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左传·桓公十年》提到这样一件事:“初,虞叔有玉,虞公求旃,弗献。既而悔之,曰:‘周谚有之:匹夫无罪,怀璧其罪。吾焉用此,其以贾害也。’乃献之。又求其宝剑。叔曰:‘是无厌也。无厌,将及我。’遂伐虞公,故虞公出奔共池。”[1]晋杜预注解:“人利其璧,以璧为罪。”这一解释把“怀璧有罪”的原因变成他人贪图玉璧的价值,进而演化为财宝致祸,忽视了周代用玉制度的历史文化背景,导致今人对其理解存在偏差。本文试图从周代的用玉礼制出发,探求“怀璧其罪”应有的意义。
“璧”在周代是一种礼器,财帛价值不过是它的附加价值。其形制如《尔雅·释器》所说:“璧大六寸谓之宣,肉倍好谓之璧。”是一种边(肉)大于孔(好)的环形玉器。[2]由于呈圆形似天,“璧”在《周礼》中被作为祭器来礼天。《周礼·春官·大宗伯》说:“以玉作六器,以礼天地四方:以苍璧礼天,以黄琮礼地,以青圭礼东方,以赤璋礼南方,以白琥礼西方,以玄璜礼北方。”[3]
此外,不同形制的玉璧还作为身份象征来使用。《大宗伯》又说:“以玉作六瑞,以等邦国。王执镇圭,公执桓圭,侯执信圭,伯执躬圭,子执谷璧,男执蒲璧。”郑玄注:“镇圭者,盖以四镇之山为瑑饰,圭长尺有二寸……谷所以养人,蒲为席,所以安人。”[4]从天子到五等爵位,所拿玉器形制不同:王至伯爵持圭玉,上尖下方,长短各异,表示天圆地方之象,掌有国土。子爵和男爵持玉璧,象征人事法天之象,不能封国,但其职司可以养育人民,使人民安乐。可以看出,玉璧代表着权势和地位。虞叔的玉璧也是他在虞国的地位象征,虞公向他索求的不仅是玉璧,还有权力。虞叔献玉是为了表明自己不争权。可是虞公的索求不限于此,当他进一步侵犯时(求宝剑),虞叔转而反叛求生。足见玉璧宝剑象征着权位。
匹夫一旦拥有玉璧,就如同拥有不应有的权势,如不放弃,再无力量保有,就会引来杀身之祸。因此,周代的这种用玉礼俗决定了玉璧不能应用在平民生活中,普通人得到宝玉,只能献给贵族。《韩非子·喻老》对此有所反映:“宋之鄙人得璞玉而献之子罕,子罕不受。鄙人曰:‘此宝也,宜为君子器,不宜为细人用。’子罕曰:‘尔以玉为宝,我以不受子玉为宝。’”[5]玉是君子之器,小人擅自持有,就会惹来灾祸。《左传·襄公十五年》有相关记录:“宋人或得玉,献诸子罕。子罕弗受。……稽首而告曰:‘小人怀璧,不可以越乡,纳此以请死也。’子罕置诸其里,使玉人为之攻之,富而后使复其所。”[6]
献玉人怀璧不能越乡,其原因杜预解释为:“必为盗所害。”可是盗贼如抢劫玉璧,必然也抢劫普通财物。子罕使献玉人富后,又如何使之怀金安全返回呢?
