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基层检察院检务督察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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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检务督察制度的建立,标志着检察机关内部监督机制的完善。基层检察院应根据当前检务督察工作存在的问题,研究解决的办法,制定改进的措施,完善相关制度机制,有效开展检务督察工作,防止检察人员发生违法违纪违规问题,为推动检察工作科学发展提供有力保障。
  关键词:基层检察院;检务督察;问题及对策
  检务督察是指检务督察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照法律和规定对被督察对象履行职责、行使职权、遵章守纪、检容检风等方面进行的监督检查和督促落实。但从目前基层检察院检务督察工作的现状来看,检务督察工作还不科学、不成熟、不统一,存在诸多问题和不足。在此,笔者结合工作实践,就如何加强基层检察院检务督察工作谈几点看法。
  一、当前基层检察院检务督察工作存在的问题
  (一)思想认识的缺位性。当前,基层检察院执法办案任务艰巨繁重,“案多人少”矛盾日益加剧,为完成好各项执法办案任务,把更多的精力、人力和物力投放在执法办案工作上,把检务督察工作作为一般常规性的工作来抓,没有认识到开展检务督察工作对加强检察队伍建设、促进公正廉洁执法的重要性,导致对检务督察工作重视不够,制约了检察督察工作的开展。
  (二)机构设置的缺失性。当前,大多数基层检察院成立了检务督察委员会,设立了检务督察办公室。但实际上在基层检察院,由于行政体制、工作机制等方面因素的制约,检务督察机构只是一个临时性机构,没有得到编委部门的认可,通常由监察室或者政工部门或者办公室兼职运行,督察人员一身兼数职,长期处于人少事多、被动应战的状态,造成繁重的工作任务与督察人员配备状况极不适应,增加了检务督察工作的困难。
  (三)制度建设的空泛性。目前,由于没有全国统一的《人民检察院检务督察条例》,大多数基层检察院只是依据《(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务督察工作暂行规定)实施办法》以及各省市县院自行制定的实施办法等开展检务督察工作,使检务督察工作处于低效运行状态。况且这些办法,大部分是搬套上级规定,督察制度过于原则笼统,就事论事性制度多,程序性制度少,定性规定多,定量规定少,造成实际操作上的障碍。
  (四)督察活动的肤浅性。目前,大多数基层检察院大量的检务督察活动仅仅停留在对检容风纪、办案安全、“一案三卡”、“全程同步录音录像”、会风会纪和节假日值班、车辆和枪支、警械的管理使用情况等方面,而在检察业务、检察队伍、检务保障等方面开展检务督察活动较少,即使有也多停留在比较肤浅的层面上,就事论事的较多,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督察效果。
  二、加强基层检察院检务督察工作的对策及建议
  (一)全面提高思想认识。 基层检察院要采取多种形式,加强检务督察制度规定的学习教育,提高检察人员的思想认识,使检察人员充分认识到:检务督察制度是检察机关内部的一种监督模式,是健全检察机关内部监督机制的一项重要举措;检务督察工作的实质是检察机关自我监督制约机制的完善,利用内部力量进行的自我约束,根本目的是确保检察权的正确行使、防止和减少检察人员发生违法违纪违规问题;开展检务督察工作是强化检察队伍管理、规范执法行为、严肃工作纪律、转变机关作风、提升工作效率的有效途径。
  (二)健全检务督察机构。基层检察院要成立专门的督察机构,落实人员、制度、物质装备,建立一支相对稳定的检务督察队伍。主要有以下几种模式:⑴在一般情况下,基层检察院应成立检务督察委员会,下设检务督察办公室,挂靠在监察室,由纪检组长担任督察长,政工、监察部门主要负责人担任副督察长,监察部门主要负责人兼任主任,各部门主要负责人担任委员并兼职督察人员,检务督察办公室另设2——3名专职督察员,作为日常办事机构负责检务督察工作,实行“一套人马两块牌子”合署办公。⑵在不能设置机构的特殊情况下,基层检察院应整合监察督察资源,形成监察督察合力,在纪检监察部门补充力量,设置1——2名专职检务督察员,负责检务督察日常工作。⑶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基层检察院应建立“四位一体”的高效检务督察运行机制,成立由检察长或纪检组长直接领导的“检务督察中心”,配备专职督察人员——4名,从各部门主要负责人中选配兼职督察人员4——6名,下设检察业务、检察队伍、检务保障三个督察组,专门负责检务督察工作。这种“四位一体”检务督察工作机制,既符合精干、高效原则,又有效整合人力资源,有利于发挥专职纪检人员和兼职业务骨干、行政管理人员的各自优势和检务督察机构的“美容师”、“啄木鸟”作用,实现全方位、多视角的检务督察。
