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摘 要:假币制贩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目前假币制贩行为呈现新的特点,如制作成本逐渐下降,进入流通领域的方式有新变化等。面对假币犯罪的新形势,应当通过制定法律和加强执法部门的工作给予严厉的打击,从而满足民众对打击假币制贩行为的法律需求。
关键词:法经济学 假币制贩 特点
一、问题的提出
货币是充当一般等价物的特殊商品,是国家主权象征之一,是国家金融制度的基础。它的稳定和独立,与经济的发展、社会的稳定、市场的繁荣休戚相关。是故,国家货币信用的保障有着非同一般的意义。但是,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深入以及全球经济的一体化,假币制贩案件的数量日益增多,涉案金额也相当巨大。从经济角度分析,自然是巨额利润的驱使。不难理解,制贩假币的危害是极其严重的,倘若大量假币进入流通领域,会动摇社会公共信用的基础,危及国家经济安全。因此,各国政府都是十分重视预防和打击假币制贩行为。
我国法律对于打击假币制贩行为,特别是假币犯罪也作出了相应的规定。关于假币犯罪的规定主要出现在刑法分则第三章“破坏社会主义经济秩序罪”的第四节“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中,一共有四个条文,涉及5个罪名:第170条规定的伪造货币罪,第171条第1款规定的出售、购买、运输假币罪,第171条第2款金融工作人员购买假币、以假币换取货币罪,第172条规定的持有、使用假币罪和第173条规定的变造货币罪。
需要注意的是,“假币犯罪”只是刑法学和犯罪学上的理论概念,是指以假币为犯罪对象,严重妨害国家货币管理制度,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其中,假币的制贩行为是研究的重点。如果以伪造货币的材质进行分类,假币制贩行为可分为假纸币制贩和假硬币制贩。从我国改革开放以来查获的假币分析,不法分子制贩的假币多为50、100元的大额纸钞。这是因为不法分子总是希望能以最快的捷径掠取更多的利润,而大面额假币较小面额假币则是能获得更多非法利润。由此,在面临制贩假纸币与假硬币的选择时,他们往往选择前者。不过,近年来假币制贩的情况发生了变化。制贩假硬币成为目前假币犯罪的趋势之一。笔者试图从比较制贩假纸币和假硬币入手,探究假币制贩行为的新特点,从而更有力的打击假币制贩行为。
二、假币制贩行为的特点
假币制贩行为虽然可以分为假硬币制贩和假纸币制贩,但是二者都有共同的地方。例如,两种假币制贩行为均趋规模化和专业化,作案手段比较诡秘,仿制
水平越来越高等。目前假币制贩行为又呈现出一些新的特点。
1.假币制作成本逐渐下降
法经济学的理论前提是理性选择理论,即每个人的行为选择都是以自身利益最大化为准尺的。换言之,罪犯和普通民众一样,均有其理性和为自身谋求利益。罪犯的犯罪,都是其在权衡一定条件下各种不同谋利方式的成本和收益之后作出的一种理性选择。能够影响犯罪成本和收益的有各种因素,其中比较重要的有风险成本等。虽然单从收益角度来说,假纸币制贩的单位收益应该比假硬币制贩的单位收益要高,但不能忽视的是,假纸币制贩的成本也比较高。假纸币制作成本主要来自三个方面,一是高端的印刷机器,二是技术精湛的印刷工人和技术人员,三是特殊的纸币用纸。这三方面的均需较高的费用,使得假纸币的制贩成本相当高。与此形成鲜明对比的是,假硬币的制贩成本则比较低廉。假硬币的制贩无须昂贵的纸张,人工成本也较低廉,特别是假硬币的制作无须高端的印刷机器,只需模具即可。