耗。但是限额采伐却很大程度的限制了林业经营主体。随着市场的经济开放,对木材需求量的不断扩大,林业经营主体只能按照以前的限额进行经营,不能根据市场的需求做出变动,严重损害了经营主体的经济效益,打消了林业经营主体的积极性。同时森林作为一种特殊的生态效益,受到很多条件的限制,何时采伐,采伐限额、种植树种等都受到各地林业局的管理控制。林业经营主体不但不能够按照所需量正常经营,还要维护森林的生态效益。国家对林业经营主体做出了如此多的限制,给经营主体造成了一定的经济损失。在西方国家,通过对林业经营主体减税、免税给予一定补偿。但是在中国却没有国家对林业经营主体的补偿。国家通过限额采伐保护森林资源,但是却侵害了经营主体的独立自主的经营权利,降低了经营主体的经济效益,阻碍了林业的正常发展。
3.3森林采伐限额管理制度不合理
3.3.1森林采伐限额制度不科学
森林采伐限额是由林业部门按照规划设计调查确定的,当地林业部门通过对林业经营主体进行调查销售量,将调查结果报告给上级,由上级制定出森林采伐限额。森林采伐限额既要保证经营主体合理经营又要保证森林的生态环境。但是,林业经营主体为了得到更大的經济效益,几乎不再考虑森林生态环境问题,在上报时通常提高销售量。因此,森林采伐限额制度不科学,与实际情况有很大偏差,影响森林资源的可持续发展。
3.3.2森林采伐限额分配存在设租和寻租现象
据调查森林的采伐量每年都要超过采伐限额,除了一些乱砍盗伐之外,最主要的原因是在森林采伐限额分配中存在设租和寻租想象。设租是指森林资源采伐管理人员对正常采伐的干预,阻止经营单位主体正常的获得木材资源,反而他们为行贿者亮灯,导致了不行贿就得不到木材。有设租就有寻租,寻租是指经营单位主体为了获得木材或更多的木材,通过对森林管理人员行贿,在上报采伐限额时故意提高采伐量,以此经营单位主体获得更多的采伐指标,从而获得较大的经济利益。
4森林采伐管理制度的改革建议
首先,重视森林经营方案的编制。保证经营单位主体上报销售量的准确性,严重打击虚报、假报经营者,对于虚报、假报经营者不给安排采伐指标,严重者可追究刑事责任。其次,对森林采伐限额管理制度实行分项、分类管理。分项管理是指除了制定森林总采伐限额外,对公有林和非公有林分别设置采伐限额。分类管理是指根据不同的森林类型和经营单位主体,采取不同的管理手段。最后,取消木材生产计划管理制度。木材生产计划管理制度降低了经营单位的经济效益,而且增大了营林的风险,阻碍了林业的正常发展。
5结语
为了更好的平衡生态效益和经济效益,我国必须对森林采伐管理制度进行修改。增大对非公有林的采伐限额,不仅保证了森林资源的可持续发展,而且调动了经营单位的积极性。同时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的修改,使法律法规相配合,解决了脱节不匹配的问题。政府相应的搞些经济扶持工作,这样充分保证了森林的生态效益和经营者的经济效益。
参考文献:
[1]李楷.我国森林采伐限额制度面临的问题及其解决措施[J].江西社会科学,2008.12
[2]文兵.森林采伐限额政策之寻租行为分析[J].西南林学院学报,2008.4
[3]欧阳勋志.森林采伐限额管理制度改革的探讨[J].江西科学,2008.12
关键词:森林采伐、经营、限额、管理制度
中图分类号: S782.1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3791(2011)10(c)-0000-00
1引言
森林采伐管理制度是我国保护森林资源的基本保障,同时森林采伐管理制度是《中国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的核心,法规明确规定通过控制森林年度采伐量来起到保护森林资源的作用。森林采伐管理制度包括经营方案制度、年度木材生产计划制度、采伐木材凭证制度、凭证运输制度、凭证经营制度等,这些制度都是为了保护森林资源,合理的利用森林资源,使其达到最大的经济效益。但是随着社会迅猛发展,经营主体过多,林权分散,导致森林采伐管理制度与市场经济发生了严重冲突。
2我国森林采伐管理制度实施概括
我国森林采伐管理制度的形成是一个非常曲折的过程,它与木材的需求密不可分。80年代初期,由于我国森林资源面临枯竭,为了保护森林资源,我国实行颁布了《中国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法规明确规定了以需定产,保证木材的消耗量必须低于木材的生产量,严禁非法采伐。同年,为了《中国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更好的实施,我国颁布了《制定年森林采伐限额暂行规定》,法规明确规定了各个省份的年采伐量。在“十一五’期间,我国第一次开始提出将采伐限额和森林管理相结合的方案。我国将在2012年从新编制森林法案,为了更好的保护森林资源,适应社会发展。
