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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远县地税稽查局在对某企业2005年度地方税收纳税义务履行情况进行检查时,发现该企业“固定资产清理”科目中,记载有一笔土地“出让”行为,“出让”金额为140万元(根据记帐凭证摘要和具体记帐金额)。财务人员提供了如下“出让”说明:企业在2000年从开发商手中购买一份土地准备建房,一直没有动工,2005年其上级主管部门为了盘活资产,将这块土地进行清理。并提供了一份政府收购合同,合同一方为某国土行政管理部门(某小区开发公司以证明人的身份在合同上盖章签字),价格为原购入价加上五年的利息。从表面上看,这是一种政府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