而这项核心工艺早已被犯罪分子研究掌握。追其溯源,原来这项核心工艺和仿古钱币的制造工艺乃一脉相承。假硬币制造者的以往经历中往往会与仿古钱币制造有关系。从这几年警方破获的几起制贩假硬币大案中不难看出,犯罪分子均掌握了制作模具的核心工艺,同时也从事过仿古钱币的制造。由此,不难看出,由于硬币的防伪措施不多,工艺也不复杂,因而假硬币的制作成本也不高。同时,假硬币制贩的风险成本也较假纸币制贩的风险成本低。由于犯罪分子也是理性的“经济人”,在比较制贩成本和风险成本的基础上,会更倾向于假硬币制贩。从这些方面,不难看出目前假币犯罪案件的趋势之一即是假硬币制贩案件的增多。其原因可从中窥见一斑。
2.进入流通领域的方式有新变化
假币要进入流通流域,必定会涉及两个主体,即交易的双方。那么就假币犯罪而言,交易的双方,即买家和卖家,谁会是让假币进入流通领域的犯罪主体呢?按照通常的思维,自然是买家手持假币在购物或享受服务的过程中将其使用出去,从而完成假币进入流通领域的过程。具体言之,犯罪分子在印制出假币后,其买家则需犯罪嫌疑人自己找寻。在假币买卖双方进行接触时,为防被公安机关查获,犯罪嫌疑人往往只携带币样和买家洽谈,其反侦查能力不可小觑。待谈妥后,才调运假纸币到指定地点成交;或是直接将买家带到假纸币集散地,当面物款两清。当假纸币运至目的地后,几经批发,最后通过假币使用者购买商品和服务进入流通领域。这种假币进入流通领域的方式看似稳妥,实则风险较大。公安机关往往能在假币的批发环节将其查获,同时根据批发环节的不同比价,推断出该环节距离假币源头的远近,进而将假币制贩的各个环节一网打尽。基于此,犯罪嫌疑人在制贩假硬币的过程中改变思维,通过商家给消费者找零时进入流通领域。另一方面,由于假硬币面额较小,一般能越过银行,逃避监管,使其在流通领域的流转数量和次数也较多。由此,假纸币与假硬币进入流通领域的难易程度显而易见,自然也就容易理解较多犯罪嫌疑人转而制贩假硬币之原因。
三、打击和防范假币制贩行为的法律思考
国家机关在特定经济社会背景下,应当提供和适用规范社会主体行为活动的法律规则,即法律的供给。法律的供给主要通过立法、执法和司法机关来实现。法经济学认为,经济和社会问题的产生,是由于法律供求没有达到一种均衡,法治的方向应该是尽可能使法律的供给和需求趋向均衡。假币制贩行为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特别是假硬币的制贩,更有越来越增多的趋势,应当通过制定法律和加强执法部门的工作给予严厉的打击,从而满足民众对打击假币制贩行为的法律需求。 1.立法机关应增设有关假硬币制贩的罪名
犯罪行为是一种人的不良行为,除了具备不良行为的一般特征外,还具备了其他非犯罪行为所不具备的法律特征和事实特征。其中,严重的社会危害性是犯罪的基本特征之一。假硬币的制贩行为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具体而言,首先假硬币进入流通领域,很可能出现“劣币驱逐良币”现象,进而造成货币流通的制约甚至失控。由此,对货币的信誉和国家经济安全均会造成极大的影响。其次,由于硬币防伪知识的欠缺以及硬币鉴别手段的落后,往往造成民众持有假硬币,侵害其经济利益。另外,民众一旦持有假硬币,往往会迅速转嫁损失,进而导致社会诚信下降,并对市场经济的发展造成极为不利的影响。