3森林采伐管理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
3.1森林采伐管理制度与多种制度冲突
目前,据调查我国森林采伐管理制度不适用于森林经营制度和木材生产计划制度。木材生产计划制度是指国家根据每个地方的木材的生产量和采伐量制定出森林采伐限额,规定各个地区不许超过最大采伐限额。森林经营制度是指相关的林业单位根据当地的资源状况、历史条件和经济条件对森林资源做出的规划方案,通过这个方案才能确定出采伐限额。
森林采伐管理制度、森林经营制度和木材生产计划制度应该相互配合才能发挥最大经济效益,但是现在三者已经发生很大的脱节。森林采伐管理制度10年做一次修改,森林经营制度5年做一次修改,木材生产计划制度1年做一次修改。木材生产计划制度是来控制采伐限额,是保证采伐量不超过生产量的基础。随着社会发展,木材需求量不断增大,而木材生产计划制度又受到森林采伐管理制度和森林经营制度的限制,这就造成了市场上出现供不应求的现象,按照现有的目前生产计划制度已经完全不能满足社会对木材的需求了。同时这种现象给木材经营商带来了严重打击,影响了木材经济的发展。
3.2森林采伐管理制度难以平衡森林的生态效益和经济效益
通过施行森林限额采伐制度,森林资源得到了一定的保护,减少了对森林资源的消耗。但是限额采伐却很大程度的限制了林业经营主体。随着市场的经济开放,对木材需求量的不断扩大,林业经营主体只能按照以前的限额进行经营,不能根据市场的需求做出变动,严重损害了经营主体的经济效益,打消了林业经营主体的积极性。同时森林作为一种特殊的生态效益,受到很多条件的限制,何时采伐,采伐限额、种植树种等都受到各地林业局的管理控制。林业经营主体不但不能够按照所需量正常经营,还要维护森林的生态效益。国家对林业经营主体做出了如此多的限制,给经营主体造成了一定的经济损失。在西方国家,通过对林业经营主体减税、免税给予一定补偿。但是在中国却没有国家对林业经营主体的补偿。国家通过限额采伐保护森林资源,但是却侵害了经营主体的独立自主的经营权利,降低了经营主体的经济效益,阻碍了林业的正常发展。
3.3森林采伐限额管理制度不合理
3.3.1森林采伐限额制度不科学
森林采伐限额是由林业部门按照规划设计调查确定的,当地林业部门通过对林业经营主体进行调查销售量,将调查结果报告给上级,由上级制定出森林采伐限额。森林采伐限额既要保证经营主体合理经营又要保证森林的生态环境。但是,林业经营主体为了得到更大的經济效益,几乎不再考虑森林生态环境问题,在上报时通常提高销售量。因此,森林采伐限额制度不科学,与实际情况有很大偏差,影响森林资源的可持续发展。
3.3.2森林采伐限额分配存在设租和寻租现象
据调查森林的采伐量每年都要超过采伐限额,除了一些乱砍盗伐之外,最主要的原因是在森林采伐限额分配中存在设租和寻租想象。设租是指森林资源采伐管理人员对正常采伐的干预,阻止经营单位主体正常的获得木材资源,反而他们为行贿者亮灯,导致了不行贿就得不到木材。有设租就有寻租,寻租是指经营单位主体为了获得木材或更多的木材,通过对森林管理人员行贿,在上报采伐限额时故意提高采伐量,以此经营单位主体获得更多的采伐指标,从而获得较大的经济利益。
4森林采伐管理制度的改革建议
首先,重视森林经营方案的编制。保证经营单位主体上报销售量的准确性,严重打击虚报、假报经营者,对于虚报、假报经营者不给安排采伐指标,严重者可追究刑事责任。其次,对森林采伐限额管理制度实行分项、分类管理。分项管理是指除了制定森林总采伐限额外,对公有林和非公有林分别设置采伐限额。分类管理是指根据不同的森林类型和经营单位主体,采取不同的管理手段。最后,取消木材生产计划管理制度。木材生产计划管理制度降低了经营单位的经济效益,而且增大了营林的风险,阻碍了林业的正常发展。
5结语
为了更好的平衡生态效益和经济效益,我国必须对森林采伐管理制度进行修改。增大对非公有林的采伐限额,不仅保证了森林资源的可持续发展,而且调动了经营单位的积极性。同时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的修改,使法律法规相配合,解决了脱节不匹配的问题。政府相应的搞些经济扶持工作,这样充分保证了森林的生态效益和经营者的经济效益。
参考文献:
[1]李楷.我国森林采伐限额制度面临的问题及其解决措施[J].江西社会科学,2008.12
[2]文兵.森林采伐限额政策之寻租行为分析[J].西南林学院学报,2008.4
[3]欧阳勋志.森林采伐限额管理制度改革的探讨[J].江西科学,2008.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