《吕氏春秋·孟冬纪·异宝》评论此事说:“子罕非无宝也,所宝者异也。……以和氏之璧与百金以示鄙人,鄙人必取百金矣。”[7]盗寇活动于边邑,同鄙人一样更看重百金这样的财物。因此,献玉人的担忧,并不是玉璧昂贵为盗贼所劫,而是平民不能持有玉璧的礼俗制度。
平民对于所获玉璧,只有进献一途,甚至不能出卖。《左传·昭公二十四年》:“冬十月癸酉,王子朝用成周之宝珪于河。甲戌,津人得诸河上。阴不佞以温人南侵,拘得玉者,取其玉。将卖之,则为石。王定而献之,与之东訾。”[8]王子朝叛乱,投玉珪于黄河,祈求神助,后被船夫捡到。周敬王的大夫阴不佞率温人讨伐王子朝,抓住船夫,得到宝玉,想要卖出去,结果玉就变成石头而卖不成。等到周敬王平定叛乱,阴不佞唯有把玉献出。玉化石的传说正是玉器不宜买卖,只能进献的反映。
因而,“子罕辞玉”中的宋人,不能直接售卖,又不可以收藏宝玉。若子罕再不接受他的进献,其怀璧如同请死。就如《韩非子·和氏》所载“和氏璧”事:楚人和氏因献玉两腿都被砍断,却不能售卖或私自制成玉璧,只能抱玉哭泣。[9]子罕考虑到匹夫不能怀璧的用玉礼俗,以大夫的身份找玉匠治玉,再换成财物,使进献之人富裕以符合其社会地位。
匹夫不能用玉的礼俗,到宋金之时还有保留,《金史·舆服志·衣服通制》:“庶人……不得以金玉犀象诸宝玛瑙玻璃之类为器皿,及装饰刀把鞘、并银装钉床榻之类。”[10]而宋代郑刚中《周易窥余·解卦·六三爻》说:“匹夫无罪,怀璧其罪。六无罪,居三其罪。三,君子之位也。而六以阴柔居之,安乎哉!”元代胡震《周易衍义·解卦·六三爻》也说:“匹夫无罪,怀璧其罪。一璧之不称,犹足以贾祸,孰谓小人而可以乘君子之器乎?”这两处的引用说小人(匹夫)居君子(贵族)的位置,使用君子的器具,都有违礼俗,是一种过错,会招来祸患。
综上所述,“怀璧其罪”是指拥有了不当拥有的东西,以致招来灾祸,而不仅仅是财富的问题。这样解释,或许更符合“怀璧其罪”的原意。
参考文献
[1][6][8]《十三经注疏》整理委员会.十三经注疏·春秋左传正义[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99:192,936,1443.
[2]《十三经注疏》整理委员会.十三经注疏·尔雅注疏[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99:151.
[3][4]《十三经注疏》整理委员会整理.十三经注疏·周礼注疏[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99:477-478,474-476.
[5][9]王先慎撰,钟哲点校.韩非子集解[M].北京:中华书局,1998:164-165,95.
[7]张双棣、张万彬等译注.吕氏春秋译注[M].长春:吉林文史出版社,1987:279.
[10]许嘉璐主编.二十四史全译·金史[M].上海:汉语大词典出版社,2004:744.
“璧”在周代是一种礼器,财帛价值不过是它的附加价值。其形制如《尔雅·释器》所说:“璧大六寸谓之宣,肉倍好谓之璧。”是一种边(肉)大于孔(好)的环形玉器。[2]由于呈圆形似天,“璧”在《周礼》中被作为祭器来礼天。《周礼·春官·大宗伯》说:“以玉作六器,以礼天地四方:以苍璧礼天,以黄琮礼地,以青圭礼东方,以赤璋礼南方,以白琥礼西方,以玄璜礼北方。”[3]
此外,不同形制的玉璧还作为身份象征来使用。《大宗伯》又说:“以玉作六瑞,以等邦国。王执镇圭,公执桓圭,侯执信圭,伯执躬圭,子执谷璧,男执蒲璧。”郑玄注:“镇圭者,盖以四镇之山为瑑饰,圭长尺有二寸……谷所以养人,蒲为席,所以安人。”[4]从天子到五等爵位,所拿玉器形制不同:王至伯爵持圭玉,上尖下方,长短各异,表示天圆地方之象,掌有国土。子爵和男爵持玉璧,象征人事法天之象,不能封国,但其职司可以养育人民,使人民安乐。可以看出,玉璧代表着权势和地位。虞叔的玉璧也是他在虞国的地位象征,虞公向他索求的不仅是玉璧,还有权力。虞叔献玉是为了表明自己不争权。可是虞公的索求不限于此,当他进一步侵犯时(求宝剑),虞叔转而反叛求生。足见玉璧宝剑象征着权位。
匹夫一旦拥有玉璧,就如同拥有不应有的权势,如不放弃,再无力量保有,就会引来杀身之祸。因此,周代的这种用玉礼俗决定了玉璧不能应用在平民生活中,普通人得到宝玉,只能献给贵族。《韩非子·喻老》对此有所反映:“宋之鄙人得璞玉而献之子罕,子罕不受。鄙人曰:‘此宝也,宜为君子器,不宜为细人用。’子罕曰:‘尔以玉为宝,我以不受子玉为宝。’”[5]玉是君子之器,小人擅自持有,就会惹来灾祸。《左传·襄公十五年》有相关记录:“宋人或得玉,献诸子罕。子罕弗受。……稽首而告曰:‘小人怀璧,不可以越乡,纳此以请死也。’子罕置诸其里,使玉人为之攻之,富而后使复其所。”[6]
献玉人怀璧不能越乡,其原因杜预解释为:“必为盗所害。”可是盗贼如抢劫玉璧,必然也抢劫普通财物。子罕使献玉人富后,又如何使之怀金安全返回呢?