但是,我国刑法已对假币犯罪作出相应规定,共涉及五个罪名,是否还有必要增设有关假硬币制贩的罪名。笔者以为,仍然有必要。通过前面的比较分析,不难看出,假硬币的制贩行为与假纸币的制贩行为有很大的不同,且民众对假硬币的制贩行为知之甚少,时常成为其受害者。增设有关假硬币制贩的罪名,有利于震慑犯罪分子,同时也有利于民众增加对假硬币制贩行为的了解。同时,目前刑法涉及假币犯罪的五个罪名,也主要是基于假纸币而言,有些不太适用假硬币。例如,制造硬币的核心工艺已被一些专业人士掌握,国家应严控这项工艺的传播和模具的制造。对此,可借鉴加拿大的立法。该国刑法典对制贩假硬币犯罪有诸多的条款,其中第459条规定:将制造硬币有关的任何机器、发动机、工具、材料或者其他物品以及前述各项物品的有效零件故意运出铸币厂的,均可视为犯罪。我国也可借鉴加拿大的立法,增设有关假硬币制贩的罪名。
2.公安机关应采取各种侦查措施,打击和防范假币制贩行为
公安机关作为打击假币制贩的主力军,一直坚持“追源头,挖窝点,打团伙,破大案”的指导方针。公安机关一直保持对假币制贩的坚决打击态势,全面遏制假币制贩的迅猛发展,为民众营造健康的市场经济环境。面对假币制贩的新形势,公安机关将运用各种侦查措施,打击和防范假币制贩行为。
(1)主动出击拓展案件来源,排查特种行业获取线索
虽然公安机关可以群众举报、工商金融等部门移送以及上级机关交办发现和侦办假币制贩案件,但更应该主动出击拓展案件来源。其中,重点排查是其获取假币制贩线索的重要渠道。排查的思路主要有:第一是流动人口的排查。假币制贩其家族式团伙作案比较突出,团伙成员多是同乡或亲戚。因此,对流动人口的排查要在不同时期关注不同特定籍贯的人员。第二是对空闲厂房的排查。有可能进行假币制贩的厂房往往具有两个特征,一是地址往往在城郊结合部或者偏僻的地方,二是厂房往往大门紧闭,不准陌生人靠近,搞封闭式生产。排查厂房时,要注意这两个特征。第三是排查特种行业。和假币制贩有关的特征行业,主要涉及造纸行业、电力行业、印刷行业以及仿古钱币行业等。公安机关应对这些行业重点排查,主动出击,获取假币制贩的情报和线索。
(2)分析鉴定假币制作特征,管控假币制贩重点人员
假币的鉴定工作是公安机关在侦查中的一项基础性工作。通过对假币的制造技术特点等进行分析,有利于公安机关明确侦查方向,缩小侦查范围,锁定犯罪嫌疑人。同时,在侦查中要注意运用联系的观点。世界是一个普遍联系的整体,任何事物都与其他事物相联系。任何事物、现象和过程内部的各个部分、要素、环节也是相互联系、相互作用的。对假币制贩行为的侦查也是如此。无论是制造假硬币必须的模具、硬币毛坯还是印制假纸币必须的油墨、特殊纸张和印刷机械,这些都要和相关的人发生联系。这些联系则是公安机关寻找线索的途径。另外,公安机关要做好假币制贩重点人员的管控工作,将这些人员列入高危人群进行管理。注意监控有前科劣迹,频繁从事假币制贩的不法分子。当然还应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对于假纸币制贩应重点管控印刷等行业的不法分子,而对于假硬币制贩则应对从事过仿古钱币制造的重点人员采取相应的管理措施,严防其实施假币制贩活动。
(3)注重会计资料勘验,核查资金往来追踪假币源头
会计资料勘验是经济犯罪侦查工作中比较有特色的侦查措施。侦查人员在办理涉及经济犯罪案件中进行会计资料勘验,可以再现犯罪过程,识别犯罪手段,为侦查工作的开展提供线索、指引方向。虽然在假币制贩过程中,可供勘验的会计资料并不是很多,但在假币制贩窝点往往能查到发货清单和收支情况的记录,这些都能成为会计资料勘验的对象。侦查人员通过对货物与款项流向的分析,往往能获取相关有价值的线索。由于不法分子制贩假币的目的是攫取非法利益,层层转手之间均会加价出售。因此,侦查人员通过分析各级批发之间假币的比价,均能大致判断假币源头远近,进而追踪其源头,捣毁其窝点。
参考文献:
[1]鞠靖等.一元假币海量入市[EB/OL].(2007-07-05)[2013-04-09].
