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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为了加强事业行政单位预算外资金管理,进一步规范预算外资金的会计核算,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决定》(国发[1996」29号)的规定精神,对找部1988年制定的《事业行政单位会计制度》做如下补充规定:一、在新的事业行政单位会计制度发布前,有关预算外资金的会计核算暂按本规定执行。对事业单位“全额”、“差额”和“自收自支”的提法也暂时维持原会计制度的规定,以后新的会计制度将对这个提法作改变。二、会计科目1、在资金来源类增设“预算外资金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