《吕氏春秋·孟冬纪·异宝》评论此事说:“子罕非无宝也,所宝者异也。……以和氏之璧与百金以示鄙人,鄙人必取百金矣。”[7]盗寇活动于边邑,同鄙人一样更看重百金这样的财物。因此,献玉人的担忧,并不是玉璧昂贵为盗贼所劫,而是平民不能持有玉璧的礼俗制度。
平民对于所获玉璧,只有进献一途,甚至不能出卖。《左传·昭公二十四年》:“冬十月癸酉,王子朝用成周之宝珪于河。甲戌,津人得诸河上。阴不佞以温人南侵,拘得玉者,取其玉。将卖之,则为石。王定而献之,与之东訾。”[8]王子朝叛乱,投玉珪于黄河,祈求神助,后被船夫捡到。周敬王的大夫阴不佞率温人讨伐王子朝,抓住船夫,得到宝玉,想要卖出去,结果玉就变成石头而卖不成。等到周敬王平定叛乱,阴不佞唯有把玉献出。玉化石的传说正是玉器不宜买卖,只能进献的反映。
因而,“子罕辞玉”中的宋人,不能直接售卖,又不可以收藏宝玉。若子罕再不接受他的进献,其怀璧如同请死。就如《韩非子·和氏》所载“和氏璧”事:楚人和氏因献玉两腿都被砍断,却不能售卖或私自制成玉璧,只能抱玉哭泣。[9]子罕考虑到匹夫不能怀璧的用玉礼俗,以大夫的身份找玉匠治玉,再换成财物,使进献之人富裕以符合其社会地位。
匹夫不能用玉的礼俗,到宋金之时还有保留,《金史·舆服志·衣服通制》:“庶人……不得以金玉犀象诸宝玛瑙玻璃之类为器皿,及装饰刀把鞘、并银装钉床榻之类。”[10]而宋代郑刚中《周易窥余·解卦·六三爻》说:“匹夫无罪,怀璧其罪。六无罪,居三其罪。三,君子之位也。而六以阴柔居之,安乎哉!”元代胡震《周易衍义·解卦·六三爻》也说:“匹夫无罪,怀璧其罪。一璧之不称,犹足以贾祸,孰谓小人而可以乘君子之器乎?”这两处的引用说小人(匹夫)居君子(贵族)的位置,使用君子的器具,都有违礼俗,是一种过错,会招来祸患。
综上所述,“怀璧其罪”是指拥有了不当拥有的东西,以致招来灾祸,而不仅仅是财富的问题。这样解释,或许更符合“怀璧其罪”的原意。
参考文献
[1][6][8]《十三经注疏》整理委员会.十三经注疏·春秋左传正义[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99:192,936,1443.
[2]《十三经注疏》整理委员会.十三经注疏·尔雅注疏[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99:151.
[3][4]《十三经注疏》整理委员会整理.十三经注疏·周礼注疏[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99:477-478,474-476.
[5][9]王先慎撰,钟哲点校.韩非子集解[M].北京:中华书局,1998:164-165,95.
[7]张双棣、张万彬等译注.吕氏春秋译注[M].长春:吉林文史出版社,1987:279.
[10]许嘉璐主编.二十四史全译·金史[M].上海:汉语大词典出版社,2004:744.