http://www.infzm.com/news/xwjj/200707/t20070704_21291.shtml
[2]卞建林等译.《加拿大刑事法典》.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263页
[3]程小白.《经济犯罪侦查》.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第106页
作者简介:谌艳青(1975-),男,四川隆昌人,四川警察学院侦查系副教授,法学硕士。
关键词:法经济学 假币制贩 特点
一、问题的提出
货币是充当一般等价物的特殊商品,是国家主权象征之一,是国家金融制度的基础。它的稳定和独立,与经济的发展、社会的稳定、市场的繁荣休戚相关。是故,国家货币信用的保障有着非同一般的意义。但是,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深入以及全球经济的一体化,假币制贩案件的数量日益增多,涉案金额也相当巨大。从经济角度分析,自然是巨额利润的驱使。不难理解,制贩假币的危害是极其严重的,倘若大量假币进入流通领域,会动摇社会公共信用的基础,危及国家经济安全。因此,各国政府都是十分重视预防和打击假币制贩行为。
我国法律对于打击假币制贩行为,特别是假币犯罪也作出了相应的规定。关于假币犯罪的规定主要出现在刑法分则第三章“破坏社会主义经济秩序罪”的第四节“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中,一共有四个条文,涉及5个罪名:第170条规定的伪造货币罪,第171条第1款规定的出售、购买、运输假币罪,第171条第2款金融工作人员购买假币、以假币换取货币罪,第172条规定的持有、使用假币罪和第173条规定的变造货币罪。
需要注意的是,“假币犯罪”只是刑法学和犯罪学上的理论概念,是指以假币为犯罪对象,严重妨害国家货币管理制度,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其中,假币的制贩行为是研究的重点。如果以伪造货币的材质进行分类,假币制贩行为可分为假纸币制贩和假硬币制贩。从我国改革开放以来查获的假币分析,不法分子制贩的假币多为50、100元的大额纸钞。这是因为不法分子总是希望能以最快的捷径掠取更多的利润,而大面额假币较小面额假币则是能获得更多非法利润。由此,在面临制贩假纸币与假硬币的选择时,他们往往选择前者。不过,近年来假币制贩的情况发生了变化。制贩假硬币成为目前假币犯罪的趋势之一。笔者试图从比较制贩假纸币和假硬币入手,探究假币制贩行为的新特点,从而更有力的打击假币制贩行为。
二、假币制贩行为的特点
假币制贩行为虽然可以分为假硬币制贩和假纸币制贩,但是二者都有共同的地方。例如,两种假币制贩行为均趋规模化和专业化,作案手段比较诡秘,仿制
水平越来越高等。目前假币制贩行为又呈现出一些新的特点。
1.假币制作成本逐渐下降
法经济学的理论前提是理性选择理论,即每个人的行为选择都是以自身利益最大化为准尺的。换言之,罪犯和普通民众一样,均有其理性和为自身谋求利益。罪犯的犯罪,都是其在权衡一定条件下各种不同谋利方式的成本和收益之后作出的一种理性选择。能够影响犯罪成本和收益的有各种因素,其中比较重要的有风险成本等。虽然单从收益角度来说,假纸币制贩的单位收益应该比假硬币制贩的单位收益要高,但不能忽视的是,假纸币制贩的成本也比较高。假纸币制作成本主要来自三个方面,一是高端的印刷机器,二是技术精湛的印刷工人和技术人员,三是特殊的纸币用纸。这三方面的均需较高的费用,使得假纸币的制贩成本相当高。与此形成鲜明对比的是,假硬币的制贩成本则比较低廉。假硬币的制贩无须昂贵的纸张,人工成本也较低廉,特别是假硬币的制作无须高端的印刷机器,只需模具即可。而这项核心工艺早已被犯罪分子研究掌握。追其溯源,原来这项核心工艺和仿古钱币的制造工艺乃一脉相承。假硬币制造者的以往经历中往往会与仿古钱币制造有关系。从这几年警方破获的几起制贩假硬币大案中不难看出,犯罪分子均掌握了制作模具的核心工艺,同时也从事过仿古钱币的制造。由此,不难看出,由于硬币的防伪措施不多,工艺也不复杂,因而假硬币的制作成本也不高。同时,假硬币制贩的风险成本也较假纸币制贩的风险成本低。由于犯罪分子也是理性的“经济人”,在比较制贩成本和风险成本的基础上,会更倾向于假硬币制贩。从这些方面,不难看出目前假币犯罪案件的趋势之一即是假硬币制贩案件的增多。其原因可从中窥见一斑。