  (三)完善检务督察制度。基层检察院要建立一种涵盖“检察业务、检察队伍、检务保障”的检务督察制度。
  1、要构建有效的制度保障机制。要研究制定符合工作实际、科学规范、针对性强、便于操作的《检察督察工作办法》,明确检务督察的主要任务和基本原则、检务督察机构、人员和职责、检务督察的事项、方式和要求、检务督察的权限和处理等,制作规范的检务督察专用格式文书、表格和证件,建立健全检务督察工作档案,为规范检务督察工作提供合法有效的制度保障。
  2、要构建有效的连续督导机制。检务督察工作要有目标、有计划、有步骤,检务督察部门每年要制定全年工作计划,每半年要有考核评比,每季度要有研究、分析和总结,每月要有督察情况汇报、通报,每周要有督察安排,实现检务督察工作的连续性。
  3、要构建有效的奖惩激励机制。要坚持“从严”的督察方针,对检察人员存在的违法违纪违规问题,要严格督察,不留死角,发现一起、查处一起、通报一起,决不能姑息迁就、包庇护短,搞大事化小、小事化了和内部消化,对督察结果要严格按照奖惩规定兑现,切实做到奖优罚劣,实行一票否决。
  (四)改进检务督察方式。基层检察院要改进检务督察方式,采取多种形式,延伸督察触角,扩大督察范围,实现整体覆盖,使检务督察工作走上常态化、规范化、信息化轨道。
  1、要突出督察重点,着力解决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要紧紧围绕人民群众反映强烈、影响检察机关执法公信力和社会形象的突出问题进行督察。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⑴对遵守和执行国家法律法规、上级重大决策部署、决议决定以及依法履职等情况的督察,坚决纠正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的问题,确保令行禁止、检令畅通。⑵对落实执法基本规范、遵守办案程序和办案纪律、落实办案安全防范措施和冻结扣押涉案款物规定等情况的督察,坚决防止刑讯逼供和涉案人员自杀、脱逃等重大安全事故的发生。⑶对接待群众来信来访情况的督察,坚决纠正对来访群众冷硬横推的问题;对公诉人员出庭情况的督察,坚决纠正着装不规范、行为不端正的问题。⑷对警用装备管理使用情况的督察,坚决纠正和防止滥用枪支械具、公车私用、酒后驾车、无证驾车等问题。⑸对遵守检容风纪、落实“八项规定”、公务接待、“三重一大”事项、执行党纪检纪规定等情况的督察,坚决纠正和防止在公共场所损害检察机关和检察队伍形象等问题。
  2、要尝试建立特殊督察员制度,增强督察工作的透明度。要从社会各界特别是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或人民监督员中聘请特殊督察员,参与检务督察活动。要应用先进的督察方式,建立检务督察信息平台,充分运用现代科学技术,推动检务督察工作的透明度和公正性。
  3、要整合检务督察力量,强化对执法办案的内部监督。一是要握成检务督察的铁拳。检察长要亲自部署,党组要定期研究,检务督察部门要牵头协调,纪检、政工、办公室等部门要多轮驱动,形成领导重视、职责明确、各部门参与的大督察工作格局。二是要严肃检务督察的铁律。要加强对多发、高发业务部门和重点岗位、重点环节的检务督察,重视发现执法办案活动中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从要害业务部门寻找风险点较高的部位和环节,有针对性的进行纠正和治理。三是要编织检务督察的铁网。要重点督察职务犯罪初查不立案及撤案处理的案件、不捕不诉的案件、重大和影响大的案件、以及群众举报办案人员违法违纪等群众反映强烈的案件。
  4、要找准检务督察结合点,增强督察针对性和实效性。要选准检务督察的时机,适时开展检务督察工作,坚持专职与一岗双责、定期与不定期、职能部门与联合、单方与双向督察相结合,围绕质量与效果强化对执法办案的督察,围绕形象与自律强化对纪律作风督察,围绕管理与秩序强化对检察事务的督察,哪一种问题突出就督察哪一种问题,哪一种问题需要督察就督察什么问题,增强检务督察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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