2.进入流通领域的方式有新变化
假币要进入流通流域,必定会涉及两个主体,即交易的双方。那么就假币犯罪而言,交易的双方,即买家和卖家,谁会是让假币进入流通领域的犯罪主体呢?按照通常的思维,自然是买家手持假币在购物或享受服务的过程中将其使用出去,从而完成假币进入流通领域的过程。具体言之,犯罪分子在印制出假币后,其买家则需犯罪嫌疑人自己找寻。在假币买卖双方进行接触时,为防被公安机关查获,犯罪嫌疑人往往只携带币样和买家洽谈,其反侦查能力不可小觑。待谈妥后,才调运假纸币到指定地点成交;或是直接将买家带到假纸币集散地,当面物款两清。当假纸币运至目的地后,几经批发,最后通过假币使用者购买商品和服务进入流通领域。这种假币进入流通领域的方式看似稳妥,实则风险较大。公安机关往往能在假币的批发环节将其查获,同时根据批发环节的不同比价,推断出该环节距离假币源头的远近,进而将假币制贩的各个环节一网打尽。基于此,犯罪嫌疑人在制贩假硬币的过程中改变思维,通过商家给消费者找零时进入流通领域。另一方面,由于假硬币面额较小,一般能越过银行,逃避监管,使其在流通领域的流转数量和次数也较多。由此,假纸币与假硬币进入流通领域的难易程度显而易见,自然也就容易理解较多犯罪嫌疑人转而制贩假硬币之原因。
三、打击和防范假币制贩行为的法律思考
国家机关在特定经济社会背景下,应当提供和适用规范社会主体行为活动的法律规则,即法律的供给。法律的供给主要通过立法、执法和司法机关来实现。法经济学认为,经济和社会问题的产生,是由于法律供求没有达到一种均衡,法治的方向应该是尽可能使法律的供给和需求趋向均衡。假币制贩行为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特别是假硬币的制贩,更有越来越增多的趋势,应当通过制定法律和加强执法部门的工作给予严厉的打击,从而满足民众对打击假币制贩行为的法律需求。 1.立法机关应增设有关假硬币制贩的罪名
犯罪行为是一种人的不良行为,除了具备不良行为的一般特征外,还具备了其他非犯罪行为所不具备的法律特征和事实特征。其中,严重的社会危害性是犯罪的基本特征之一。假硬币的制贩行为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具体而言,首先假硬币进入流通领域,很可能出现“劣币驱逐良币”现象,进而造成货币流通的制约甚至失控。由此,对货币的信誉和国家经济安全均会造成极大的影响。其次,由于硬币防伪知识的欠缺以及硬币鉴别手段的落后,往往造成民众持有假硬币,侵害其经济利益。另外,民众一旦持有假硬币,往往会迅速转嫁损失,进而导致社会诚信下降,并对市场经济的发展造成极为不利的影响。
但是,我国刑法已对假币犯罪作出相应规定,共涉及五个罪名,是否还有必要增设有关假硬币制贩的罪名。笔者以为,仍然有必要。通过前面的比较分析,不难看出,假硬币的制贩行为与假纸币的制贩行为有很大的不同,且民众对假硬币的制贩行为知之甚少,时常成为其受害者。增设有关假硬币制贩的罪名,有利于震慑犯罪分子,同时也有利于民众增加对假硬币制贩行为的了解。同时,目前刑法涉及假币犯罪的五个罪名,也主要是基于假纸币而言,有些不太适用假硬币。例如,制造硬币的核心工艺已被一些专业人士掌握,国家应严控这项工艺的传播和模具的制造。对此,可借鉴加拿大的立法。该国刑法典对制贩假硬币犯罪有诸多的条款,其中第459条规定:将制造硬币有关的任何机器、发动机、工具、材料或者其他物品以及前述各项物品的有效零件故意运出铸币厂的,均可视为犯罪。我国也可借鉴加拿大的立法,增设有关假硬币制贩的罪名。
2.公安机关应采取各种侦查措施,打击和防范假币制贩行为
公安机关作为打击假币制贩的主力军,一直坚持“追源头,挖窝点,打团伙,破大案”的指导方针。公安机关一直保持对假币制贩的坚决打击态势,全面遏制假币制贩的迅猛发展,为民众营造健康的市场经济环境。面对假币制贩的新形势,公安机关将运用各种侦查措施,打击和防范假币制贩行为。
(1)主动出击拓展案件来源,排查特种行业获取线索
虽然公安机关可以群众举报、工商金融等部门移送以及上级机关交办发现和侦办假币制贩案件,但更应该主动出击拓展案件来源。其中,重点排查是其获取假币制贩线索的重要渠道。排查的思路主要有:第一是流动人口的排查。假币制贩其家族式团伙作案比较突出,团伙成员多是同乡或亲戚。因此,对流动人口的排查要在不同时期关注不同特定籍贯的人员。第二是对空闲厂房的排查。有可能进行假币制贩的厂房往往具有两个特征,一是地址往往在城郊结合部或者偏僻的地方,二是厂房往往大门紧闭,不准陌生人靠近,搞封闭式生产。排查厂房时,要注意这两个特征。第三是排查特种行业。和假币制贩有关的特征行业,主要涉及造纸行业、电力行业、印刷行业以及仿古钱币行业等。公安机关应对这些行业重点排查,主动出击,获取假币制贩的情报和线索。
(2)分析鉴定假币制作特征,管控假币制贩重点人员
假币的鉴定工作是公安机关在侦查中的一项基础性工作。通过对假币的制造技术特点等进行分析,有利于公安机关明确侦查方向,缩小侦查范围,锁定犯罪嫌疑人。同时,在侦查中要注意运用联系的观点。世界是一个普遍联系的整体,任何事物都与其他事物相联系。任何事物、现象和过程内部的各个部分、要素、环节也是相互联系、相互作用的。对假币制贩行为的侦查也是如此。无论是制造假硬币必须的模具、硬币毛坯还是印制假纸币必须的油墨、特殊纸张和印刷机械,这些都要和相关的人发生联系。这些联系则是公安机关寻找线索的途径。另外,公安机关要做好假币制贩重点人员的管控工作,将这些人员列入高危人群进行管理。注意监控有前科劣迹,频繁从事假币制贩的不法分子。当然还应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对于假纸币制贩应重点管控印刷等行业的不法分子,而对于假硬币制贩则应对从事过仿古钱币制造的重点人员采取相应的管理措施,严防其实施假币制贩活动。
(3)注重会计资料勘验,核查资金往来追踪假币源头
会计资料勘验是经济犯罪侦查工作中比较有特色的侦查措施。侦查人员在办理涉及经济犯罪案件中进行会计资料勘验,可以再现犯罪过程,识别犯罪手段,为侦查工作的开展提供线索、指引方向。虽然在假币制贩过程中,可供勘验的会计资料并不是很多,但在假币制贩窝点往往能查到发货清单和收支情况的记录,这些都能成为会计资料勘验的对象。侦查人员通过对货物与款项流向的分析,往往能获取相关有价值的线索。由于不法分子制贩假币的目的是攫取非法利益,层层转手之间均会加价出售。因此,侦查人员通过分析各级批发之间假币的比价,均能大致判断假币源头远近,进而追踪其源头,捣毁其窝点。
参考文献:
[1]鞠靖等.一元假币海量入市[EB/OL].(2007-07-05)[2013-04-09].
http://www.infzm.com/news/xwjj/200707/t20070704_21291.shtml
[2]卞建林等译.《加拿大刑事法典》.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263页
[3]程小白.《经济犯罪侦查》.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第106页
作者简介:谌艳青(1975-),男,四川隆昌人,四川警察学院侦查系副教授,法学硕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